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與徐某、沈某等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7-01-20閱讀量:(1692)

杭州市蕭山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2)杭蕭商初字第3451號

原告陳某。

委托代理人苗靜,浙江王建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徐某。

被告沈某。

被告杭州蕭山某甲郵電賓館,組織機構代碼712520***,住所地杭州市蕭山區(qū)城廂街道市心南路***號。

法定代表人徐某。

被告杭州某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蕭山區(qū)新塘街道站前路***號。

法定代表人汪某某。

原告陳某訴被告徐某、沈某、杭州蕭山某甲郵電賓館、杭州某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王銀燕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審理期間,根據(jù)原告的申請,本院依法作出財產保全民事裁定并予以執(zhí)行。本案于2012年10月1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并當庭宣告判決。原告委托代理人苗靜到庭參加訴訟。四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

原告陳某訴稱:2012年5月16日,被告徐某向原告出具借據(jù)一份,書面確認其因經營需要向原告借款140萬元,借款期限至2012年6月15日;如到期不能歸還款項,承擔原告因催討款項所產生的費用,包括律師費,訴訟費等;并由被告杭州蕭山某甲郵電賓館、杭州某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為該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間從借款開始至還款期滿后兩年。借款到期后,三被告均分文未付。同時,被告徐某、沈某系夫妻關系,雙方于1991年12月14日登記結婚,本案借款發(fā)生于兩被告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應為夫妻共同債務,由兩被告共同償還。故原告起訴要求:1.徐某、沈某返還陳某借款140萬元;2.徐某、沈某支付陳某為實現(xiàn)本案債權而支出的律師代理費44800元;3.杭州蕭山某甲郵電賓館、杭州某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對上述第一、二項所確定的款項承擔連帶責任。

被告徐某、沈某、杭州蕭山某甲郵電賓館、杭州某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作答辯,也未提供證據(jù)。

根據(jù)法庭調查,本院查明的事實與原告主張的事實一致,另查明,原告為實現(xiàn)本案債權而支出的律師代理費為44800元。以上事實由原告提供的借據(jù)一份、中國農業(yè)銀行金穗借記卡明細對帳單兩份、結婚登記申請書一份、委托代理合同和發(fā)票聯(lián)各一份,以及原告的庭審陳述在案證實。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徐某之間的借貸關系合法有效,被告徐某作為借款人,未按約履行還款義務,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徐某逾期還款已構成違約,鑒于雙方對被告支付原告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作出明確約定,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師費的訴訟請求,符合雙方約定,且未違反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本案所涉借款形成于徐某、沈某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沈某未到庭抗辯,也未提供相應反駁證據(jù),故依照法律規(guī)定,徐某以個人名義向原告所負的債務應為兩被告夫妻共同債務,由徐某、沈某共同償還。被告杭州蕭山某甲郵電賓館、杭州某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屬實,鑒于雙方對擔保范圍未作明確約定,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杭州蕭山某甲郵電賓館、杭州某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對徐某在本案中所涉的全部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并在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徐某、沈某追償。綜上,原告的訴訟請求,證據(jù)充分,且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四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對原告起訴的事實及訴訟請求抗辯權的放棄。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徐某、沈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陳某借款140萬元;

二、徐某、沈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陳某為實現(xiàn)本案債權而支出的律師代理費44800元;

三、杭州蕭山某甲郵電賓館、杭州某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對上述第一、二項所確定的款項承擔連帶責任,并在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徐某、沈某追償。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付款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7804元,減半收取8902元,財產保全申請費5000元,合計13902元,由徐某、沈某負擔,杭州蕭山某甲郵電賓館、杭州某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負連帶責任。此款陳某同意徐某、沈某、杭州蕭山某甲郵電賓館、杭州某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直接向其支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一份,上訴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財產案件提起上訴的,上訴案件受理費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預交。在上訴期滿后的次日起七日內仍未交納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為工商銀行湖濱分理處,戶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12×××68)

代理審判員  王銀燕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

書 記 員  夏興中

民間借貸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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