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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莊市橋西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西民初字第02805號
原告朱某群。
委托代理人王軍立、張亮,河北冀華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石家莊某某投資咨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莊橋西區(qū)裕XX路XX號。
法定代表人馬某某,該公司經(jīng)理。
被告李某某。
被告石家莊某某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莊市新華區(qū)友誼北大街某某村。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該公司董事長。
原告朱某群與被告石家莊某某投資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李某某、石家莊某某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起訴,當日本院決定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3月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朱某群及其代理人王軍立、張亮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某某公司、李某某、某某公司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進行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朱某群訴稱,自2014年3月至11月期間被告某某公司向原告借款500000元。后經(jīng)過協(xié)商,將原告對某某公司的該筆債權(quán)轉(zhuǎn)移至被告李某某名下,被告某某公司為共同借款人,借款期限自2015年3月16日至2015年9月16日,月息2分;債務(wù)轉(zhuǎn)移前的利息由被告某某公司承擔,轉(zhuǎn)移后的利息由被告李某某與某某公司承擔。后被告李某某、某某公司未按約還款。原告請求判令:1、被告某某公司償還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2015年3月16日前的利息為20000元,之后自2015年10月16日起按照年利率24%計算至被告付清之日止);2、被告李某某、某某公司對被告某某公司的上述債務(wù)除利息20000元之外承擔連帶還款責任;3、本案訴訟費由三被告承擔。
被告某某公司、李某某、某某公司未到庭,未答辯。
經(jīng)審理查明,2013年7月8日,原告向戶名為王清元,尾號為8286的中國民生銀行賬戶轉(zhuǎn)款250000元。2014年3月28日,原告與某某公司簽訂《借款合同》,約定被告某某公司向原告借款25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3月28日至2015年3月27日,年利率24%。2014年7月16日及2014年11月19日,原告分別向尾號為6574的中國工商銀行賬戶轉(zhuǎn)款50000元、200000元,被告某某公司分別出具借款借據(jù)各一份。2015年3月16日,被告某某公司出具證明及欠條各一份,分別顯示“朱某紅七十萬與朱某群伍拾萬,在我公司的兩筆理財款,共計一百二十萬轉(zhuǎn)到李某某。李某某在公司的借款本金由2500000元減為1300000元。債權(quán)轉(zhuǎn)移前的利息由我公司承擔。轉(zhuǎn)移后的利息由李某某承擔”;“欠朱某紅與朱某群共計44800元整”。原告主張該筆44800元包含截至2015年3月16日債權(quán)轉(zhuǎn)移前某某公司欠原告的利息20000元及欠另一借款人朱某紅的利息24800元。在本院審理的朱某紅訴本案三被告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朱某紅對此予以認可。
同日,被告李某某、某某公司出具借款條一份,顯示“自2015年3月16日起將朱某群在石家莊某某投資咨詢有限公司的債權(quán)關(guān)系轉(zhuǎn)移到李某某名下,共計伍拾萬元整…今李某某借朱某群共計伍拾萬元,借款時間自2015年3月16日至2015年9月16日止,月息2分。每月16日支付利息”。落款處有李某某簽字按手印,并加蓋被告某某公司公章。
另查明,被告某某公司還款情況如下:1、本金250000元,自2014年4月28日至2015年1月28日共計還款50000元;2、本金50000元,自2014年8月16日至2015年1月16日共計還款6000元;3、本金200000元,自2014年12月19日至2015年1月19日共計還款8000元。被告李某某自2015年3月16日至2015年8月6日共還款36000元。依照合同約定并結(jié)合被告還款時間及金額認定,被告某某公司及被告李某某的還款均為償還利息。后三被告均未再還款。
以上事實,有原告陳述及其提交的借款合同、借款借據(jù)、銀行轉(zhuǎn)賬憑證、銀行交易記錄、存折明細記錄、某某公司出具的證明、欠條、李某某與某某公司出具的借款條等證據(jù)所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某某公司簽訂的《借款合同》,某某公司出具的證明、欠條及李某某與某某公司出具的借款條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及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應(yīng)認定為有效。原告與某某公司,李某某三方達成協(xié)議,由李某某承擔某某公司向原告的還款義務(wù),雙方之間形成債務(wù)的轉(zhuǎn)移,原債務(wù)人某某公司的該部分還款義務(wù)免除,應(yīng)由債務(wù)的受讓人李某某承擔還本付息的義務(wù)。原告主張由原債務(wù)人某某公司償還本金500000元及自2015年10月16日之后的利息沒有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某某公司出具證明及欠條,承諾債務(wù)轉(zhuǎn)移前的利息由其負擔,因此,對于原告主張由其償還債務(wù)轉(zhuǎn)移前的利息2萬元的主張,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某某未按約還款,原告主張其償還本金500000元,符合合同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某某還利息至2015年8月6日,原告自愿自2015年10月16日之后按照年利率24%主張利息,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某某公司與李某某共同出具借款條,并在借款條落款處共同簽章,應(yīng)視為某某公司與李某某為共同借款人,原告主張李某某與某某公司共同還款,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四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李某某、石家莊某某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朱某群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0月16日起按照年利率24%計算至二被告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石家莊某某投資咨詢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朱某群利息20000元;
三、駁回原告朱某群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9207元,保全費3370元,由被告石家莊某某投資咨詢有限公司負擔300元,由被告李某某、石家莊某某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共同負擔12277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并于上訴期限屆滿之日起7日內(nèi)預交上訴費(上訴費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交納;收款單位: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62×××47,開戶銀行:河北銀行華興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趙 芳
人民陪審員 范春鳴
人民陪審員 劉寶芬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書 記 員 翟增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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