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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玉田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玉民初字第529號
原告:劉某東,男,19**年*月*日生,漢族,農民。
委托代理人:郭某娜,特別授權。
被告:張某寶,男,19**年*月*日生,漢族,農民。
被告:中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玉田支公司,住所地。
代表人:趙某。
委托代理人:程久雙,河北馬健輝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原告劉某東與被告張某寶、中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玉田支公司(以下簡稱**財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東的委托代理人郭某娜、被告張某寶、被告**財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程久雙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某東訴稱:2013年9月1日14時許,被告張某寶駕駛冀B×××××號小型轎車沿玉田縣玉月路由南向北行駛至玉田鎮(zhèn)凱朝南路段時向南掉頭,適遇宋某達駕駛冀B×××××號小型轎車由南向北行駛,兩車相撞。后被告宋某達所駕駛的車輛又撞由北向南行駛的馮某忠駕駛的冀B×××××號二輪摩托車,致使被告張某寶和宋某達、馮某忠、李某明受傷,車輛損壞。此次事故經玉田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張某寶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宋某達負事故的次要責任,馮某忠負自身損失的次要責任,李某明無責任。冀B×××××號小型轎車登記在馮某華名下,原告劉某東于2013年6月4日從馮某華處購買該車,該車的實際所有人為原告劉某東。原告劉某東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包括:車輛損失價值56000元、車損鑒定費1680元、車輛檢驗費900元。冀B×××××號小型轎車在被告**財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保險金額為200000元且不計免賠率的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以下簡稱商業(yè)三者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原告劉某東起訴要求被告**財險公司首先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的損失,超出交強險責任限額的部分被告**財險公司應在商業(yè)三者險保險金額范圍按照80%的責任比例進行賠償,不屬于保險責任的部分由被告張某寶予以賠償。
為支持其主張,原告劉某東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證據:
1、玉田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于2013年9月18日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復印件、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復核結論各1份,用以證明2013年9月1日14時許,張某寶駕駛冀B×××××號小型轎車沿玉田縣玉月路由南向北行駛至玉田鎮(zhèn)凱朝南路段時向南掉頭,適遇宋某達駕駛冀B×××××號小型轎車由南向北行駛,上述兩車相撞,后宋某達所駕駛的車輛又撞由北向南行駛的馮某忠駕駛的冀B×××××號二輪摩托車,致使張某寶、宋某達、馮某忠、李某明受傷,車輛損壞。張某寶持記滿12分的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超速行駛,掉頭時妨礙其他車輛通行,未按規(guī)定使用轉向燈,未按操作規(guī)范安全文明駕駛,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宋某達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超速行駛,未按操作規(guī)范安全文明駕駛負事故的次要責任;馮某忠駕駛未按規(guī)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負事故自身損失的次要責任;李某明無責任;
2、原告劉某東、馮某華身份證復印件1份,用以證明原告及馮某華的身份情況;
3、冀B×××××號小型轎車的行駛證復印件、機動車交易協議書復印件各1份,用以證明冀B×××××號小型轎車登記在馮某華名下,原告劉某東于2013年6月4日從馮某華處購買冀B×××××號小型轎車;
4、被告張某寶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復印件、冀B×××××號小型汽車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復印件各1份,用以證明被告張某寶駕駛證累計記分為15分,冀B×××××號小型汽車登記在被告張某寶名下;
5、北京市國宏信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價格評估結論書1份、發(fā)票1張,用以證明原告車輛損失56000元、開支評估費1680元;
6、唐山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出具的道路交通肇事車輛痕跡檢驗鑒定報告(蓋玉田縣公安交警大隊事故科章)1份、唐山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出具的收據1張,用以證明冀B×××××號摩托車右前側與冀B×××××號白色轎車右前側接觸,冀B×××××號白色轎車右前側與冀B×××××號黑色轎車左側接觸;冀B×××××號摩托車與冀B×××××號黑色轎車無接觸;冀B×××××號白色轎車先與冀B×××××號黑色轎車接觸后與冀B×××××號摩托車接觸;冀B×××××號黑色轎車發(fā)生事故時為左轉狀態(tài);原告開支車輛檢驗費900元;
7、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復印件、中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直通車”機動車保險單復印件各1份,用以證明冀B×××××號小型轎車在被告**財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保險金額為200000元且不計免賠率的商業(yè)三者險,保險期間自2013年3月24日0時起至2014年3月23日24時止;
被告張某寶辯稱: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事實和責任比例沒有異議。冀B×××××號機動車的所有人是我且該車登記在我名下。該車在被告**財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保險金額為200000元并不計免賠率的商業(yè)三者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根據法律規(guī)定,駕駛證記滿12分時交通管理部門應予暫扣,駕駛人通過科目一考試后應予歸還,不視為無證。我的駕駛證記滿12分后交通管理部門應暫扣駕駛證,不應讓我繼續(xù)使用。
被告張某寶對原告劉某東提交的證據提出以下質證意見:對唐山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出具的收據、北京市國宏信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發(fā)票不予認可;車輛損失鑒定價格過高,保留重新鑒定的權利;對原告提交的其他證據沒有異議。
