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A與陳B、陸某某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7-01-09閱讀量:(1329)

江蘇省宿遷市宿城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宿城洋民初字第0159號

原告陸某某。

原告陳A。

原告陳B。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金勤虎,江蘇正四方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許某某。

被告王某。

被告棗莊某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

被告中國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棗莊市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廣法,山東諾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陸某某、陳A、陳B訴被告許某某、棗莊某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下稱某某公司)、中國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棗莊市分公司(下稱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三原告申請將被告許某某變更為被告王某,本院予以準許。后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2月1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陸某某、陳A、陳B及三原告委托代理人金勤虎,被告王某、被告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武廣法到庭參加訴訟。在訴訟過程中,三原告申請撤回對被告某某公司的起訴,本院予以準許。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三原告訴稱:2013年12月14日14時10分,被告許某某駕駛魯D×××××號重型半掛牽引車/魯D×××××掛車沿蘇325線由東向西行駛至74KM+566M處時,與在非機動車道內(nèi)同向行駛陳某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相刮擦,致陳某某倒地受傷,車輛損壞,后三原告親屬陳某某經(jīng)南京鼓樓醫(yī)院集團宿遷市人民醫(yī)院搶救無效于2013年12月15日死亡。經(jīng)宿遷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事故處理大隊處理,認定陳某某承擔主要責任,被告許某某承擔次要責任。被告許某某駕駛的魯D×××××號重型半掛牽引車/魯D×××××掛車登記在被告某某公司名下,魯D×××××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且在保險期間,魯D×××××掛車未投保交強險。事故發(fā)生后,被告許某某支付了醫(yī)藥費和部分喪葬費,對于其他費用拒絕賠償。綜上,三原告作為陳某某的近親屬,依法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各項損失386869.52元,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被告王某辯稱:一、我系涉訴車輛的實際車主,該車掛靠在被告某某公司,被告許某某是我雇傭的駕駛員;二、事故發(fā)生后,我墊付了醫(yī)療費43138.9元、喪葬費23000元、停尸費1280元、施救費150元;三、涉訴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限額500000元);四、按照相關規(guī)定,從2013年3月起,掛車不再購買交強險。

被告保險公司辯稱:一、涉訴車輛(魯D×××××重型半掛牽引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限額500000元);二、按照相關規(guī)定,從2013年3月起,掛車不再購買交強險;三、被告保險公司愿意在保險限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

經(jīng)審理查明:2013年12月14日14時10分,被告許某某駕駛魯D×××××號重型半掛牽引車/魯D×××××掛車沿蘇325線由東向西行駛至74KM+566M處時,與在非機動車道內(nèi)同向行駛陳某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相刮擦,致陳某某倒地受傷,車輛損壞。陳某某受傷后,被送到南京鼓樓醫(yī)院集團宿遷市人民醫(yī)院搶救,支付醫(yī)療費合計43288.93元(含救護費150元),后陳某某經(jīng)搶救無效于2013年12月15日死亡。宿遷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事故處理大隊于2014年1月8日出具了宿公交認字(2014)第3213029201300616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受害者陳某某承擔該起事故主要責任,被告許某某承擔該起事故次要責任。后因賠償問題,當事人協(xié)商未果,因而成訟。

另查明:被告王某已墊付醫(yī)療費43138.93元、喪葬費24280元(含停尸費用1280元),合計67418.93元。

又查明:原告陸某某系陳某某配偶,原告陳A、陳B系陳某某之子。陳某某系生前系洋河酒廠股份有限公司洋河分公司職工,2003年5月戶籍改革前,陳某某全戶為非農(nóng)業(yè)戶口,現(xiàn)為家庭戶口。

再查明:魯D×××××號重型半掛牽引車/魯D×××××掛車登記車主為被告某某公司,該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魯D×××××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和第三者責任險(限額500000元,附加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

還查明:2012年度江蘇省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29677元、人均消費性支出為18825元;2012年度江蘇省職工平均工資為51279元。

