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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江陰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澄臨民初字第0427號
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秦鑫,江蘇禾邦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曾祎,江蘇禾邦律師事務所律師實習律師。
被告張某超。
被告中國某某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某某市某某大道北3號某某花苑第8棟首、二層。
負責人連某某,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段某某,該公司職員。
原告李某某訴被告張某超、中國某某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太保某某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7月2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秦鑫、曾祎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太保某某支公司、張某超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某某訴稱:2013年1月3日8時50分許,被告張某超駕駛皖R×××××號正三輪載貨摩托車沿某某路南側非機動車道由西向東行駛至某某鎮(zhèn)3808號地段時,與相對方向逆向行駛的她駕駛的電動三輪車發(fā)生相撞,致使她受傷、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本起事故經(jīng)交警部門作出事故認定,認定被告張某超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她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她的傷情經(jīng)鑒定構成10級傷殘,被告張某超駕駛的車輛在被告太保某某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為維護她的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被告賠償她各項損失合計158664.89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太保某某支公司辯稱:肇事的皖R×××××三輪摩托車在公司投保了只投保了交強險,他公司只需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該車的行駛證車主及被保險人系葉某某,他公司認為涉及到保險賠償問題與被保險人有利害關系,申請追加葉某某為本案當事人。對于原告主張的各項損失,他公司答辯意見為:對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他公司在交強險10000元的限額內(nèi)賠償;對誤工費的計算方法與標準無異議,原告應進一步提供其工作單位的營業(yè)執(zhí)照及組織機構代碼證,請法院對誤工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進行核實;對護理費他公司認可按照50元每天計算住院期間30天;對于××賠償金,原告提供的勞動合同的簽署時間是2012年4月,不能證明在常州居住生活滿一年以上,他公司認為應按照原告戶籍所在地2013年城鎮(zhèn)標準計算××賠償金,對于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年限應為11.5年,應適用原告戶籍所在地2013年城鎮(zhèn)標準計算;對于精神損害撫慰金,他公司非侵權人,不應承擔,且原告的訴求未考慮其自身責任情況,明顯過高;對于交通費他公司認可62元,對于財產(chǎn)損失,因原告未能提供相應的票據(jù),訴求不合理;鑒定費、訴訟費不屬于他公司賠償范圍。
被告張某超未予答辯,亦未提交證據(jù)。
經(jīng)審理查明一:2013年1月3日8時50分許,張某超駕駛皖R×××××號正三輪載貨摩托車沿某某路南側非機動車道由西向東行駛至某某鎮(zhèn)3808號地段時,與相對方向逆向行駛的李某某駕駛的電動三輪車發(fā)生相撞,致使李某某受傷、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李某某被送往常州市第一人民醫(yī)院救治,診斷為右脛骨平臺骨折。2013年1月11日,江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張某超負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李某某負本次事故的次要責任。因各方就賠償事宜無法協(xié)商一致,李某某于2014年8月18日具狀訴至本院,后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請撤訴,本院依法裁定予以準許。
查明二:張某超駕駛皖R×××××號正三輪載貨摩托車在太保某某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其中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本次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
查明三:李某某戶籍所在地甘肅省某某縣某某鎮(zhèn)某某村163號,戶口性質(zhì)為“非農(nóng)”,李某某自2012年起在常州市某某區(qū)農(nóng)虎塘某某苑59幢302室租房居住,2013年8月7日辦理了暫住證,李某某系常州某某光能有限公司的員工,每三年簽署一次勞動合同,李某某本次訴訟提供的是其2012年4月1日與常州某某光能有限公司簽署的勞動合同,2010年4月1日,李某某即取得了常州某某光能有限公司工會會員證,事發(fā)前6個月李某某的平均工資為2734.75元,誤工期間每月實際發(fā)放工資為1602.08元。
查明四:李某某與洪某斌系夫妻關系,于20**年**月**日生育兒子洪某非。
查明五:2013年1月11日,李某某與張某超簽署協(xié)議一份,約定:由張某超一次性賠償李某某15500元,保險賠償由李某某享有,經(jīng)后一切后果與張某超無關。
查明六:經(jīng)李某某申請,本院依法委托江陰市遠望醫(yī)院司法鑒定所對其傷殘程度、誤工期、護理期及營養(yǎng)期進行了司法鑒定,鑒定意見為:1、被鑒定人李某某本次交通事故損傷致其右下肢功能喪失10%以上已構成交通事故Ⅹ級傷殘;2、被鑒定人李某某傷后誤工期限120天、護理期60天、營養(yǎng)期60天為宜。
以上事實由江陰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駕駛證、行駛證、交強險保單門診病歷、出院記錄、住院發(fā)票、用藥清單、暫住信息、村委證明、會員證、戶籍信息、勞動合同、工資單、《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費發(fā)票以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jù)在卷予以佐證。
本院認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的,還應賠償××生活輔助器具費和××賠償金。
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jù)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jù)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jīng)]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本起交通事故是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之間發(fā)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門認定張某超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李某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故對于李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故應先由太保某某支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賠償。
