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某甲與董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2-30閱讀量:(1544)

湖北省蘄春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鄂蘄春民一初字第01734號

原告:童某甲。

委托代理人:李寧,湖北永銘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董某。

原告童某甲因與被告董某離婚糾紛一案,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程智武獨任審判,于2015年12月1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童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寧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董某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童某甲訴稱:2006年雙方同在廣東東莞打工時相識、相戀,××××年××月××日在蘄春民政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女兒童某乙生于xxxx年xx月xx日,現(xiàn)在xxxx小學上學。由于雙方的脾氣性格差異較大,特別自2013年5月份雙方再次因故發(fā)生爭吵后,各奔東西,互不往來。感情不和分居至今達二年多時間。雙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沒有和好可能?,F(xiàn)特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請求判令準予原、被告離婚,婚生女兒由原告撫養(yǎng)教育成人。

被告董某未到庭答辯、質證。未提交證據(jù)。

原告童某甲為支持自己的主張,在舉證期限內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明材料:

證據(jù)一、原告身份信息、被告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擬證明原、被告系本案適格主體;

證據(jù)二、結婚證復印件一份。擬證明原、被告雙方屬合法夫妻關系;

證據(jù)三、女兒童某乙身份信息。擬證明原、被告雙方婚生女兒情況;

證據(jù)四、蘄春縣人民法院(2014)鄂蘄春民一初字第00927號民事裁定書復印件一份。擬證明過去因感情不和被告向法院起訴離婚;

證據(jù)五、調查筆錄一份。擬證明雙方感情破裂,分居達兩年多;

證據(jù)六、村委會證明一份。擬證明雙方感情破裂,分居達兩年多。

本院認證意見:證據(jù)一、二、三、四、五、六具有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lián)性,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原、被告雙方于2006年在廣東省東莞市打工時相識,并建立戀愛關系。××××年××月××日登記結婚。xxxx年xx月xx日生女兒童某乙?;楹箅p方常為家務瑣事發(fā)生爭吵,2014年被告董某向人民法院起訴過要求離婚,后撤訴。自2013年5月至今,原、被告雙方分居至今。今年11月,原告童某甲來院起訴,要求與被告董某離婚。

本院認為:

原、被告打工相識、自由戀愛后登記結婚,原、被告系合法的婚姻關系。雙方均系再婚,本應相知相愛,珍惜夫妻感情。自雙方結婚生孩子后,經(jīng)常為家務瑣事發(fā)生爭吵,導致夫妻感情逐漸疏遠。以至被告外出未歸,夫妻關系難以維系。鑒于被告董某曾于去年起訴過離婚,現(xiàn)在原告要求離婚,應予準予;庭審中原告明確表示婚生女兒童某乙由自己撫養(yǎng)教育成人,且不要求被告承擔撫養(yǎng)教育費,屬民事權利自由處分,未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許。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準予原告童某甲與被告董某離婚;

二、原、被告婚生女兒童某乙(xxxx),由原告童某甲撫養(yǎng)教育成人。

案件受理費200元,由原告童某甲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程智武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書記員 游 攀

離婚糾紛  

熱門合同
廈門易法通法務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務熱線
可信網(wǎng)站身份認證 支付寶特約商家 網(wǎng)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關于我們 網(wǎng)站地圖 隱私申明 閩ICP備09042048號-2 版權:易法通股份
關注導師
關閉

連續(xù)5天獲取價值700元干貨

Day1贈送 法務官針對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風險提示版1份

Day2贈送 視頻課程教《勞動合同填寫指南》

Day3贈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協(xié)議范本》1份

Day4贈送 法務官微信在線專業(yè)答疑1小時

Day5贈送 視頻課程《社保入稅爭議處理》教避稅秘訣

二維碼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fā)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fā)《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維碼

微信掃描二維碼

加我個人微信

法律問題,實時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