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關市某某旅行社有限公司與陳某某、余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7-02-08閱讀量:(1341)

廣東省韶關市湞江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粵0204民初588號

原告:韶關市某某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韶關市某某區(qū)。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焦建中,廣東宜方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彭某某。

被告:陳某某,男,漢族,住韶關市某某區(qū)。公民身份號碼:×××5517。

被告:余某某,女,漢族,住韶關市某某區(qū)。公民身份號碼:×××7327。系被告陳某某妻子。

原告韶關市某某旅行社有限公司訴被告陳某某、余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張美全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韶關市某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焦建中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陳某某、余某某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韶關市某某旅行社有限公司訴稱:被告陳某某系兼職導游,在為原告帶團期間,借支團款37500元逾期不還,經(jīng)原告多次催收無果,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被告余某某與陳某某系夫妻關系,依法應對該借款承擔連帶償還責任。現(xiàn)請求:1、判令被告陳某某、余某某連帶償還原告借款37500元,并自起訴之日起按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相應利息直至還清款日止。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陳某某、余某某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應訴,亦未提出書面答辯。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陳某某系原告公司的兼職導游,在為原告公司帶團期間,因工作關系,被告陳某某于2015年10月23日借支團款7500元,2015年10月30日借支團款18000元,2015年11月5日借支團款12000元,共計借款37500元。上述借款,有被告陳某某本人簽名認可的借款單為據(jù)。該借款經(jīng)原告多次催收未果。2016年3月22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陳某某、余某某連帶償還原告借款37500元,并自起訴之日起按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相應利息直至還清款日止;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另查明:被告陳某某與余某某于2015年1月20日登記結婚,系夫妻關系。

上述事實,有起訴狀、身份證、營業(yè)執(zhí)照、法定代表人證明書,借款審批單、團隊核算情況書、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開庭筆錄等材料證實。

本院認為:本案為民間借貸糾紛。根據(jù)原告向法庭提供的借款審批單和原告委托代理人的庭審陳述,原、被告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成立。被告陳某某借支款項不及時歸還給原告,應承擔本案的全部責任。被告陳某某、余某某系夫妻關系,且為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產生,本院依法認定該37500元借款為夫妻共同債務,二被告依法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債務應當清償。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及利息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九十條、第一百零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陳某某、余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日內歸還原告韶關市某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借款37500元及利息(從2016年3月22日起,按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至判決確定的履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369元,由被告陳某某、余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美全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書記員  植朝紅

借貸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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