對于超出交強險部分的賠償問題,李某某已與張某超達成了和解協(xié)議,張某超已履行完畢,李某某在審理中亦明確對于超出交強險部分不再向登記車主葉某某主張權利,故本案對交出交強險部分的賠償問題不予理涉。
對于保險公司申請追加葉某某為本案當事人的問題,本院認為,葉某某雖為本案肇事車輛的登記車主,但并非侵權人,基于超出交強險部分李某某已與侵權人張某超和解,且張某超已履行完畢,李某某亦表明超出交強險部分不再向葉某某主張任何權利,故葉某某并非本案必要的訴訟參加人,且申請人人保某某支公司亦并未向本院提供葉某某的身份信息,故本院依法不予追加。
對于李某某主張的損失部分,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guī)定,結合李某某的主張及提供的證據(jù),本院對的各項損失作出如下認定:
1、醫(yī)療費,依據(jù)李某某提供的病歷資料以及醫(yī)療費票據(jù)、住院費用清單,本院認定李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支持的醫(yī)療費總額為53914.29元。
2、住院伙食補助費,李某某住院治療30天,按照18元/天的標準計算,住院伙食補助費為540元。
3、營養(yǎng)費。依據(jù)《司法鑒定意見書》,李某某的營養(yǎng)期為60天,按照15元/天計算,本院確定李某某的營養(yǎng)費為900元。
4、護理費。依據(jù)《司法鑒定意見書》,李某某的護理期限為60天,護理費的標準參照當?shù)刈o工標準65元/天計算,本院予以支持,故李某某的護理費為3900元。
5、誤工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guī)定,誤工費按照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依據(jù)《司法鑒定意見書》確定李某某的誤工期6個月,李某某在誤工期間每月實際減少的收入為1132.67元,故本院對李某某主張的誤工費6796元予以支持。
6、××賠償金。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若干問題的通知》規(guī)定,受害人有被扶養(yǎng)人的,應當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將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計入××賠償金。
首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計算的××賠償金。江蘇省自2003年5月1日起取消農(nóng)村戶口、城鎮(zhèn)戶口等戶口性質(zhì),統(tǒng)稱居民戶口。城鎮(zhèn)居民、農(nóng)村居民的界定不應以戶口認定,應當以住所地、經(jīng)常居住地等因素區(qū)分,李某某戶籍地為甘肅省某某縣某某鎮(zhèn)某某村163號,戶口性質(zhì)為“非農(nóng)”,事故發(fā)生前李某某亦在常州市居住生活滿一年,故其××賠償金應按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4346元/年的標準計算,依據(jù)鑒定意見,李某某構成十級交通事故傷殘,本院確定李某某的××賠償金為68692元(34346元/年×20年×0.1)。
其次,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計算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本案中,李某某本身戶口性質(zhì)為“非農(nóng)”,且事故發(fā)生前在常州市已居住生活住滿一年,故其被扶養(yǎng)人的生活費標準應按照城鎮(zhèn)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標準23476元/年計算,其兒子(2008年5月29日生)尚需撫養(yǎng)12年,故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應為14085.6元(23476元/年×12年×0.1÷2)。
綜上,李某某的××賠償金為82777.6元。
7、精神損害撫慰金。李某某發(fā)生交通事故致身體致殘,遭受精神損害,故本院對李某某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予以支持??紤]到雙方在本起交通事故中的過錯程度、受訴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的經(jīng)濟能力、李某某受到傷害的程度,本院認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為4000元較為適宜。
8、交通費。李某某發(fā)生交通事故后,為處理事故和就醫(yī)產(chǎn)生交通費用是必然的,本院酌情考慮交通費為300元。
9、鑒定費。根據(jù)鑒定機構開具的收費票據(jù),鑒定費用為2360元,本院予以確認。該費用非交通事故的直接損失,由事故當事人按賠償責任進行分擔。
10、財產(chǎn)損失。李某某主張財產(chǎn)損失500元,未能提供相應的證據(jù)予以支持,本院不予認定。
以上損失共計155487.89元,其中屬于交強險醫(yī)療費限額賠償范圍的為:醫(yī)療費53914.29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40元、營養(yǎng)費900元,合計55353.29元,已超出交強險10000元的醫(yī)療費賠償限額;屬于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范圍的為:護理費3900元、誤工費6796元、××賠償金82777.6元、精神損害撫慰金4000元、交通費300元,共計97773.6元,未超出110000元的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鑒定費2360元不屬于交強險賠償范圍。
綜上,中國某某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賠償李某某107773.6元。
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李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由中國某某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賠償107773.6元,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履行。
二、駁回李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00元(李某某已預交),由李某某負擔450元,中國某某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負擔850元,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直接給付李某某。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提出副本,同時,根據(jù)上訴請求,按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guī)定的標準預交第二審案件受理費,上訴于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詳見《江陰市人民法院上訴須知》)。(款匯: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中國工商銀行無錫城中支行,賬號:11×××05)。
審 判 長 吳玉鳳
人民陪審員 許慶健
人民陪審員 徐仁方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劉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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