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某霖與劉某、張某菊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2-30閱讀量:(1200)

四川省資陽市雁江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雁江民初字第558號

原告許某霖。

委托代理人王輝,四川雁南飛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李錦,四川雁南飛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劉某。

被告張某菊。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楊某彬。

原告許某霖與被告劉某、張某菊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3月3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許某霖、被告劉某、張某菊之委托代理人楊某彬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許某霖訴稱,2009年7月2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3萬元(其中本金20萬元、利息3萬元),口頭約定月利率5﹪,至今未還本息,故起訴要求:1、判令二被告償還原告借款本金23萬元,利息從2009年10月29日起按月息2%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2、判令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dān)。

二被告辯稱:對原告訴稱借款的事實無異議,但借款本金是20萬元,在原告向被告催促借款時打的23萬元的借條。借款用途是原告把錢借給劉某,劉某把錢拿給劉某的哥哥了。

原告為支持其主張,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jù):

證據(jù)1:原被告的身份證明,證明原被告的主體資格及基本信息。

證據(jù)2:借條原件,證明原、被告之間借款的事實。

被告質(zhì)證稱:無異議,但借款是20萬元,3萬元是利息。

經(jīng)審查,對原、被告所舉證據(jù)的真實性、關(guān)聯(lián)性、合法性予以確認(rèn)。

本院根據(jù)本案的上述證據(jù)認(rèn)定以下事實:

被告劉某、張某菊系夫妻。2009年7月29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20萬元,口頭約定月利率5﹪,二被告向原告出具了23萬元的借條一張,將利息3萬元一并計入本金。2014年11月11日被告張某菊在此借條上注明:“此款未還”。至今二被告未還本息,故起訴要求:1、判令二被告償還原告借款本金23萬元,利息從2009年10月29日起按月息2%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2、判令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dān)。

本院認(rèn)為,雙方對23萬元的借條中20萬元系借款、3萬元系利息的事實無異義。對于將3萬元利息提前計入借款本金的方法于事實和法律不符,應(yīng)迭除。雙方口頭約定的月利率5﹪高出了國家規(guī)定的利率四倍,對于高出部分不予支持。二被告系夫妻關(guān)系,故此債務(wù)系共同債務(wù)應(yīng)共同償還。綜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劉某、張某菊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nèi)向原告許某霖償還借款本金20萬元及利息(利息自2009年7月29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zhǔn)月利率四倍計算,至本判決書確定的給付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dāng)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本案受理費2375元,由被告劉某、張某菊承擔(dān)。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dāng)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資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劉洪斌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書記員 向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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