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訴黃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2-29閱讀量:(1113)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冷民一初字第624號

原告李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

委托代理人周煜,湖南紅日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黃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

原告李某某與被告黃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袁首獨任審判,書記員晏甫擔任庭審記錄,并依法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煜,被告黃某某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某某訴稱,2008年2月,原、被告經(jīng)人介紹相識。2008年4月3日,雙方在冷水江市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20**年*月,她生育一男孩,取名黃某輝。婚后,雙方經(jīng)常為家庭瑣事發(fā)生爭吵。2011年7月,雙方開始分居。2013年4月8日,她向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提起離婚之訴,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此后,雙方仍一直分居,夫妻感情亦未得到改善。特起訴前來,請求人民法院判決原、被告離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chǎn),婚生小孩黃某輝由原告撫養(yǎng),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黃某某承擔。

被告黃某某辯稱,為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長,他不同意離婚。

經(jīng)審理查明,2008年2月,原告李某某與被告黃某某經(jīng)人介紹相識,2008年4月3日,雙方在冷水江市民政局辦理了結婚登記。20**年*月,原告李某某生育一男孩,取名黃某輝,現(xiàn)跟隨被告黃某某一起共同生活。2013年4月8日,原告李某某就與被告黃某某離婚糾紛一案訴至冷水江市人民法院,2013年6月17日,冷水江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冷民一初字第98號民事判決,判決駁回原告李某某的訴訟請求。從2011年7月許至今,原、被告一直分居。

另查明,原、被告沒有夫妻共同財產(chǎn)。

上述事實,有雙方當事人的陳述、結婚證明、戶籍資料、(2013)冷民一初字第98號民事判決書等證據(jù)加以證明,并經(jīng)庭審質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夫妻之間理應和睦相處,共同建設美好家庭。本案中,原、被告雖然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但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已經(jīng)分居多年,且在本院第一次判決不準許離婚之后,原、被告夫妻感情未得到根本改善與彌補,現(xiàn)原告李某某又堅決要求離婚,故本院對原告的離婚訴求予以支持;原、被告婚生小孩黃某輝長期跟隨被告黃某某一起共同生活,故由被告黃某某直接撫養(yǎng)為宜。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準許原告李某某與被告黃某某離婚;

原、被告婚生小孩黃某輝由被告黃某某直接撫養(yǎng)至其獨立生活時止,由原告李某某按月支付婚生小孩黃某輝的撫養(yǎng)費500元直至其獨立生活時止,原告李某某依法享有探視權;

駁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案件受理費200元,減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袁首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書記員  晏甫

離婚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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