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wù)指南 - 律師案例 - 王某、楊某故意傷害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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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牡丹江市愛民區(qū)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4)愛刑初字第112號
公訴機關(guān)牡丹江市愛民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2014年9月23日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被牡丹江市公安局新華分局取保候?qū)彛?014年11月3日被本院繼續(xù)取保候?qū)彙?/p>
辯護人譚凱煥,黑龍江博學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人楊某,男。2014年9月23日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被牡丹江市公安局新華分局取保候?qū)彛?014年11月3日被本院繼續(xù)取保候?qū)彙?/p>
辯護人潘龍,黑龍江建興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牡丹江市愛民區(qū)人民檢察院以牡愛檢刑訴(2014)9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楊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當日立案,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4年11月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牡丹江市愛民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陶愛梅出庭支持公訴。王某及其辯護人譚凱煥、楊某及其辯護人潘龍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牡丹江市愛民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8月26日13時許,牡丹江市愛民區(qū)工地民工被告人楊某因工地生活費問題與被害人劉某某發(fā)生爭執(zhí),繼而廝打在一起。楊某將劉某某推倒在地,同為該工地民工的被告人王某上前照劉某某腰部猛跺兩腳,隨后劉某某報警。經(jīng)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術(shù)支隊法醫(yī)鑒定:劉某某腰3椎體橫突骨折評定為輕傷二級。
經(jīng)偵查,被告人楊某于2014年8月29日被傳喚至公安機關(guān);被告人王某于同年9月23日被傳喚至公安機關(guān)。
另查,被告人王某、楊某于案后賠償被害人劉某某各項經(jīng)濟損失6000元,并得到了劉某某的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楊某在庭審中亦無異議,并有二被告人在公安機關(guān)的供述筆錄、被害人劉某某的陳述筆錄、證人曹某、譚某、萬某、劉某甲、冉某、陳某的證言筆錄及冉某某的辨認筆錄、王某、楊某的戶籍證明、公安機關(guān)出具的抓獲、破案經(jīng)過及情況說明、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術(shù)支隊鑒定書、住院病案、協(xié)議書及收條等證據(jù)證實,足以定案。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楊某因瑣事與被害人劉某某發(fā)生爭執(zhí)后廝打,將劉某某打至輕傷,王某、楊某的行為已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應依法予以懲處。牡丹江市愛民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王某、楊某犯故意傷害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王某、楊某均系主犯,應當按照二被告人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王某、楊某的辯護人提出二被告人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初犯、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并得到被害人諒解,可對二被告人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王某、楊某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可對其從輕處罰;王某、楊某賠償了被害人的經(jīng)濟損失,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諒解,可對二被告人酌情從輕處罰。根據(jù)王某、楊某的犯罪情節(jié)、悔罪表現(xiàn)及其無再犯罪的危險性,經(jīng)評估,宣告緩刑對王某、楊某居住的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對王某、楊某宣告緩刑。為嚴明國法,打擊犯罪,保護公民的身體健康權(quán)利不受侵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即自2014年11月25日起至2015年11月24日止。)
二、被告人楊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即自2014年11月25日起至2015年11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龍江省牡丹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員 孫鵬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書記員 仇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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