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某與林某某保證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7-01-07閱讀量:(1474)

福建省龍巖市新羅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龍新民初字第496號

原告曾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鄭藝華、吳朝榮,福建天巖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林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

原告曾某某與被告林某某保證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適用簡易程序于2014年1月2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鄭藝華,被告林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曾某某訴稱,借款人黃某某因資金周轉需要于2012年5月23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黃某某立下借條一份,被告林某某作為擔保人在該借條上簽字,對借款本金及利息和出借人追款所需的全部費用承擔連帶保證責任?,F(xiàn)因原告自己需要使用資金向借款人黃某某要求歸還借款,亦要求被告林某某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均未果。原告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林某某連帶清償原告借款10000元,并支付該款自起訴后的第十一日起至款還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的利息。

被告林某某辯稱,因原告是放高利貸的,黃某某向原告曾某某借款10000元,被告只是為其擔保一個月,原告也同意了。當時借款的利息8分,曾某某一直有向黃某某收利息,但未向其收取借款本金,黃某某當時是有能力償還借款10000元的,現(xiàn)在黃某某不知去向。借條上未體現(xiàn)借款利息,也未約定借款期限。借款后被告是沒有付錢給原告,也沒有付利息給原告,黃某某有支付利息給原告,每個月按8分利息支付,但原告沒有出具收條給黃某某。黃某某家住曹溪也有房產,原告應該找黃某某本人。

經(jīng)審理查明,2012年5月23日,借款人黃某某因資金周轉需要向原告借款10000元,黃某某立下借條一份,被告林某某作為擔保人在該借條上簽字,該借條未約定借款利息和借款期限。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訴至本院,請求判如所訴。

本院認為,原告曾某某與借款人黃某某、被告林某某的借貸關系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借款人黃某某拖欠原告借款不還,保證人林某某亦未履行保證清償責任,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要求保證人林某某承擔保證清償責任,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應予支持。被告林某某承擔保證清償責任后,有權向借款人黃某某追償。原告與借款人、保證人未約定借款利息,原告要求被告林某某支付自起訴之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利息,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不予支持。利息應自起訴之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計算。被告林某某主張借款人黃某某每月按8分利息支付給原告,但未向本院提供相應的證據(jù)證明,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一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林某某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曾某某欠款10000元及利息(計算辦法:以10000元為本金,自2013年12月30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的還款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

二、駁回原告曾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間履行上述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為25元,由被告林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陳上熠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日

書記員 黃舒潔

合同糾紛  

熱門合同
廈門易法通法務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務熱線
可信網(wǎng)站身份認證 支付寶特約商家 網(wǎng)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關于我們 網(wǎng)站地圖 隱私申明 閩ICP備09042048號-2 版權:易法通股份
關注導師
關閉

連續(xù)5天獲取價值700元干貨

Day1贈送 法務官針對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風險提示版1份

Day2贈送 視頻課程教《勞動合同填寫指南》

Day3贈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協(xié)議范本》1份

Day4贈送 法務官微信在線專業(yè)答疑1小時

Day5贈送 視頻課程《社保入稅爭議處理》教避稅秘訣

二維碼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fā)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fā)《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維碼

微信掃描二維碼

加我個人微信

法律問題,實時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