被告**財險公司辯稱:冀B×××××號機動車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但因該車輛駕駛人張某寶駕駛證已記滿12分,依據公安部相關規(guī)定,機動車駕駛人一個記分周期累積計分達12分的,公安交管部門應扣留機動車駕駛證,也即事故發(fā)生時駕駛人不具有駕駛資格,因此我公司不負賠償責任。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對我公司的起訴。
被告**財險公司向法庭提交了中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1份,用以證明機動車駕駛證暫扣期間保險公司不負賠償責任;間接費用不屬于保險理賠范圍;超出交強險部分損失,負事故主要責任的,保險公司承擔最高不超過70%的賠償責任。
被告**財險公司對原告劉某東提交的證據提出以下質證意見:所有質證意見不代表我公司同意賠償原告的損失;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事故認定書中認定被告張某寶持記滿12分的機動車駕駛證,其在事故發(fā)生時不具有駕駛資格。對張某寶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真實性沒有異議,該查詢結果單中顯示累積記分為15分,亦可證明被告張某寶不具有駕駛資格;機動車交易協議書的真實性請法院依法核實;鑒定報告系單方委,托且鑒定價格過高,我公司保留重新鑒定的權利;對鑒定費發(fā)票不予認可,且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唐山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出具的收據是非正式票據,亦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對道路交通肇事車輛痕跡檢驗鑒定報告沒有異議。
被告張某寶未向法庭提供證據。
經審理查明:冀B×××××號小型汽車機動車登記在馮某華名下,原告劉某東于2013年6月4日從馮某華處購買了冀B×××××號小型轎車。2013年9月1日14時許,被告張某寶持記滿12分的機動車駕駛證駕駛冀B×××××號小型轎車沿玉田縣城內玉月路由南向北行駛至凱朝飯店南路段時向南掉頭,適遇宋某達駕駛冀B×××××號小型轎車由南向北行駛,兩車相撞。后宋某達所駕駛的車輛又撞由北向南行駛的馮某忠駕駛的冀B×××××號二輪摩托車,致使被告張某寶、宋某達、馮某忠、李某明受傷,車輛損壞。玉田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于2013年9月18日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張某寶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宋某達負事故的次要責任,馮某忠負自身損失的次要責任,李某明無責任。冀B×××××號小型汽車登記在被告張某寶名下,該車在被告**財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保險金額為200000元且不計免賠率的商業(yè)三者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當庭陳述,原告提供的玉田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事故認定書、機動車交易協議書復印件、保險單復印件等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關于原告劉某東合理經濟損失的認定:原告提供的北京市國宏信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價格評估結論書及發(fā)票、唐山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出具的收據均客觀真實,本院予以采信。據此認定原告的車輛損失為56000元、開支評估費1680元、車輛檢驗費900元。
本院認為,玉田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于2013年9月18日對被告張某寶駕駛冀B×××××號小型轎車與宋某達駕駛冀B×××××號小型轎車及馮某忠駕駛的冀B×××××號二輪摩托車之間發(fā)生的交通事故作出的被告張某寶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宋某達負事故的次要責任、馮某忠負自身損失的次要責任的事故認定書客觀、公正,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張某寶的行為侵害了原告劉某東的合法權益,被告張某寶作為侵權行為人和事故車輛的所有人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綜合考慮雙方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宋某達承擔30%事故責任,被告張某寶承擔70%事故責任。冀B×××××號小型轎車在被告**財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故被告**財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劉某東因此次事故造成的合理損失。被告張某寶持記滿12分的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其行為違反了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原告損失超出交強險責任限額的部分由被告張某寶按照70%責任比例予以賠償。原告的損失應扣除馮某忠所駕駛機動車的交強險無責任財產損失賠償限額100元。被告張某寶、**財險公司辯稱車輛損失鑒定價格過高,理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第二十六條“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fā)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第十九條“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fā)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七條“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機動車駕駛人在機動車駕駛證丟失、損毀、超過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暫扣期間以及記分達到12分的,不得駕駛機動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一款“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第二款“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玉田支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劉某東車輛損失200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付清;
二、被告張某寶賠償原告劉某東車輛損失、評估費、車輛檢驗費等經濟損失39536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付清;
三、駁回原告劉某東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82元,由被告張某寶負擔843元、原告劉某東負擔139元。此款已由原告劉某東預交,履行義務時由被告張某寶給付原告劉某東139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交納上訴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郭福軍
代理審判員 張春偉
代理審判員 張翠明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書 記 員 蔡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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