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俞某某與俞某防老宅基地使用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7-03-23閱讀量:(2085)
洛陽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豫0391民初65號
原告:俞某某,男,漢族,19XX年XX月XX日生,住洛陽高新某某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姚洛忠,河南萬基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魏會智,河南萬基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俞某防,男,漢族,19XX年XX月XX日生,住洛陽高新某某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金力軍,河南南云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俞某某與被告俞某防老宅基地使用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2014)洛開民初字第252號民事判決,原告不服判決提起上訴。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2014)洛民終字第3625號民事裁定書,將本案發(fā)回重審。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對本案公開開庭進行了重新審理。原告俞某某及委托訴訟代理人姚洛忠,被告俞某防及委托訴訟代理人金力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被告立即拆除在原告的洛郊集建(±08)字第004XXX號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范圍內所蓋的房屋;2.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原被告系兄弟,父親俞某祥于1984年左右在老宅建房四間,原被告各占兩間。1992年左右,村里又給俞某祥新批一處宅基地,由被告居住,原告仍在老宅居住。1995年,原洛陽市郊區(qū)人民政府分別為原被告頒發(fā)了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原告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號為洛郊集建(±08)字第004XXX號。2012年10月,被告強行在原告宅基上蓋房,不聽原告的勸阻。原告無奈向村、鄉(xiāng)反映,并起訴被告停止侵權,拆除所蓋房屋。但是,被告仍強行施工,在原兩間房屋上加蓋兩層新房,在原屋前空地上蓋滿三層房屋。前次訴訟中,兩審法院以訴爭宅基地相關行政訴訟正在審理中,裁定駁回了原告的起訴?,F行政訴訟已經審結,兩級法院均判決確認原告的宅基使用證合法有效。
被告辯稱,原被告的父親俞某祥為解決全家的居住問題,于1984年申請宅基地一處,建房四間。被告出資700元,原被告各分得兩間。1995年,洛陽市郊區(qū)人民政府頒發(fā)的宅基證雖然只寫了原告的名字,但宅基證是以戶為單位,故實際使用人應當是原被告雙方。俞某祥過世后,原被告各繼承了兩間房屋。經過多年的改造修建,原被告兩家已經自然分成兩個單獨的院子,大門和出路各自分開,被告對其占有的兩間房屋和院子享有完全的所有權。原告雖想購買,但雙方一直沒有協(xié)商一致。被告合法取得了兩間房屋的所有權,也有權對其加建修繕,被告對房屋的處分和利用均符合法律規(guī)定,系合理使用,并不影響原告的利益,原告無權干涉。原告實際使用的土地面積和宅基證記載面積不一致,是各種原因形成的歷史遺留問題。另外,原告還有兩處宅基地,明顯違反規(guī)定。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1984年左右,原被告的父親俞某祥在洛陽高新開發(fā)區(qū)孫旗屯鄉(xiāng)后五龍溝村的宅基地上建房四間。后原告分得東邊兩間,被告分得西邊兩間。后中間建起一道圍墻,形成兩處各自獨立的宅院,各自均有出路。1992年左右,俞某祥將新批的一處宅基地給被告居住使用。1995年3月20日,原洛陽市郊區(qū)人民政府為原告頒發(fā)了該宅基地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編號(±08)字第004XXX號。多年來,經數次調解,原被告雙方始終未能就被告分得的兩間房屋如何處理達成書面協(xié)議。2004年,俞某祥去世。2014年,原被告的母親趙某某去世。
另查明,2012年左右,被告在西邊的兩間房屋上加蓋了兩層新房,又在屋前空地上蓋起了三層房屋。雙方由此發(fā)生糾紛,原告訴至本院。2013年7月26日,本院作出(2012)洛開民初字第583號民事裁定書,以被告已對本案所涉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提起行政訴訟,裁定駁回了原告的起訴。原告不服裁定,上訴至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年10月23日,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3)洛民立終字第348號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原告的上訴。
又查明,被告因對原告持有的(±08)字第004XXX號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合法性存在異議而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該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2013年10月14日,洛陽市洛龍區(qū)人民法院作出(2013)洛龍行初字第31號行政判決書,駁回了被告的訴求請求。被告不服,上訴至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年3月1日,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4)洛行終字第1號行政判決書,駁回了被告的上訴。2014年5月,原告再次訴至本院。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土地使用權只涉及老宅,即編號(±08)字第004XXX號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所登記的土地使用權。原告擁有的其他宅基地,取得是否合法并不是本案審理的范圍,當事人可另行依法處理。兩審法院在行政訴訟中已經駁回了被告的訴求,在原告取得的編號(±08)字第004XXX號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并未被確認無效或撤銷的情況下,原告當然擁有該土地的使用權,其合法權益應當得到保護。雖然原告擁有土地的使用權,但該土地上西邊的兩間房屋是當年分家所形成的歷史遺留問題,并不隨土地使用權的變更而自動歸原告所有。雙方未對老宅基上被告分得的房屋如何處理達成協(xié)議,故西邊的兩間房屋仍然屬被告所有。原告訴求被告拆除這兩間房屋,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雖然被告對其分得的兩間房屋享有所有權,但土地使用權屬于原告,故被告對該房屋的使用,應當遵循謹慎謙抑的原則,避免影響到土地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被告在明知土地的使用權已經屬于原告的情況下,不顧原告的反對,在原有房屋上加蓋房屋,并在房屋前的空地上建設房屋,均侵害了原告對該宗土地的使用權,依法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故原告訴求被告拆除加蓋的房屋,本院予以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和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四條、第三十五條、第六十四條、第八十四條和第一百五十二條,經合議庭合議,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俞某防在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自行拆除在(±08)字第004XXX號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所記載的土地上,除其分家所得的西邊兩間房屋外加蓋的所有房屋。
二、駁回原告俞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義務,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本案訴訟費100元,原被告雙方各承擔5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馬 杰
審 判 員 董體乾
人民陪審員 白利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書 記 員 蔡惠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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