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XX與被告韓X離婚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7-01-06閱讀量:(1301)

黑龍江省克山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克民初字第235號

原告劉某某。

原告劉某某委托代理人單既才,黑龍江寶勤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韓某。

原告劉某某與被告韓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姜大田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韓某經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某某訴稱,原告與被告于2006年11月20日登記結婚,婚后生育一男孩韓某某(2007年4月11日出生),由于雙方性格不合,經常因家庭瑣事發(fā)生矛盾,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現已分居4年,感情已經完全破裂,無法再生活下去,故到法院起訴,要求與被告離婚,婚生男孩韓某某(2007年4月11日出生)由被告撫育,原告每年承擔子女撫育費3,600.00元;共同財產均歸被告所有,共同債務均由被告承擔。

被告韓某經傳票傳喚未到庭進行答辯亦未向法庭提供證據。

本院依法對被告韓某進行了調查:被告韓某同意與原告離婚;同意撫養(yǎng)婚生男孩韓某某(2007年4月11日出生),要求原告承擔子女撫育費每月500.00元;有共同財產20,000.00元在原告處保管(原告否認);沒有共同債務;原、被告現已分居4年。

原告為證實自己的主張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證據:

1、婚姻登記審查處理表1份。以證明原、被告存在婚姻關系的事實。

本院依據法庭調查及證據認證,認定本案事實如下:原告劉某某與被告韓某系夫妻關系,婚后生育一名男孩韓某某(2007年4月11日出生),原、被告現已分居四年,導致夫妻感情破裂。

本院認為,原、被告現已分居四年,導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要求離婚,經調解和好無望,依法應予準許;原、被告一致同意婚生男孩韓某某(2007年4月11日出生)隨被告生活,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自愿承擔子女撫育費每年3,600.00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所述的有共同財產20,000.00元在原告處保管的主張,因原告否認且被告沒有提供證據證明,不予支持;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準予原告劉某某與被告韓某離婚。

婚生男孩韓某某(2007年4月11日出生)隨被告生活,原告自本判決生效時起每年承擔子女撫育費3,600.00元至子女18周歲時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0.00元減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姜大田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趙 迪

離婚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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