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某某與周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7-02-28閱讀量:(1293)

重慶市榮昌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榮法民初字第05142號

原告:羅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住某某縣。

委托代理人:高偉,重慶川偉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羅沖,重慶川偉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代理。

被告:周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資陽市某某縣,現(xiàn)住重慶市某某縣。

羅某某訴周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李天全獨任審判,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1月2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羅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高偉、羅沖與被告周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羅某某訴稱:原告與被告羅某峰是朋友關系。2013年10月24日至2013年11月16日期間,被告因生意急需資金周轉分三次向原告借款共計120萬元。被告每次在收到借款時都向原告出具了借條一張,但都約定還款期限。事后,原告急需用錢多次要求被告歸還借款,但被告始終未履行還款義務。原告認為,原、被告之間的借貸行為,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雙方借款協(xié)議是真實、合法、有效的。被告經(jīng)原告催收后仍不履行還款,顯然,被告的行為有違誠實信用。被告周某某與被告羅某峰系夫妻。且借貸關系是產(chǎn)生在周某某與羅某峰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綜上,原告依法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決被告周某某立即歸還原告借款120萬元,并從起訴之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支付資金占用利息至付清為止。

被告周某某辯稱:對于丈夫羅某峰向羅某某借錢一事不知情,且羅某峰已經(jīng)去世,生前也未告知此筆借款的事實,我也不在場,借條的事情我也不知道。之前借款都是我們夫妻共同簽字,并按捺手印,這筆借款我確實不知道。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jīng)審理查明:2013年11月期間,羅某峰因在內(nèi)江市高粱鎮(zhèn)修公路需要資金周轉,于2013年10月24日向羅某某借款并出具借條一份載明“今借到羅某某現(xiàn)金200000元《貳拾萬元正》,借款人羅某峰,51xxxxxxxxxxxxxx1X,2013年10月24號”;“今借到羅某某現(xiàn)金400000元《肆拾萬元正》,借款人羅某峰,51xxxxxxxxxxxxxx1X,2013年10.24號”;于2013年11月16日向羅某某借款并出具借條一份載明“今借到羅某某現(xiàn)金600000元《陸拾萬元正》,借款人羅某峰,身份證51xxxxxxxxxxxxxx1X,2013年11.16號”字樣,以上三筆借款共計人民幣1200000元。此借款至今未償還。2013年11月期間,周某某與羅某峰同在內(nèi)江市高粱鎮(zhèn)修公路。審理中,原告羅某某自愿撤回對被告羅某峰的起訴。

另查明,周某某與羅某峰于1994年11月25日登記結婚。羅某峰于2014年11月2日因病去世。

以上事實有原告陳述、被告陳述、借條、婚姻關系登記證明等為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公民之間合法的借貸受法律保護。原告羅某某提供的借條為書證原件,證據(jù)來源、形式均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認。羅某某與羅某峰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其民間借貸法律關系成立。原告以周某某與羅某峰系夫妻關系為由,以夫妻共同債務起訴周某某承擔償還借款的義務的訴訟請求,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借條未對借款利息進行約定,但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款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九條規(guī)定,公民之間的不定期無息借款,出借人要求償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因此,對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擔從起訴之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利息至款項付清之日止的訴訟請求,本院認為,因雙方未對還款期限作約定,應給予對方必要還款準備時間,起訴后,副本送達即視為合理催告,因此,本院酌情調(diào)整為,從開庭次日起開始計算利息。

對于被告周某某的辯稱意見,本院評述如下,周某某與羅某峰系夫妻。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情形除外。”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本案中,羅某峰所負債務,雖因修建公路舉債,根據(jù)周某某本人陳述,期間周某某也在修建公路的工地。另外,以舉證責任來講,周某某應負有提供其丈夫羅某峰所借款項系羅某某和羅某峰之間的個人債務以及被告周某某與羅某峰夫妻實行夫妻約定財產(chǎn),且原告知道此約定的有關證據(jù)的舉證義務,現(xiàn)周某某未提供任何證據(jù)予以支持自己的意見,故此債務應認定為被告周某某與羅某峰的夫妻共同債務。綜上所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九十條、第一百零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款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周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nèi)償還原告羅某某借款本金1200000元及從2015年1月30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利息至款項付清之日止。

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案件受理費7800元(此款已由原告預繳)由原告羅某某負擔3900元,被告周某某負擔3900元。

如果被告周某某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上訴期滿后七日內(nèi)仍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雙方當事人在法定上訴期內(nèi)均未提出上訴或僅有一方上訴后又撤回的,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應自覺履行判決的全部義務。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決內(nèi)容生效后,權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申請執(zhí)行的期限為二年,該期限從法律文書規(guī)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代理審判員  李天全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書 記 員  胡曉艷

借貸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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