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張某某與魯某某、魯某等共有物分割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7-04-01閱讀量:(1928)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官民一初字第4751號
原告張某某,女,漢族,19XX年XX月XX日生,無業(yè),住昆明市某某區(qū)。
委托代理人張華青,云南天外天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魯某某,男,漢族,19XX年XX月XX日生,無業(yè),住昆明市某某區(qū)。
被告魯某,男,漢族,19XX年XX月XX日生,務農,住昆明市某某區(qū)。
被告王某某,女,漢族,19XX年XX月XX日生,務農住昆明市某某區(qū)。
委托代理人龍云嶧,云南凌云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原告張某某與被告魯某某、魯某、王某某共有物分割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后,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12月1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張華青、被告魯某某、魯某、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龍云嶧均到庭參加了訴訟。后原、被告向本院申請庭外和解,本院遂中止審理。后因無法和解,本案恢復審理,依法報經批準延長審限,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某某訴稱:原告張某某與被告魯某某于2004年12月29日登記結婚后與三被告共同生活,并于2005年3月將戶籍遷至官渡區(qū)六甲街道辦事處某某村XX號。2007年,某某村分配宅基地,原告與三被告共同分得某某某村21號和某某某村XX號兩塊宅基地。后原告與三被告共同出資在21號地基上建蓋5層樓房,每層約100平方米,又在蘇××宅基地××層老房子上加蓋3層,每層約130平方米。XX號宅基地在2009年以306000元轉讓給他人,該款全部用于建房。自原告戶口遷至蘇××后村里數(shù)次分紅共計74800元,加上被告魯某某的分紅共計149600元也全部用于建房。另原告平時做生意和打工的收入也交給魯某和王某某用于建房和家庭開支。某某村XX號老宅基地5層房屋出租給他人,租金由魯某和王某某收取。2015年6月16日,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5)昆民二終字第500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原告張某某和被告魯某某離婚,現(xiàn)原告與三被告共有的基礎喪失,故訴至法院,請求:1、判令三被告將其管理的共有財產位于某二社區(qū)某某村21號房屋一至五層、某某某村XX號房屋三至五層以及某某某村XX號房屋三至五層的租金中原告應得的四分之一份額(價值人民幣800000元)分割或支付給原告;2、訴訟費用由三被告承擔。
被告魯某某、魯某、王某某辯稱:原告所提共有財產是某某村21號房屋一到五層,XX號房屋三到五層,針對相應證據(jù)做如下答辯:一、某某某村XX號老宅基地是1992年村里分給魯某和王某某,在2004年7月份頒發(fā)土地證,當時原告還沒有和魯某某結婚。后面確實加蓋了,加蓋是在2011年加蓋的,費用和出資全部是魯某和王某某出資的,和魯某某和張某某沒有關系。無論加蓋房子還是租金都和原告無關。二、21號宅基地也是某某某村在2011年左右分配給魯某和王某某,也是魯某和王某某出資建蓋的,魯某和王某某的戶口也是在21號上,因此無論是宅基地還是產權都是魯某和王某某,和張某某和魯某某無關。三、分紅款是各自領取的,原告的分紅款由其自己領取,因此不存在共有財產。
原告針對其主張?zhí)峤灰韵伦C據(jù):
1、《建房協(xié)議》二份,欲證明原告與三被告共同分得兩塊宅基地;
2、《宅基地自愿互調》協(xié)議一份,欲證明原告和三名被告出資40000元買了2個宅基地分配名額;
3、《宅基地轉讓決定書》一份,欲證明原告和三被告將某某村XX號宅基地以306000元之價轉讓給他人;
4、《收條》三份,欲證明魯某已經全部收到宅基地轉讓款306000元;
5、《證明》一份,欲證明自原告戶口遷到蘇××后村里數(shù)次分紅共計74800元;
6、官渡區(qū)人民政府文件一份,欲證明涉案房屋已經列入拆遷范圍,拆遷補償價可以作為房屋價值的參考;
7、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一份,欲證明原告與被告魯某某已于2015年6月16日經法院判決離婚。
經質證,被告魯某某、魯某、王某某對原告張某某提交的證據(jù)1、2的真實性沒有意見,但不認可證明內容,認為宅基地是魯某某的外公外婆和父母的,即使要分配,原告也只是占了一個名額,只能是占六分之一份額而不是一半;對證據(jù)3、4,認為21號和XX號宅基地是分配給魯某某父母的,因為其父母戶口已經登記在21號,因此才把XX號登記在魯某某的戶頭上,從收條等可以看出XX號是魯某和王某某的;306000元的轉讓款有18萬的成本(轉讓宅基地名額及地基),剩余的盈利也沒有建蓋21號某房,21號某房是王某某和魯某自己出資的;對證據(jù)5的真實性沒有意見;對證據(jù)6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是不認可證明內容,房子不屬于原告方,而是魯某和王某某的;對證據(jù)7沒有異議。
被告魯某某、魯某、王某某提交如下證據(jù):
