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禧與李某鴻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7-01-06閱讀量:(1646)

廣東省揭陽市揭東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揭東法白民初字第267號

原告:陳某禧,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廣東省揭陽市榕城區(qū)。

委托代理人:邱聲群,廣東冠法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鴻,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廣東省揭陽市揭東區(qū)。

原告陳某禧訴被告李某鴻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9月1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某禧的委托代理人邱聲群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李某鴻經本院合法傳喚沒有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陳某禧訴稱:2006年2月1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幣200000元,2006年3月10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人民幣100000元,被告二次共向原告借款人民幣300000元,有被告親立的借條為據(jù)。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令:一、被告歸還原告的借款人民幣300000元及逾期利息損失(自起訴之日起至還款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二、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李某鴻沒有答辯。

經審理查明,被告李某鴻因做生意需要于2006年2月17日向原告陳某禧借款人民幣200000元,原告依約將借款人民幣200000元給付被告后,由被告親筆寫下內容為”茲李某鴻向陳某禧借到人民幣貳拾萬元正(¥200000),2006.2.17,借款人:李某鴻”的”借條”交原告存執(zhí)。被告又于2006年3月10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幣100000元用于做生意,并立下內容為”李某鴻向陳某禧借人民幣壹拾萬元正(¥100000.00元),借款人:李某鴻,2006.3.10”的”借條”交原告存執(zhí)。后經原告多次催討,被告沒有付還借款。

以上事實,有身份證、借條和庭審筆錄等材料在卷為證。

本院認為,本案屬民間借貸糾紛。被告李某鴻向原告陳某禧借款二筆合共人民幣300000元用于做生意,其借貸關系主體合格,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內容沒有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應確認有效。被告尚欠原告借款二筆合共人民幣300000元有被告簽名的二份”借條”為據(jù),證據(jù)充分,足以認定,本院依法予以確認。被告借款后,經原告催討,沒有付還借款,已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故原告要求被告付還尚欠借款及自起訴之日起的逾期利息,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合理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李某鴻欠原告陳某禧借款人民幣300000元和該款利息(從2014年8月11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至本判決確定還款之日止)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付還。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內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人民幣5800元,保全費人民幣2020元,由被告李某鴻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揭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張揚慶

審 判 員 張純滔

代理審判員 曾秋鵬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書 記 員 陳伊玲

民間借貸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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