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傷害罪一案的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2-29閱讀量:(1212)
貴州省水城縣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4)黔水刑初字第384號
公訴機關(guān)貴州省水城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3年生于江蘇省邳州市,漢族,初中文化,農(nóng)民。因故意傷害一案,于2014年9月5日被六盤水市紅橋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執(zhí)行逮捕?,F(xiàn)羈押于六盤水市第一看守所。
辯護人李文仲,系貴州長空律師事務所律師。
貴州省水城縣人民檢察院以水檢公訴刑訴(2014)31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水城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仲松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辯護人李文仲到庭參加了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貴州省水城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8月2日17時許,被告人李某某與其妻子寧某蘭到紅橋新區(qū)學府路某某集團項目部,向該項目部經(jīng)理高某中索要被告人李某某的工錢,因高某中非經(jīng)手人拒絕支付工錢,被告人李某某夫婦便和高某中夫婦發(fā)生爭吵,隨后發(fā)生打架,在此過程中,被告人李某某撿起工地上的一塊磚頭將高某中頭部打傷。經(jīng)六盤水市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高某中所受傷為輕傷一級。
又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因本案于2014年9月1日被六盤水市公安局紅橋分局行政拘留,2014年9月5日轉(zhuǎn)為刑事拘留。
另查明,被害人高某中于2014年9月19日出具諒解,表示不要求被告人賠償其醫(yī)療費及其他費用,并對被告人的傷害行為進行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人高某中的陳述,證人陳某梅、宛某鳳等證人的證言,鑒定文書,現(xiàn)場辨認筆錄、照片,抓獲經(jīng)過,行政處罰決定書,諒解書,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拘留證,逮捕證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被害人輕傷的行為已觸犯刑律,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傷害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本院予以確認。庭審中,被告人李某某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認罪態(tài)度好,系初犯、偶犯,被害人已出具諒解書望法庭對被告人從輕或減輕處罰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屬實,對該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李某某歸案后能如實交代其罪行,系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鑒于被害人出具諒解書對被告人的傷害行為予以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guān)提出對被告人李某某判處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議,被告人李某某無異議,該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日起至2015年2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貴州省六盤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梁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謝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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