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wù)指南 - 律師案例 - 李某甲與李某乙故意傷害一審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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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灤南縣人民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
(2015)倴刑初字第130號
公訴機關(guān)河北省灤南縣人民檢察院。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某甲。系本案被害人。
委托代理人孫續(xù)生,河北李香民律師事務(wù)所的律師。代理權(quán)限為特別授權(quán)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學(xué)成,河北李香民律師事務(wù)所的律師。代理權(quán)限為特別授權(quán)代理。
被告人李某乙,男,漢族,高中文化,農(nóng)民。2015年1月16日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被灤南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同?月3日被灤南縣人民檢察院取保候?qū)?,同?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qū)彙?/p>
辯護人暨委托代理人周存鵬,河北存鵬律師事務(wù)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為一般代理。
灤南縣人民檢察院以灤南檢公訴刑訴(2015)10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乙犯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當(dāng)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在審理過程中,灤南縣人民檢察院建議延期審理,進行補充偵查。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某甲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公開開庭進行合并審理。灤南縣人民檢察院指派代檢察員宋曉敏出庭支持公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孫續(xù)生,被告人李某乙及其辯護人暨委托代理人周存鵬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灤南縣人民檢察院指控,滄州的孟某因瑣事經(jīng)常到被告人李某乙家中鬧事,2014年10月23日19時許,被告人李某乙家人找到孟某并欲將其送至公安機關(guān)時,本村的李某己等人到其家中找孟某辦理退還租車的相關(guān)手續(xù),因話不投機雙方發(fā)生爭執(zhí)后互毆,在互毆過程中,被告人李某乙毆打李某己母親被害人李某甲的右臂致傷,經(jīng)灤南縣司法醫(yī)學(xué)鑒定中心鑒定,屬輕傷二級。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guān)向法庭提交了被害人李某甲的陳述、證人李某丙等人證言、灤南司法醫(yī)學(xué)鑒定意見書等證據(jù)予以證實。認(rèn)為被告人李某乙的行為已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提請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處。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某甲訴稱,2014年10月23日,被害人李某甲等人到被告人李某乙家找孟某辦理退還租車手續(xù)時因話不投機雙方發(fā)生爭執(zhí),被告人李某乙無故毆打李某甲并致使其右臂受傷,經(jīng)鑒定屬輕傷二級。要求被告人李某乙賠償經(jīng)濟損失80000元。被害人李某甲的二次手術(shù)費、傷殘賠償金等待傷殘評定后另行主張權(quán)利。
被告人李某乙辯稱,起訴書對他的指控不屬實。他未打李某甲,未犯罪。不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某甲的經(jīng)濟損失。辯護人周存鵬的主要辯護意見是:1、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李某乙犯故意傷害罪的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其中沒有利害關(guān)系的證人李某丙的證言相互矛盾,與他人的證言亦相互矛盾,且李某丙涉嫌參與打架,不排除李某甲的傷是李某丙造成的。2、究竟是故意傷害還是誤傷也難以分辨。3、對李某甲輕傷二級的鑒定沒有異議,但對李某甲的傷究竟是木棍還是鐵棍或是其他物體造成的有異議,要求重新鑒定。
