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馬某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一審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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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陽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
(2015)經開刑初字第00291號
公訴機關某某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檢察院。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丁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沈陽市某某區(qū),系被害人趙某某配偶。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趙某甲,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沈陽市某某區(qū),系被害人趙某某長女。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趙某乙,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沈陽市某某區(qū),系被害人趙某某次女。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趙某丙,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沈陽市某某區(qū),系被害人趙某某三女。
上述四附帶民事原告人委托代理人徐忠孝,遼寧欣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孫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遼寧省某某縣。
委托代理人高宏,遼寧成功金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馬某某(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男,1979年10月23日出生于遼寧省遼中縣,初中文化,無業(yè),住址遼寧省遼中縣。因本案于2015年3月31日被沈陽市公安局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沈陽市公安局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分局執(zhí)行逮捕。現(xiàn)羈押于沈陽市鐵西區(qū)看守所。
辯護人高旭,遼寧申盟律師事務所律師。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吳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遼寧省某某縣,系肇事車輛登記車主。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沈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沈陽市某某區(qū)。
負責人高某某,系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高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哈爾濱市某某區(qū),系該公司員工。
某某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沈開檢公訴刑訴(2015)25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馬某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在訴訟過程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合并審理了本案。某某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新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馬某某及其辯護人高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丁某某、趙某甲、趙某乙、趙某丙的委托代理人徐忠孝,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孫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高宏,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吳某某,附帶民事訴訟被告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沈陽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某某均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某某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3月29日18時許,被告人馬某某無證且醉酒駕駛車牌號為遼A02***的小型貨車行駛至沈陽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六號街與十四號路交叉路口東側時,為逃避交警查處突然向后倒車,將其車后的一輛小型越野車撞壞,后駕車逃匿。當被告人馬某某超限速行駛至沈陽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沈遼路大潘蔬菜批發(fā)市場門前時,將行人趙某某撞到,致其當場死亡,其后繼續(xù)駕車逃匿至沈遼西路新蔡線路口時,將騎人力三輪車的被害人孫某某撞到,致其多處輕傷。被告人馬某某繼續(xù)駕車逃匿至寶馬大道交通崗東側處因輪胎爆裂,被迫棄車逃離現(xiàn)場。經檢驗,被告人馬某某當日靜脈血中檢出乙醇,其含量為104.2mg/100ml。公訴機關認為,對被告人馬某某的行為應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丁某某、趙某甲、趙某乙、趙某丙訴稱,因被告人馬某某的行為使原告人蒙受經濟損失,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方賠償死亡賠償金232,656元,喪葬費24,555元,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41,040元,交通費3,000元,精神撫慰金20萬元,共計501,251元。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孫某某訴稱,因被告人馬某某的行為使原告人蒙受經濟損失,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方賠償醫(yī)療費57,664.86元,誤工費23,012.8元,護理費3,560元,交通費5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850元,營養(yǎng)費3,800元,用具費1,000元,復印費40元,殘疾賠償金116,328元,鑒定費1,920元,財產損失2,000元,共計218,985.43元。