以上事實,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居民死亡醫(yī)學證明書、醫(yī)療費發(fā)票、收款收據(jù)、收條、機動車駕駛證和行駛證、保險單、職工醫(yī)療保險證、工資卡、常住人口登記卡、車輛技術檢驗報告、交通費發(fā)票及當事人的陳述等在案佐證,本院予以認定。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三原告因親屬陳某某遭遇交通事故死亡,依法有權獲得相應的賠償。對于死亡賠償金,本院認為受害者陳某某系江蘇某某酒廠股份有限公司洋河分公司職工,故應按城鎮(zhèn)居民標準計算其死亡賠償金。三原告主張陳某某的死亡賠償金593540元(29677元/年×20年),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對于喪葬費,三原告按25639.5元(51279元/年÷2)計算,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對于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本院認為,事故發(fā)生時,原告陳B尚需撫養(yǎng)年限約為1年,依據(jù)相關司法解釋規(guī)定,原告主張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9412.5元(18825元/年×1年÷2人),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對于三原告主張的處理陳某某喪葬事宜的誤工費、交通費等,本院酌情支持1000元。對于三原告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元,被告王某、被告保險公司辯稱陳某某醉酒駕車,負事故主要責任,對事故發(fā)生過錯較大,要求對精神損害撫慰金予以減少。本院認為,公安機關送檢的陳某某血液中檢出乙醇,含量為205mg/100ml,屬于嚴重醉酒狀態(tài),其在事故中負有主要責任,對事故發(fā)生過錯較大。二被告的辯解意見成立,本院予以采納。依據(jù)事故損害后果,過錯程度以及本地區(qū)經(jīng)濟發(fā)展水平等因素,本院對三原告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酌情支持9000元。同時,三原告要求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nèi)優(yōu)先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符合相關司法解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綜上,陳某某因遭遇交通事故死亡而造成的損失合計為681880.93元(醫(yī)療費43288.93元+死亡賠償金59354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9000元+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9412.5元+親屬處理喪葬事宜誤工費、交通費1000元等+喪葬費25639.5元)。

三原告的上述損失,首先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nèi)賠償120000元(醫(yī)療費限額10000元+死亡、傷殘限額110000元,含9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根據(jù)受害人陳某某在事故中的過錯程度,本院減輕被告王某65%的賠償責任,由其對三原告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外的損失561880.93元(681880.93元-120000元)承擔35%的賠償責任,即為196658.33元。又因涉訴的魯D×××××號重型半掛牽引車/魯D×××××掛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責任險,且附加不計免賠,依據(jù)保險合同的約定,被告保險公司應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nèi)承擔上述賠償款196658.33元。因此,被告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nèi)賠償三原告316658.33元(120000元+196658.33元)。由于被告王某已賠償三原告67418.93元,故被告保險公司還應支付三原告各項賠償款249239.4元(316658.33元-67418.93元)。同時,因被告保險公司同意對被告王某墊付的款項一并處理,為減少不必要的訴累,其還應返還被告王某墊付款67418.93元。

庭審中,被告保險公司要求對非醫(yī)保用藥進行扣除,但在本院指定的期間內(nèi),對非醫(yī)保用藥的種類以及扣除依據(jù)未能舉證,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三原告要求涉訴車輛的主掛車均承擔交強險賠償責任,無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調(diào)解不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第四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棗莊市分公司給付原告陸某某、陳A、陳B各項賠償款249239.4元;

二、被告中國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棗莊市分公司返還被告王某墊付款67418.93元。

上述第一、二兩項,均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334元,保全費1020元,合計3354元,由原告負擔1354元,由被告王某負擔20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2334元(開戶行: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宿城支行,戶名:宿遷市財政局國庫處,賬號:460101040004***征收單位: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唐小元

審 判 員  施顯軍

人民陪審員  朱從富

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

書 記 員  莫一樂

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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