經(jīng)審理查明,河北省滄州市滄縣風(fēng)化店鄉(xiāng)南屯村的孟某因瑣事經(jīng)常到被告人李某乙家中鬧事。2014年10月23日19時許,被告人李某乙家人找到孟某并欲將其送至公安機關(guān)時,本村的李某己等人到被告人李某乙家中找孟某辦理退還租車的相關(guān)手續(xù)時因話不投機雙方發(fā)生爭執(zhí)后互毆,在互毆過程中,被告人李某乙用棍子打傷李某己母親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某甲右臂,經(jīng)灤南縣司法醫(yī)學(xué)鑒定中心鑒定,被害人李某甲外傷致右臂尺骨骨折,屬輕傷二級;自受傷之日起休息120日。
被告人李某乙的犯罪行為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某甲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為人民幣21115.10元(其中醫(yī)療費13026.50元、鑒定費1100元、交通費1000元、本人誤工費5066.40元、陪床人員誤工費422.20元、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500元)。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guān)向法庭提交,并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的下列證據(jù)證實,本院予以確認(rèn)。
1、被害人李某甲于2014年10月27日在公安機關(guān)詢問筆錄中陳述證實,2014年10月23日晚上,本村的李某庚來到她家說小猛在李某乙家打架呢,她和丈夫李某丁到李某乙家北門口時李某乙夫妻正在罵她兒子李某己,她們夫妻問因為啥,他們也沒搭理還是罵。后來李某乙就往李某丁身邊闖,他倆就廝打起來,她過去拉著,這時有人打她,不知李某乙從哪拿來一根長約一米、鍬把粗細(xì)、像是鐵棍子追著打李某己,她過去搶李某乙手里的鐵棍,李某乙用鐵棍從她右胳膊上打了一下,打在右小臂上。
2、證人孟某于2014年10月24日在公安機關(guān)詢問筆錄中證實,他與李某戊處對象有兩年了,今年八月份李某戊提出分手,后來他曾幾次找李某戊想和好,但李某戊無和好的意思。昨天下午他正在倴城辦退車手續(xù)時李某戊和李某戊三舅(姜某乙)、李某戊姐夫及她現(xiàn)在的對象四人上來就把他摁地上,四人用腳踢他,然后往車?yán)镒?,他被強行弄到車上,他們在車上打他,把他拉到李某戊家后還是打他。后來他聽見李某己敲門,李某戊父親和李某戊姐夫就罵李某己,李某己的家人來了和李某戊家人打了起來,他就跑了。
3、證人李某己于2014年10月23日在公安機關(guān)詢問筆錄中證實,在李某戊和滄州的孟某處對象期間認(rèn)識的孟某。李某戊與孟某分手后,孟某找李某戊時家里人不讓見。后來聽別人說李某戊的家人總在外邊說孟某給他錢,讓他透露李某戊的消息,他聽后很生氣。今天晚上,他和對象王某把李某庚從縣城接回時一起到李某戊家想解釋一下,他和李某庚、王某就到李某戊家北門口,他敲門后李某戊母親開的門,因他聽說今天孟某被李某戊家抓住了,所以他問孟某呢,李某戊就罵他并說你為啥給孟某租車。這時李某戊父親出來罵他還踹了他一腳,他倆就吵吵。此時他父母來了說以后別說我們了,你家的事跟我們沒關(guān)系。李某戊的父母就罵他父母,他父母也罵李某戊父母,李某戊的父親打他父親,二人互相打起來,他上去打李某戊父親一拳,李某戊現(xiàn)在的對象就打他,他母親與李某戊母親打一起了。這時李某戊的父親拿著一根一米多長鍬把粗細(xì)的棍子打他父母,打完之后就沖他過來想打他,他就往家跑了。他回家后見母親的一只胳膊受傷流血了,他母親說是李某戊父親用棍子打的,他父親也有傷。他很生氣,就又去了李某戊家北門口用石頭砸碎了一輛轎車擋風(fēng)玻璃。本月12日孟某找他從倴城鎮(zhèn)農(nóng)貿(mào)路用他的駕駛證租車,13日中午他到租車處退保,后來孟某又找別人續(xù)保租車。
4、證人王某于2014年10月29日在公安機關(guān)詢問筆錄中證實,10月23日晚上,她對象李某己接到李某庚電話,讓李某己到倴城接李某庚回家。李某己開著車和她到倴城接李某庚,在車上李某己、李某庚說到李某戊家說說以后別說咱倆壞話了。到李某戊家李某己敲開門后,李某戊及母親出來就和李某己、李某庚吵吵,李某戊的姐夫出來后用胳膊夾著李某己脖子弄一邊去了,李某戊父親踹李某己一腳。此時李某己父母來了問咋回事,李某戊家人未搭理并連李某己父母一起罵,李某戊父親追著打李某己,之后都打一起了,看不清誰跟誰打,她想跟李某戊說說別打了,李某戊還用鞭子打她。這時她看見李某戊父親從屋里拿來一根好像棍子的東西想打李某己,李某己的媽就擋著,就打李某己媽胳膊上了。