被告人馬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無異議,但對公訴機關指控其系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意見。認為自己的行為應是交通肇事犯罪。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訴訟請求表示盡量賠償。
被告人的辯護人辯稱,對被告人馬某某適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被告馬某某只是為了逃避交通警察對其飲酒駕車行為的處罰,懷著一種僥幸心理,同時過于相信自己開車的能力。主觀上不是出于故意的形態(tài),被告人馬某某系初次犯罪,具有自首情節(jié),請求從輕處罰。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吳某某表示,肇事車輛其已于2013年賣給馬某某,只是雙方沒有辦理過戶手續(xù),其不是實際車主,不應該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保險公司表示,肇事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險100萬元,含不計免賠,本案駕駛員無證、醉酒駕駛,我公司在交強險、商業(yè)險限額內不同意賠償,如法院判決我公司賠償,我公司向馬某某追償,故請求法院直接判令馬某某及車主承擔賠償責任。
經審理查明,2015年3月29日18時許,被告人馬某某在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且醉酒的情況下,駕駛車牌號為遼A02***的小型貨車載乘其女兒及史某某行駛至沈陽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六號街與十四號路交叉路口東側時,為逃避交警查處突然向后倒車,將其車后的一輛小型越野車撞壞,后駕車逃竄。逃竄過程中,被告人馬某某超限速并違章行駛至沈陽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沈遼路大潘蔬菜批發(fā)市場門前時,將行人趙某某撞到,致其當場死亡,其后繼續(xù)駕車逃竄至沈遼西路新蔡線路口時,將騎人力三輪車的被害人孫某某撞到,致其多處輕傷。被告人馬某某繼續(xù)駕車逃竄至寶馬大道交通崗東側處因輪胎爆裂,被迫棄車逃離現(xiàn)場。經檢驗,被告人馬某某當日靜脈血中檢出乙醇,其含量為104.2mg/100ml。被告人馬某某逃離回家中后,在親屬勸說下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
另查明,被害人趙某某出生于1943年6月2日,事故發(fā)生時年滿71周歲,其戶籍性質為農業(yè)戶口,但其土地已于2007年被征收,屬失地農民。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丁某某系被害人趙某某妻子。事故發(fā)生時,原告人丁某某年滿69周歲。其與趙某某共育有子女三人,分別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趙某甲、趙某乙、趙某丙。事故發(fā)生前,趙某某父母均已去世。
被害人林某某受傷后,經沈陽急救中心急救后被送往沈陽市第五人民醫(yī)院住院進行救治,經診斷為中型顱腦損傷,左頂部硬膜下血腫,腦挫裂傷,外傷性蛛網膜下腔出血,額部頭皮血腫,顏面部軟組織挫傷,右眼外傷,右眼眶內壁及下壁骨折,右眼外傷性結膜出血,右側鼻骨骨折,原告為此住院治療37天,共支出醫(yī)療費57,668.06元;住院期間均為二級護理,出院時醫(yī)囑:患肢不可負重,定期復查X線片。并持續(xù)休息。被害人孫某某于事故發(fā)生前系德州寶瑞空調有限公司員工,提供貨物服務業(yè)務。其戶籍性質為農業(yè)戶口,但其自年起在沈陽市大潘社區(qū)5號樓2-5-1居住。另經本院委托,中國醫(yī)科大學法醫(yī)司法鑒定中心于2015年11月25日對被害人孫某某的傷殘等級程度進行鑒定,結論為被鑒定人孫某某頭部、左上肢、右上肢、左下肢傷殘程度均為十級。至定殘前一日止原告人孫某某共誤工237天。原告人孫某某共支出傷害程度鑒定費及傷殘等級鑒定費2,860元。
再查明,被告人馬某某肇事時駕駛的遼A02***號小型貨車系其于2013年從吳某某購買,但未辦理車輛過戶手續(xù)。肇事車輛遼A02***號轎車在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保險公司處投保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限額為100萬元,含不計免賠),肇事時處于保險期間。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質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明: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電話查詢記錄、案件來源、抓捕經過、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照片,證明被告人、證人身份情況,被告人案發(fā)及到案經過,當時案發(fā)路段限速為40公里;
2.被害人孫某某的陳述,證明其被大貨車撞傷的事實;
3.馬某某逃跑路線及違章說明、調派出警單、機動車查詢記錄及保險單;
4.情況說明兩份,證明劉某某的訊問時間筆誤;
5.證人史榮彬的證言,證明馬某某酒后駕駛途中為逃避交警查處連撞兩人。當時馬某某剛開車,就有警車跟上來,讓馬某某停車,馬某某說沒有駕駛證還喝酒了,停車就完了。后不僅沒停還不斷加速,不停地闖紅燈,馬某某往后倒車時撞了一臺車,后從一片苞米地里開出來上沈遼路,就聽見“咣”一聲,車前擋風玻璃碎了,馬某某說撞人了,我讓他停車,馬沒有反應,繼續(xù)開車,沒多久又聽見“咣”一聲,我就知道又撞人了,我嚇的說不出話了,后馬某某把車停下,回家后大家都勸馬某某自首。馬某某就投案了。肇事車輛是馬某某從吳某某處買的,平時馬某某拉菜用的,平時是馬某某的哥哥開車;
6.證人呂某、楊某某的證言,證明案發(fā)當日馬某某駕駛車輛逃避交警查處連撞兩人,在跟著車輛過程中向調度室匯報,調度室表示已聯(lián)系上登記車主,但車主說此車已場已賣給別人;
