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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雨花臺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雨板民初字第551號
原告馮某,男,19**年*月**日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岳開軍,江蘇朗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趙剛,江蘇朗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南京市雨花臺區(qū)板橋新城某某社區(qū)居民委員會,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臺區(qū)板橋街**號。
負責人顧某某,該單位負責人。
委托代理人胡玉錦,江蘇匯豐錦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胡宗保,江蘇匯豐錦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馮某訴被告南京市雨花臺區(qū)板橋新城某某社區(qū)居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某某社委會)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蔡麗麗適用簡易程序,于2014年10月2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馮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岳開軍,被告某某社委會的委托代理人胡玉錦、胡宗保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馮某訴稱,因被告在板橋新城新林大道建設一堵水泥墻,致使原告駕駛助力車時,未來得及制動,撞向水泥墻。原告被撞傷后,入院接受治療。經(jīng)過鑒定,原告右膝關節(jié)功能喪失25%以上構成十級傷殘,故請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醫(yī)療費47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80元、護理費5850元、誤工費8880元、營養(yǎng)費1350元、交通費200元、殘疾賠償金65076元、精神撫慰金5000元、鑒定費2467元,上述費用合計93703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某某社委會辯稱,1.對原告訴稱的事實認可。2.對原告主張的損失金額及計算標準予以認可,但原告要求按照城鎮(zhèn)標準計算,應補充相應的證據(jù)證明。3.原告自身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責任。被告在事發(fā)路段已經(jīng)設置警示標志,且在砌筑的墻邊就有路燈,設立了警示彩旗,是明顯能夠注意到的。原告沒有駕駛摩托車資格,車輛也沒有繳納交強險,不具備上路行駛條件。因此我方認為原告責任存在過錯,依法應承擔相應責任。4.我方已經(jīng)預付原告10000元,在分擔責任后,應在我方應付款項中扣除。
經(jīng)審理查明,2013年7月26日晚20時許,原告馮某駕駛助力車行駛至板橋新城新林大道時,因疏忽觀察,撞上被告某某社委會所建的一堵水泥墻,原告被撞傷后被送至上海梅山醫(yī)院,經(jīng)診斷原告右膝脛骨髁棘、右脛骨平臺骨折,右膝關節(jié)囊腫脹,關節(jié)腔積液。原告于2013年7月29日入院治療,2013年8月8日出院。2014年7月17日原告馮某委托南京金陵司法鑒定所進行鑒定,同年7月25日該所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認定:1.馮某右膝關節(jié)功能喪失25%以上構成十級傷殘;2.馮某誤工期限以傷后180日為宜;3.馮某護理期限以傷后90日為宜;4.馮某營養(yǎng)期限以傷后90日為宜。事發(fā)后被告某某社委會給付原告馮某10000元,并出具了相應的借條。原告因本次事故,花費醫(yī)療費4700元(扣除醫(yī)療統(tǒng)籌報銷部分)、住院伙食補助費180元、護理費5850元、誤工費8880元、營養(yǎng)費1350元、交通費200元、殘疾賠償金65076元、精神撫慰金5000元、鑒定費2467元,合計93703元。
另查明,2014年1月17日,被告預付給原告補償款10000元,同日原告向被告出具借條一份。
以上事實,有上海梅山醫(yī)院檢查報告單、病歷、出院記錄、醫(yī)療費票據(jù)、司法鑒定意見書、馮某工資證明、鑒定費發(fā)票、事發(fā)現(xiàn)場照片、借條、馮某社保繳費證明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jù)證實。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被告在原有道路上修建水泥墻,未盡到警示義務,對原告受傷的事實存在過錯。而原告對自身安全未盡到注意義務,也有一定過錯。故本院酌定原告馮某承擔本次事故30%的責任,被告某某社委會承擔本次事故70%的責任。經(jīng)查,原告各項損失金額總計為93703元,故被告應賠償原告65592元(93703元×70%),扣除被告已經(jīng)支付的10000元,被告某某社委會應賠償原告馮某55592元。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南京市雨花臺區(qū)板橋新城某某社區(qū)居民委員會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馮某賠償款55592元;
二、駁回原告馮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62元,減半收取431元,由原告馮某負擔129元,被告南京市雨花臺區(qū)板橋新城某某社區(qū)居民委員會負擔302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jù)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向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862元。戶名: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農行南京市鼓樓支行,賬號:10×××76。
審 判 員 蔡麗麗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見習書記員 陳志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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