倪某某與陳某某、王某某等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7-04-01閱讀量:(1259)

臺州市椒江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臺椒椒南商初字第38號

原告:倪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健,浙江利群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阮濤濤,浙江利群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陳某某。

被告:王某某(曾用名:王某)。

委托代理人:羅祖仁,浙江正輝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陳某。

原告倪某某與被告陳某某、王某某、陳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訴訟,訴請:被告陳某某返還借款10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6月1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計算的利息。被告陳某對被告陳某某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在訴訟中,原告申請王某某作為被告,請求其與被告陳某某承擔共同清償責任。本院于2015年6月8日通知王某某作為被告參加訴訟。因被告陳某某去向不明,本院裁定本案轉為普通程序審理。2015年10月16日,本院對本案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并當庭宣告判決?,F(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陳某某、王某某原系夫妻。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2013年11月9日,被告陳某某向原告借得人民幣91000元,并出具借條一份。借條載明:借款金額100000元;月利率2.5%;因借款事宜產(chǎn)生訴訟糾紛的,由借條簽訂地人民法院管轄;擔保人對上述借款的本金、利息承擔連帶擔保責任,保證期間為借期屆滿后兩年;未載明借款期限。被告陳某在借條上的擔保人處簽名,并捺手指印。當日,原告匯款91000元至被告陳某某的浙江泰隆商業(yè)銀行賬戶。借款后,被告陳某某陸續(xù)返還了部分借款本息。截止2014年12月19日,被告陳某某、王某某尚欠借款54889.89元,被告陳某未履行保證責任。

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陳某某、王某某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共同返還原告倪某某借款54889.89元,并支付該款自2014年12月20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標準的四倍(限于月利率2%)計算的利息;

二、被告陳某對被告陳某某、王某某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三、駁回原告倪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300元、公告費500元,合計2800元,由原告倪某某負擔1000元。由被告陳某某、王某某負擔1800元,被告陳某承擔連帶責任。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案件受理費2300元在遞交上訴狀時預交,在上訴期內未預交的,應當在上訴期滿后七天內預交,逾期不交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顓R:臺州市財政局,賬戶:19-9000010XXXXXXX,開戶銀行:臺州市農(nóng)行)。

法律文書生效后,對于應由被告負擔的訴訟費,原告應在一個月內到本院辦理退費手續(xù)。如逾期不辦理退費手續(xù)的,視為原告同意墊付由被告負擔的訴訟費,該訴訟費由本院向被告執(zhí)行。

法律文書生效后,義務人不自覺履行義務的,權利人向本院申請執(zhí)行的期間為二年。

審判長  林 戈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書記員  趙麗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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