5、證人李某庚于2014年10月25日在公安機關(guān)詢問筆錄中證實,他和孟某是通過李某戊認(rèn)識的,孟某是李某戊原來的對象,后來分手了。孟某讓他擔(dān)保從倴城租了一輛轎車,前天下午孟某讓他去辦理退車手續(xù),在租車行外邊孟某被李某戊及李某戊姐夫等人打了,并將孟某強行拽上車?yán)?。他就讓李某己來接他,找李某戊問問把孟某拉哪去了,為什么總在外邊說孟某給他和李某己錢買李某戊的消息。后來李某己開著車和他對象來倴城,他們一起回到村里到李某戊家北門口叫開門,李某戊和她母親開門出來后,他問孟某被弄哪去了等,李某己也說你們也別總在外邊說了,孟某沒給他們錢買李某戊的消息。這時李某戊的姐夫出來了,李某己要到屋里去說被李某戊姐夫攔住并把李某己脖子夾住,李某戊父親出來后踹了李某己一腳。此時他打電話報警并到李某己家告訴李某己父母李某己被打的情況。
6、證人李某丁于2014年10月24日在公安機關(guān)詢問筆錄中證實,昨天晚上,李某庚到他家說李某己在李某戊家打架,他們夫妻就到李某戊家北門口,當(dāng)時李某乙家人正罵他們及兒子李某己,他們夫妻就問咋回事,李某乙還是罵,他就罵李某乙,緊接著他和李某乙廝打在一起,李某乙先動的手,剛一交手就被拉開了,李某乙拿著石頭或磚頭從他眼上砸了一下,當(dāng)時他左眼就出血了,他走之前看見李某乙拿出個棒子掄著打了他媳婦一下,打他媳婦胳膊了。當(dāng)時他媳婦說不中了,胳膊太疼折了。他們回家后到縣醫(yī)院治療。
7、證人李某辛于2014年10月31日在公安機關(guān)詢問筆錄中證實,前幾天的晚上,他在家聽著南邊有人打架,出去后見李某乙家屋后有不少人打架,他看見李某乙從過道屋出來就過去勸,后來他就走了。2015年2月5日在公安機關(guān)詢問筆錄中證實,2014年10月23日晚上,他在李某己家時聽著南邊很熱鬧,一會兒他侄兒李某庚來了說李某己和李某乙打架呢,李某己父母就去了李某乙家,他先到大隊部開黨員會,到大隊后未開會,他就去李某乙家想勸勸架,他到現(xiàn)場時雙方正打的熱鬧,沒敢上去勸,后來他勸李某乙時未抱著李某乙,只是攔著李某乙,也沒勸住李某乙,看見李某乙拿著一根一米上下長的棍子出去,也不知是鐵棍子還是木棍子。他走時小猛媽胳膊已經(jīng)受傷走了。
8、證人姜某甲(被告人李某乙妻子)于2014年10月31日在公安機關(guān)詢問筆錄中證實,她女兒李某戊以前的對象是滄州的孟某,自從李某戊提出分手后,孟某三番五次來她家找李某戊并且還威脅她們。她三哥去倴城孟某租車處得知10月23日下午孟某肯定辦退車手續(xù)。10月23日下午,李某乙的朋友李某壬開著車?yán)钅澄斓人娜司腿チ藗柍?,把孟某用車?yán)郊?。她們正吃飯時聽見有人敲門,李某戊開門后李某己等人就往屋里闖并讓把孟某交出來,李某癸和李某壬出來往外搡他們,李某乙也吵吵,就把他們搡出門外。之后聽著外邊打起來,她出去后看見很多人打一起了,天黑也看不清誰跟誰打,當(dāng)時看見李某己父親李某丁和李某己母親也在北門口,李某己母親問咋回事,她剛叫了一聲大奶奶想跟她說說時,李某己母親上來就揪她頭發(fā),接著有人從她頭上打,緊接著派出所的就到了。
9、證人李某癸于2014年10月28日在公安機關(guān)詢問筆錄中證實,打架前一天(22日),他岳母打電話讓他趕緊過去,他到時孟某已經(jīng)跑了。之后他們租車去倴城了解到23日下午孟某肯定退車,23日下午,他和李某戊等四人逮著孟某用車?yán)嚼钅澄旒?。正吃飯時,有人敲門,他岳母和李某戊去開門,他們聽著叫門的人找孟某且吵吵的挺熱鬧,他出去說孟某沒在這,他們不信就鬧哄著往屋里闖,他就攔著,雙方動手打起來。
10、證人李某壬于2014年10月28日在公安機關(guān)詢問筆錄中證實,他與李某戊系朋友關(guān)系。10月23日下午到李某戊家玩時,李某戊的母親說孟某總來搗亂,讓他開著車去倴城把孟某抓來送派出所去,從倴城把孟某拉回到李某戊家后。正吃飯時有人敲門,李某戊及父母等人都出去了,他聽著外邊好像打起來了,他剛一出門口就有人打他,他也還手胡拉著打。
11、證人李某戊(被告人李某乙女兒)于2014年10月28日在公安機關(guān)詢問筆錄中證實,她以前的對象孟某和她分手后總到她家鬧事。23日上午,她姐夫李某癸和母親正說孟某時,他父親同事李某壬來她家玩,當(dāng)時她們商量著找到孟某送派出所去。中午飯后,她說到倴城租車處去找孟某,李某壬開著車?yán)徒惴蚣袄钣阔I到倴城順發(fā)租車門市處,她們在外邊看見李某庚、孟某先后出來,她們追上孟某后將其拽到她弟姜瑞斌的車上,她們就回家了。正吃飯時有人敲門,聲音很大,當(dāng)時她和父母及姐夫四人去開門,開門后見到李某己和他媳婦及李某庚,李某己問滄州小子呢,并闖進過道屋不出去,她們往外推,李某己就動手打她姐夫,她姐夫也打李某己。后來派出所的就到了。