1、昆官集用(2004)第2042XXXXXX號《土地使用證》;2、1992年12月22日昆明市官渡區(qū)六甲鄉(xiāng)某某村村民委員會出具的《某二辦事處6社證明》一份;3、2015年10月昆明市官渡區(qū)六甲街道辦事處某二社區(qū)居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一份;4、《房屋建筑包工包料施工協(xié)議》一份;5、XX號宅基地上房屋建蓋的出資憑證兩份,欲證明官渡區(qū)六甲鄉(xiāng)某二村居委會六組XX號宅基地屬于被告魯某所有,頒發(fā)該地塊土地使用證時原告張某某還沒有和被告魯某某結婚,在該宅基地上建蓋的五層房屋也是魯某及其妻子王某某出資建蓋的,屬魯某及王某某所有,均與原告無關;
6、2015年10月昆明市官渡區(qū)六甲街道辦事處某二社區(qū)居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一份;7、2015年10月昆明市官渡區(qū)六甲街道辦事處某二社區(qū)居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一份;8、魯某及王某某戶口本復印件一份;9、魯某及王某某為21號及XX號地塊出資的憑證一份;10、魯某及王某某建蓋21號地塊上房屋的出資憑證三份,欲證明官渡區(qū)六甲鄉(xiāng)某二村居委會某某某村21號(戶口本登記129號)和XX號宅基地均是某二社區(qū)居民小組某批給被告魯某及王某某夫妻的,該兩塊宅基地的購買出資以及建蓋某房所需的費用也是由魯某和妻子王某某共同出資的,其子魯某某和兒媳張某某均沒有參加21號和XX號房屋宅基地的分配及某建出資,該兩塊宅基地及房屋的權屬屬于魯某及王某某;
11、2015年6月16日收款人為張某某的《收條》一份;12、2015年7月28日收款人為張某某的《收條》一份,欲證明原告和被告魯某某離婚后,被告已經支付給原告10萬元費用。
經質證,原告張某某對被告魯某某、魯某、王某某提交的證據(jù)1的真實性、合法性及關聯(lián)性認可;對證據(jù)2、3中老宅基地屬于魯某和王某某所有無異議,但是加蓋出資情況有異議,村委會不可能了解;對證據(jù)4、5的真實性、合法性及關聯(lián)性不認可,認為是否是真實的,應當由相應的當事人出庭作證,施工協(xié)議沒有時間也沒有簽字,兩份收條也是一樣;對證據(jù)6、7的真實性無異議,但是證明目的不認可,和我方提交的建房協(xié)議有沖突,建房協(xié)議上面是說三人一戶,和村委會出具的證明沖突,怎么可能兩個人就買了兩份宅基地,且財產出資村里是不掌握的,不能說誰去辦理的手續(xù)就是誰出資;對證據(jù)8無異議;對證據(jù)9的真實性、合法性及關聯(lián)性認可;對證據(jù)10的真實性、合法性及關聯(lián)性不認可,和前面意見一致;對證據(jù)11、12無異議。
本院認為,對原告提交的證據(jù)1、2,《自愿互調協(xié)議》簽訂時間雖在原告張某某與被告魯某某婚后,但協(xié)議所載戶主為被告魯某,協(xié)議中也未反映出原告對于購買2人名額的出資情況;對證據(jù)3、4,《建房宅基地轉讓決定書》甲方(轉讓方)中明確載有原告張某某姓名,甲方簽字處有原告簽名,而被告方對此無異議,表明被告認可原告對于昆明市官渡區(qū)六甲街道辦某二村六組(某某村XX號)宅基地享有一定權利,由此對于出售該宅基地所得306000元亦享有一定權利;對證據(jù)6,原告未證實被拆遷房屋的價值;綜上,被告雖然對原告提交證據(jù)的真實性均無異議,但原告未能證明其對建蓋、加蓋房屋的出資情況。對被告提交的證據(jù)1,原告無異議,可以證實官渡區(qū)××號的宅基地使用權人為被告魯某且該證取得于原告張某某與被告魯某某婚前;對證據(jù)2、3,原告對老宅基地屬于魯某和王某某所有無異議,對加蓋情況有異議;對證據(jù)4、5,原告否認其真實性、合法性及關聯(lián)性,本院認為,《房屋建筑包工包料施工協(xié)議》當事雙方系魯某與錢某某,兩份《收條》亦由錢某某向魯某出具且內容均為支付某二某某村XX號魯某房屋加蓋工程款,能夠證明被告魯某對加蓋某某村XX號的出資情況;對證據(jù)6,可以證實某某某村21號宅基地使用權人為魯某,但被告無其他證據(jù)佐證該房屋建蓋出資情況;對證據(jù)7,結合原告提交的證據(jù)3,能夠反映出原告對于該宅基地享有一定權利;對證據(jù)8,原告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對證據(jù)9,原告認可真實性、合法性及關聯(lián)性,結合其對被告提交證據(jù)2、3的質證意見,能夠證實21號、XX號宅基地的使用權人為被告魯某、王某某;對證據(jù)10,三份憑證內容中均未明確款項系用于何所房屋,無法證實被告主張;對證據(jù)11,原告認可,本院予以確認。
根據(jù)庭審和質證,本院確認本案如下法律事實:
被告魯某、王某某系被告魯某某父母。原告張某某與被告魯某某原系夫妻,雙方于2004年1月29日登記結婚,婚后未生育子女。位于官渡區(qū)××號房屋系魯某戶于1992年申請宅基地建蓋為兩層房屋,并于2004年7月30日辦理昆官集用(2004)第2042XXXXXXXX號集體土地使用權證,登記使用權人為魯某。2011年魯某戶在XX號房屋基礎上加蓋了三至五層房屋,建房工程款由魯某支付。2007年,某二社區(qū)居委會六組按三人一戶審批一所宅基地的方案對本組村民審批宅基地,統(tǒng)一占地面積為94.62平方米,每所宅基地收取土地補償費、公建預收費等合計5萬元。原、被告作為兩戶因人數(shù)不足六人,故由魯某與本村村民王某、周某某互調批房名額,將王某、周某某的名額補額魯某戶,魯某戶付給王某、周某某人民幣4萬元。隨后,魯某與魯某某作為兩戶戶主批得某某村21號及XX號宅基地的使用權。某某村21號房屋于2007年開始建蓋,2009年竣工,該房屋四層以下為磚混結構,第五層為彩鋼瓦。