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某某訴魏某、韓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7-02-08閱讀量:(1076)

遼寧省蓋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遼0881民初1390號

原告孫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滿族,遼寧省某某市人,個體。

委托代理人陳瑞江,系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魏某,男,19**年**月**日出生,滿族,遼寧省某某市,農(nóng)民。

被告韓某某,女,出生日期不詳,滿族,遼寧省某某市人,農(nóng)民。

原告孫某某訴被告魏某、韓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二被告經(jīng)本院依法傳票傳喚未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孫某某訴稱,二被告系夫妻關(guān)系,為養(yǎng)海參,于2011年2月至8月間,多次來我處購買參藥等物,累計欠我貨款58105元。經(jīng)多次催要,至今未還,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二被告給付貨款58105元,并承擔利息。

二被告未到庭無答辯。

經(jīng)審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關(guān)系,因飼養(yǎng)海參,二被告于2011年2月至8月間多次向原告賒購參藥等,原告提供二被告簽字的票據(jù)共10張,價款43930元,另提供馮某某簽字的票據(jù)3張,價款10720元,原告因索款未果訴至本院。要求二被告償付,二被告簽字以及馮某某簽字票據(jù)的價款計58105元,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原告提出馮某某系二被告雇員,但未舉證證明,且提供不出馮某某聯(lián)系方式。

上述事實,有原告陳述及原告提供的身份證、賒貨票據(jù)在卷為憑,已經(jīng)本院審查,可以采信。

本院認為,二被告向原告賒購貨應及時結(jié)清貨款,拖欠不付的做法是錯誤的,故對原告要求被告付款并支付違約利息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對于二被告簽字票據(jù)的價款43930元,二被告應予償付,對于馮某某簽字票據(jù)的價款10720元,雖原告提出馮某某系二被告雇員,但未舉證證明,且提供不出馮某某聯(lián)系方式,無法核實,故對原告要求二被告償付馮某某簽字票據(jù)的價款10720元,本院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百零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魏某、韓某某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償付原告孫某某欠款43930元,并從2016年3月16日(訴訟之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的付款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付違約利息。

二、駁回原告孫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900元,由二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遲增新

審判員  孫崇亮

審判員  于中洋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一日

書記員  劉詩琦

買賣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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