7.證人劉某某、黃某某、劉某、侯某某的證言,證明案發(fā)當日看到白色貨車交通肇事逃逸的事實;
8.證人馬某甲的證言,證明馬某某回家找其頂替肇事,其拒絕并讓馬某某自首,肇事車是馬某某于2013年9月份左右在同村朋友吳某某手里買的,沒過戶,賣菜用的,馬某某沒有駕駛證,平時去遠地方賣菜是其開車,在家附近時馬某某也開;
9.被告人馬某某的供述,證明其酒后駕駛車輛逃避交警檢查,繼續(xù)駕車撞人;車輛是其從同村吳某某處購買;
10.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鑒定意見書,道路交通事故損傷程度鑒定意見書,證明被害人孫某某輕傷一級;
11.乙醇檢驗報告,證明被告人馬某某靜脈血腫檢出乙醇含量為104.2mg/100ml。
12.尸表檢驗記錄,證明被害人趙某某因重度顱腦及胸腹腔臟器損傷死亡;
13.村委會證明、失地農民證明、社區(qū)居住證明、誤工證明、診斷書、醫(yī)療費票據(jù)、交通費票據(jù)、傷殘等級鑒定書及鑒定費票據(jù)等證據(jù),證明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情況。
以上證據(jù),經庭審質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馬某某在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情況下,醉酒駕駛機動車,逃避查處且在發(fā)生交通事故后,繼續(xù)駕車超限速行駛,致一人死亡、一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人馬某某的行為給原告方造成了經濟損失,對于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訴訟請求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由于肇事車輛遼A02***號貨車在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保險公司處投保交強險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附帶民事訴訟原告方的上述損失應由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賠償限額項下先行予以賠償,不足部分,因馬某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且醉酒駕駛機動車,根據(jù)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的約定,符合商業(yè)第三者保險不予賠償?shù)氖掠?,故對保險公司提出的商業(yè)第三者保險內不予賠償?shù)囊庖姡枰圆杉{。但對其提出的交強險賠償限額內亦不予賠償?shù)囊庖姡驔]有相應證據(jù),不予采納。對超出交強險賠償?shù)牟糠?,由肇事車車主承擔。本案中,雖然肇事車輛登記車主系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吳某某,但根據(jù)現(xiàn)有證據(jù),能夠證明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吳某某已于2013年將該車轉讓并實際交付給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馬某某,該車從交付時起就已發(fā)生所有權和風險轉移的法律效果,吳某某既不能控制和支配該車,也不能從該車的運營中獲得利益,而被告人馬某某才系肇事車輛的實際車主。故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經濟損失,保險公司交強險賠償不足部分,應由被告馬某某予以賠償。對原告方主張的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吳某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意見,不予支持。
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方丁某某、趙某甲、趙某乙、趙某丙訴請的喪葬費24,555元一節(jié),本院予以確認;對原告方訴請的死亡賠償金一節(jié),雖被害人生前戶籍為農業(yè)性質,但其屬于失地農民,故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方主張的死亡賠償金應按城鎮(zhèn)標準確定為29,082×9=261,738元;對原告方主張的交通費一節(jié),雖原告方未向本院提交相關證據(jù),但此次事故的發(fā)生,勢必造成原告方交通費損失,故本院酌定交通費為1,000元;對原告方主張的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一節(jié),被扶養(yǎng)人丁某某系被害人趙某某的配偶,事故發(fā)生時被害人趙某某已達法定退休年齡,且其沒有固定收入,現(xiàn)有證據(jù)不足以證明被害人具有足以承擔夫妻間扶養(yǎng)義務的條件,應由其子女承擔扶養(yǎng)義務,故對原告方主張的應由被害人承擔扶養(yǎng)義務,要求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一節(jié),本院不予支持;對原告方提出的精神損害撫慰金一節(jié),因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解釋中已做出規(guī)定,故對該項請求法院不予受理。上述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丁某某、趙某甲、趙某乙、趙某丙的經濟損失共計287,293元。
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孫某某訴請的醫(yī)療費一節(jié),經庭審質證,本院確認為57,668.06元;關于原告人訴請的誤工費23,012.8一節(jié),原告人孫某某于事故發(fā)生后一直處于休息狀態(tài),至定殘前一日止,共計誤工237天,原告人雖提供工作單位的證明,其日工資為150元,但并未提供勞動合同、工資條、完稅證明等相關證據(jù)證明其工資的真實性,故本院根據(jù)其工作性質,參照遼寧省2015年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標準居民服務業(yè)標準年35,128元確定為(35,128÷365)×237天=22,809元;關于原告人訴請的護理費3,561元、伙食補助費1,850元一節(jié),符合法律賠償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認;關于原告人訴請的交通費一節(jié),原告人雖未提供交通費票據(jù),但原告人受傷治療必然產生交通費損失,本院認為酌情確定交通費1,000元較為適宜;關于原告人訴請營養(yǎng)費一節(jié),因原告人未能提供關于加強營養(yǎng)的醫(yī)囑證明,本院不予支持;關于原告人訴請的用具費1,000元一節(jié),根據(jù)原告的受傷部位及病情特征,本院予以確認;關于原告人訴請復印費40元,本院予以確認;關于原告人訴請殘疾賠償金一節(jié),現(xiàn)原告人傷殘等級為四處十級傷殘,雖原告人戶籍性質為農業(yè)戶口,但其長期居住在城鎮(zhèn),且以城鎮(zhèn)收入為其主要生活來源,故對其殘疾賠償金應按城鎮(zhèn)居民人均收入標準確定為:29,082×20年×19%=110,511.6元;關于原告人訴請的傷害程度鑒定及傷殘等級鑒定費一節(jié),經庭審質證,本院確認為2,860元;關于原告人訴請的財產損失2,000元一節(jié),雖原告人未能提供相關財產損失證明,但原告人所騎人力三輪車確因此事故損壞,本院酌情確定財產損失200元。上述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林某某各項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201,499.7元。
