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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井陘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井民一作初字第00052號
原告康某。
委托代理人劉二勇,河北佳寶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德。
被告新樂市某某汽車貿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新樂市某某西路,機構代碼7****0-5。
被告英大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莊市新華區(qū)康樂街8號尚德某某商務中心2樓,機構代碼57***134-4。
負責人趙某,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來。
原告康某訴被告王某德、新樂市某某汽車貿易有限公司、英大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以下簡稱英大某某財險河北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康某的委托代理人劉二勇、被告英大某某財險河北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來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某德、新樂市某某汽車貿易有限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康某訴稱,2013年8月22日6時0分許,被告王某德駕駛的冀A×××××解放牌重型倉柵式貨車(該車登記車主為新樂市某某汽車貿易有限公司,在英大某某財險河北分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yè)險),沿京昆高速公路由西向東行駛至333KM+930M處(井陘縣段)時,因遇情況采取措施不當,致使所駕車輛與前方康某駕駛的晉A×××××寶馬牌小型轎車(該車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國內營業(yè)部投保交強險及商業(yè)險)尾部碰撞后,又與前方張某龍駕駛的甘H×××××重型倉柵式貨車(該車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市分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yè)險)追尾相撞,導致甘H×××××與蔣某生駕駛的冀J×××××冀J×××××掛解放牌重型半掛牽引車(該車在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yè)險)追尾相撞,造成冀A×××××乘車人秦某某受傷,四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原告緊急送至武警河北省總隊醫(yī)院進行救治。2013年8月22日,河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總隊石家莊支隊鹿泉大隊作出第139802******0546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某德駕駛的冀A×××××與康某駕駛的晉A×××××碰撞,王某德負全部責任,康某無責任;冀A×××××與張某龍駕駛的甘H×××××、蔣某生駕駛的冀J×××××冀J×××××掛碰撞,王某德負主要責任,張某龍、蔣某生共同負次要責任;乘車人秦某某在此事故中無責任。該事故給原告造成了嚴重的損失,為此起訴要求各被告賠償車輛損失237000元、施救費3000元、公估費23700元、交通費3000元,共計266700元。
被告王某德、新樂市某某汽車貿易有限公司未答辯。
被告英大某某財險河北分公司辯稱,王某德駕駛的冀A×××××解放牌重型倉柵式貨車在我公司投保交強險一份及不計免賠30萬元商業(yè)三者險,依法在分項限額內賠償,不足部分以商業(yè)險約定賠償。訴訟費屬間接損失不承擔。
經審理查明,2013年8月22日6時0分許,被告王某德駕駛冀A×××××解放牌重型倉柵式貨車(該車登記所有人為新樂市某某汽車貿易有限公司,在英大某某財險河北分公司投保交強險及不計免賠30萬元商業(yè)三者險),沿京昆高速公路由西向東行駛至333KM+930M處時,因遇情況采取措施不當,致使所駕車輛與前方康某駕駛其本人所有的晉A×××××寶馬牌小型轎車(該車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國內營業(yè)部投保交強險及商業(yè)險)尾部碰撞后,又與前方張某龍駕駛的甘H×××××重型倉柵式貨車(該車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市分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yè)險)追尾相撞,導致甘H×××××與蔣某生駕駛的冀J×××××冀J×××××掛解放牌重型半掛牽引車(該車在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yè)險)追尾相撞,造成冀A×××××乘車人秦某某受傷,四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
2013年8月22日,河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總隊石家莊支隊鹿泉大隊作出第139802******0600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某德駕駛的冀A×××××與康某駕駛的晉A×××××碰撞,王某德負全部責任,康某無責任;冀A×××××與張某龍駕駛的甘H×××××、蔣某生駕駛的冀J×××××、冀J×××××掛碰撞,王某德負主要責任,張某龍、蔣某生共同負次要責任;乘車人秦某某在此事故中無責任。
為賠償事宜,原告訴至法院,現(xiàn)起訴主張:1、車輛損失237000元,原告提供河北廣源行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公估報告,確定晉A×××××轎車損失情況為:更換配件金額201833元,維修項目金額38000元,殘值金額2833元,實際損失為237000元。2、施救費3000元,原告提供山西暢捷汽車牽引救援有限公司收取晉A×××××轎車施救費3000元的發(fā)票一張。3、公估費23700元,原告提供河北廣源行保險公估有限公司收取晉A×××××轎車公估費23700元的發(fā)票一張,4、交通費3000元,原告稱為處理交通事故等花費交通差旅費3000元。以上損失合計266700元。
被告英大某某財險河北分公司對原告主張及提供的證據(jù)質證稱,事故認定書、駕駛證、行駛證、保險單、公估報告、施救費均無異議;公估費根據(jù)河北省物價局規(guī)定應為5740元;交通差旅費不認可。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的陳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駕駛證、行駛證、保險單、公估報告、施救費發(fā)票、公估費發(fā)票等證據(jù)可證,并當庭質證。
本院認為,河北省高速公路交警總隊石家莊支隊鹿泉大隊作出的139802******0600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予以采信。按此認定書,王某德駕駛的冀A×××××與康某駕駛的晉A×××××碰撞,王某德負全部責任,康某無責任。被告王某德對其侵權行為給原告造成的損失,應承擔相應民事賠償責任。被告新樂市某某汽貿公司作為掛靠單位,應承擔連帶責任。
根據(jù)原告提供的證據(jù),其主張的車輛損失扣除殘值后確定為237000元,有經保監(jiān)會批準的保險公估機構出具的公估報告為證,被告保險公司雖對公估報告提出異議,但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內,未提交重新鑒定申請及交納鑒定費用,視為放棄權利,應按公估報告確定數(shù)額予以認定。公估費23700元及施救費3000元,系為施救事故車輛、查明和確定保險標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費用,且有相應證據(jù)證實,予以確認。為處理交通事故等原告確需花費一定的交通差旅費用,根據(jù)本案實際,該費用酌定500元。綜上,原告損失確定為車輛損失237000元、施救費3000元、公估費23700元,交通費500元,合計264200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當事人按過錯責任比例分擔?!吨腥A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肇事車輛冀A×××××在英大某某財險河北分公司投保交強險一份及不計免賠30萬元商業(yè)三者險,原告上述損失,由被告英大某某財險河北分公司在交強險財產責任限額內先行賠償2000元;不足部分,由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按事故責任比例予以承擔,即被告英大某某財險河北分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內限額內應賠償原告264200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被告英大某某財險河北分公司賠償原告康某264200元。
二、駁回原告康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300元,由被告王某德、新樂市某某汽車貿易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王志強
審判員 楊艷芬
陪審員 閆文貴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 李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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