2009年3月18日,原告張某某與被告魯某某、魯某、王某某作為甲方(轉讓方)與乙方(受讓方)楊某、張某某簽訂了《建房宅基地轉讓決定書》,將位于昆明市官渡區(qū)六甲街道辦某二村六組某某村XX號宅基地(已完成建房地基)作價306000元出售給乙方(受讓方)楊某、張某某,轉讓款由被告魯某收取。被告魯某某與原告張某某因感情不和提起離婚訴訟,2015年6月16日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5)昆民二終字第500號民事判決書維持了昆明市官渡人民法院(2015)官民一初字第513號民事判決書所作的準予魯某某與張某某離婚的判決,對于上訴人張某某要求分割處理某某村21號、XX號房屋,因涉及其他家庭成員權益,在離婚訴訟中不予處理。離婚判決生效后被告魯某某自愿向原告張某某支付補助費用10萬元。原告認為某某村21號、XX號房屋屬于家庭共有財產,遂訴至本院主張前述請求。審理中,經調解,雙方未能達成一致。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條規(guī)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fā)生效力。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因物權的歸屬、內容發(fā)生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吨腥A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十三條規(guī)定: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由兩個以上單位、個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第九十五條規(guī)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第九十九條規(guī)定: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第一百條規(guī)定:共有人可以協(xié)商確定分割方式。達不成協(xié)議,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分割并且不會因分割減損價值的,應當對實物予以分割;難以分割或者因分割會減損價值的,應當對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取得的價款予以分割。第一百零三條規(guī)定: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系等外,視為按份共有。位于昆明市官渡區(qū)六甲街道辦事處某二社區(qū)某某村XX號房屋系被告魯某戶于1992年申請宅基地建蓋,當時原告尚未與魯某某結婚,該房屋屬于魯某、魯某某、王某某戶家庭共有財產。2011年魯某夫妻又對該房屋進行了加層,被告魯某、王某某資金、魯某某因合法建蓋、加蓋上述房屋而取得了上述房屋的所有權。原告主張其為共有人,但原告未提交證據(jù)證實其參與了房屋加蓋出資,原告應承擔舉證不利的后果。2007年,魯某與魯某某作為兩戶戶主批得某某村21號及XX號宅基地的使用權,該兩宗宅基地是原、被告共同通過有償調補批房名額的方式批得,再共同將XX號宅基地轉讓給他人,21號宅基地則由家庭共同建蓋。按照日常生活邏輯,批宅基地、轉讓宅基地均是原、被告作為一個家庭整體共同進行的行為,轉讓費應當用于建蓋21號房屋,故原、被告對于建蓋21號房屋均有出資,系21號房屋的共同共有人?,F(xiàn)因原告張某某與被告魯某某離婚,對上述房屋的共有基礎喪失,原告要求分割共有財產,本院予以支持??紤]到原告與魯某某離婚后,魯某某已補償原告人民幣10萬元,本院酌情判令三被告再折價補償原告10萬元,某某村21號房屋歸被告魯某、魯某某、王某某所有。原告要求分割房屋租金,但未明確租金數(shù)額,也未提交相應證據(jù)證明,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三條、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五條、第九十九條、第一百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位于昆明市官渡區(qū)六甲街道辦事處某二社區(qū)居委會某某村XX號房屋、21號房屋歸被告魯某、魯某某、王某某共同共有,由被告魯某、魯某某、王某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折價補償原告張某某10萬元;
二、駁回原告張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1800元,由原告張某某承擔3000元,由被告魯某某、魯某、王某某承擔8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
雙方當事人均服判的,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若負有義務的當事人不自動履行本判決,享有權利的當事人可在本判決規(guī)定履行期限屆滿后二年內向本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審 判 長 姚瓊芳
人民陪審員 李玉珠
人民陪審員 紀雁萍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書 記 員 劉 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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