因附帶民事訴訟原告方的經濟損失已超出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責任限額,故對于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中醫(yī)療費賠償限額1萬元予以賠償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孫某某;現(xiàn)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丁某某、趙某甲、趙某乙、趙某丙應由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的賠償款計為287,293元;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孫某某應由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即包含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用具費、復印費、殘疾賠償金、鑒定費)的賠償款計為141,781.7元,二原告人此部分賠償款比例分別占比為67%、33%,故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賠償款項11萬元分別確定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丁某某、趙某甲、趙某乙、趙某丙73,700元;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孫某某36,300元。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丁某某、趙某甲、趙某乙、趙某丙交強險賠償不足部分213,593元,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交強險賠償不足部分155,199.7元應由附帶民事訴訟被告馬某某承擔。
對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馬某某的行為應是交通肇事罪而不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意見,經查,被告人馬某某明知自己無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且酒后駕車違法、醉酒駕駛機動車會危害公共安全,卻無視法律,醉酒駕駛,為躲避查處不僅違章駕駛,且在肇事后繼續(xù)駕車沖撞,造成重大傷亡,說明被告人主觀上對持續(xù)發(fā)生的危害結果持放任態(tài)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客觀上被告人在后續(xù)駕車沖撞中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輕傷的嚴重后果,其行為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處罰。故對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不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意見,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馬某某能主動投案,雖對自己犯罪行為的性質有辯解,但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可以減輕處罰。被告人馬某某系初犯,量刑時予以考慮。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六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馬某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9日起至2025年3月28日止。)
二、附帶民事訴訟被告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沈陽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丁某某、趙某甲、趙某乙、趙某丙經濟損失人民幣73,700元;
三、附帶民事訴訟被告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沈陽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孫某某經濟損失人民幣46,300元;
四、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馬某某賠償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丁某某、趙某甲、趙某乙、趙某丙經濟損失人民幣213,593元;
五、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馬某某賠償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孫某某經濟損失人民幣155,199.7元;
六、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方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收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楊 松
代理審判員 周 驥
人民陪審員 張紹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王 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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