12、證人姜某乙于2014年10月24日在公安機關(guān)詢問筆錄中證實,他外甥女李某戊以前處了個滄州的對象,李某戊提出分手后,滄州這個人常來李某戊家胡鬧。前天上午,他妹子(李某戊母親)打電話說滄州的小子又來了,讓他過去。他到李某戊家后滄州小子就開車跑了。昨天下午,他與李某戊及姐夫等人到倴城找到滄州小子,他們強行將滄州小子拽車上拉到李某戊家。晚上正吃飯時有人敲北門,聲音特別大,邊敲門邊說把小孟放出來,當(dāng)時他聽聲音是李某己,他妹夫子(李某乙)及妹子就出去了,他聽著妹夫說你們滾出去,后來聽他妹夫及妹子吵吵,一會兒就打起來了。他出去看見他妹夫、妹子、李某戊正跟一幫人胡拉著打架,因天黑沒看清是跟誰打。
13、證人李某丙于2014年10月30日在公安機關(guān)詢問筆錄中證實,10月23日晚上約七、八點鐘,他從青坨營村回來后聽說東邊有人打架,當(dāng)時聽著球場方向有人吵吵著罵就去了,到李某戊家北門口時人很多,李某戊姐夫攔著李某己,李某戊現(xiàn)在的對象打李某己,李某戊父親李某乙拿著棍子掄呢,不知道打誰著,他沒敢往跟前去就走了。后來他去李某己家見李某己父母都被打了,李某己母親的胳膊腫了,李某己父親眼流血了。2015年5月7日在公安機關(guān)詢問筆錄中證實,他到李某乙家北邊時李某乙正拿著棍子掄呢,李某己媽和李某乙搶棍子著,但沒能搶過去。在搶棍子過程中,李某乙拿棍子掄著打小猛媽著,打著沒打著他說不好。2015年7月3日在公安機關(guān)詢問筆錄中證實,那天晚上,他回家正好經(jīng)過李某乙家北門口時,他們雙方正打架,他就在李某乙家北邊空地上看熱鬧,看見李某乙從屋里拿出一個棍子來,有一米多長像二鎬柄,先是拿著打小猛(李某己),小猛就跑了,同時小猛媽上去攔著李某乙跟李某乙搶棍子,沒搶過李某乙,李某乙就用棍子打小猛媽,打到小猛媽胳膊上了。李某己媽就用另一只手托著受傷的胳膊。如果這次筆錄與前兩次有出入,以這次為準(zhǔn)。
14、證人李某子、李某丑證言證實了本案相關(guān)情節(jié)。
15、灤南司法醫(yī)學(xué)鑒定中心(2014)第586號法醫(yī)臨床意見書證實,被害人李某甲外傷致右臂尺骨骨折,屬輕傷二級;自受傷之日起休息120日。
16、灤南縣公安局青坨營派出所戶籍證明信證實,被告人李某乙出生于19**年*月*日。
17、被告人李某乙的供述與辯解。
本院認(rèn)為,被告人李某乙故意傷害被害人李某甲身體,致其輕傷,其行為已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灤南縣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適用法律意見正確,應(yīng)予支持。被告人李某乙關(guān)于未打被害人李某甲,未犯罪的辯解及辯護人周存鵬關(guān)于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李某乙犯故意傷害罪的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證人李某丙的證言相互矛盾,李某甲的傷是如何造成的,要求重新鑒定的辯護意見理據(jù)不足,本院不予采納。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某甲合理的經(jīng)濟損失,被告人李某乙應(yīng)負(fù)主要賠償責(zé)任;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某甲亦有一定過錯,應(yīng)負(fù)擔(dān)相應(yīng)的民事責(zé)任。本院為保護公民人身權(quán)利不受侵犯,根據(jù)被告人李某乙犯罪的事實、犯罪性質(zhì)、情節(jié)及對社會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三十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乙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人李某乙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某甲因傷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21115.10元的90%即19003.59元(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履行)。
三、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某甲的其他訴訴請求。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dāng)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長 李昌進
審判員 王仲善
審判員 鄭振林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書記員 孟 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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