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表于:2017-03-24閱讀量:(1577)
河南省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豫03民終2380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洛陽某某旅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陳某某,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法宏,河南一得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河南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凌,河南誠然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上訴人洛陽某某旅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河南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龍區(qū)人民法院(2015)洛龍民初字第326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8月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劉法宏、被上訴人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凌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某某公司上訴請求:依法撤銷原審判決,改判上訴人逾期付款違約金。事實與理由:對一審法院確定的260000元廣告代理費無異議。一審判決以260000元為基數(shù),按照年利率24%為標準計算違約金沒有法律依據(jù),請求二審法院予以糾正。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的批復法釋(2000)34號對逾期付款違約金計算有明確規(guī)定。應當參照中國人民銀行(1999)192號關于降低存、貸款利率的通知和中國人民銀行(2003)251號關于人民幣借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予以調(diào)整。
某某公司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違約金計算標準正確,請求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某某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某某公司向其支付廣告代理費260000元及違約金(違約金按所欠款的日3‰計算自2014年4月22日至付清日止)。案件訴訟費由某某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4年4月17日,原告某某公司(乙方)與被告某某公司(甲方)簽訂《廣告代理合同書》一份,合同主要內(nèi)容為: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廣告;代理時間為2014年4月11日至2015年4月11日;代理媒體為洛陽市洛龍區(qū)龍門大道南段廣告大牌正面兩塊(單面)及洛陽市洛龍區(qū)龍顧路廣告大牌正面(單面);代理費為260000元(含稅),付款方式為合同簽訂五日內(nèi),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合同總金額50%,即130000元,廣告制作安裝完成后六個月內(nèi)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合同總金額50%,即130000元。合同還約定甲方應嚴格按照合同約定付款,每逾期1天付款,甲方支付合同總金額的3‰作為違約金賠償給乙方。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照合同約定發(fā)布了廣告,并經(jīng)被告驗收合格,雙方于2015年10月5日簽訂了《龍門廣告大牌發(fā)布確認函》,對廣告發(fā)布地點、數(shù)量、規(guī)格、廣告代理費及廣告位置等內(nèi)容進行了確認。但被告未按照合同約定向原告支付260000元的廣告代理費。一審法院認為,原告某某公司與被告某某公司簽訂的《廣告代理合同書》,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nèi)容、形式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合法有效,原、被告雙方均應按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原告某某公司已按照合同約定提供了廣告代理服務,并經(jīng)被告驗收合格,但被告某某公司未依約履行付款義務,其行為已經(jīng)構成違約,現(xiàn)原告起訴被告要求其支付廣告代理費260000元并承擔違約金,理由正當,應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照所欠款的日3‰計算違約金,其主張過高,該院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予以調(diào)整,違約金自被告逾期付款之日即2014年4月22日起以合同總金額260000元為基數(shù)按照年利率24%計算。被告辯稱2013年被告因另一份合同向原告支付20萬元,原告沒有向被告提供發(fā)票,導致被告被稅務罰款,因與本案不屬于同一法律關系,該院不予處理,被告可另行主張。被告主張免除違約金,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該院不予支持。判決:一、被告洛陽某某旅游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河南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廣告代理費人民幣260000元及違約金(自2014年4月22日起以260000元為基數(shù)按照年利率24%計算至本判決指定的給付之日止);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200元,由被告洛陽某某旅游有限公司承擔。
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經(jīng)一、二審審理查明,某某公司與某某公司簽訂的《廣告代理合同書》,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合法有效。雙方合同約定“每逾期1天付款,甲方支付合同總金額的3‰作為違約金賠償給乙方”,一審法院據(jù)此判決某某公司支付廣告費并承擔逾期付款違約金符合法律規(guī)定。關于違約金的計算標準問題,經(jīng)查,一審法院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酌定違約金以合同總金額260000元為基數(shù)按照年利率24%計算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某某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796元,由上訴人洛陽某某旅游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李太山
審判員 邢玉玲
審判員 董 鵬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書記員 麻琳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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