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張某訴被告張某微、蔣某家加工合同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7-02-13閱讀量:(1476)
海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遼0381民初4006號
原告:張某。
委托代理人:時卓,遼寧浩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微(曾用名張某薇)。
被告:蔣某家。
原告張某與被告張某微、蔣某家加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分別于2016年8月26日、8月2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第一次被告未到庭參加訴訟,第二次原告、被告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告系加工褲子的個體業(yè)主,2014年6月份起,二被告經朋友介紹在我的服裝廠加工褲子,2015年的加工費一直都沒有結算過,2015年12月31日我到了二被告位于某某商貿城X座XXXX號攤床索要加工費,被告蔣某家在我書寫的出庫單上簽字,出庫單上的“張某微”、“蔣某家”簽字均是蔣某家簽字,之后被告仍然沒有給付我加工費,2016年4月6日,我又到了二被告位于某某商貿城X座XXXX號攤床索要加工費,張某微給我出具了欠條,并言明每月還款1萬元,后二被告分兩次償還原告加工費共計12000元,余款11萬元至今沒有給付。故起訴二被告給付原告服裝加工款人民幣11萬元及2016年7月至還款期間的利息。
被告張某辯稱:原告屬實給我加工服裝,我屬實欠原告加工費11萬元。但我現(xiàn)在沒有能力償還,我也不同意給付利息。
被告蔣某家辯稱:屬實欠11萬元加工費,因為我們做生意賠了,現(xiàn)在無力償還。
經審理查明,原告系加工褲子的個體業(yè)主,二被告系夫妻關系。自2014年6月份開始,被告開始委托原告加工褲子,2015年3月至2015年年底,二被告累計拖欠原告加工費合計123664元,后經被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張某微于2016年4月6日給原告出具122000元欠條一張,后二被告分兩次償還原告加工費共計12000元,尚欠11萬元至今未付。
上述事實,原告提供的證據(jù)有:1、出庫單一張;2、欠條一張。
以上證據(jù)及原、被告當庭陳述,經庭審質證和本院審查,所證事實,足資認定,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合法的承攬合同受法律某護。原告為被告加工褲子,雙方依據(jù)真實意思表示建立了委托加工的合同關系,均應遵守約定,行使權力,履行義務。本案被告對原告為其加工褲子及未履行付款義務的事實在庭審中亦予以認可。故本院對原告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關于原告主張要求二被告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給付自2016年7月至還款期間利息一節(jié),因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一并予以支持。
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第六十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jù)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xié)助、某密等義務。”第一百一十二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第二百六十三條“定作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報酬。對支付報酬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定作人應當在承攬人交付工作成果時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應當相應支付。”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張某微、蔣某家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給付原告張某加工費11萬元;
二、被告張某微、蔣某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給付原告張某自2016年7月7日至還款期間利息。
案件受理費2500元、財產某全費1070元,均由被告張某微、蔣某家承擔,此款原告已經墊付,被告須在履行本判決確定的給付義務時,加付此款給原告。如被告未能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上訴費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趙業(yè)偉
人民陪審員 彭 丹
人民陪審員 宋洋逸
二〇一六年九月八日
書 記 員 曹 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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