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某某與冷某某、第三人威遠縣某某商貿有限公司、劉某某與公司有關的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2-28閱讀量:(1361)

四川省威遠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威民初字第1551號

原告孫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威遠縣人,城鎮(zhèn)居民,住威遠縣嚴陵鎮(zhèn)中心街。

委托代理人劉朝映,四川環(huán)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冷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威遠縣人,城鎮(zhèn)居民,住威遠縣嚴陵鎮(zhèn)文化街。

委托代理人許強,四川知行律師事務所律師。

第三人威遠縣某某商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冷某某,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周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威遠縣人,城鎮(zhèn)居民,住威遠縣嚴陵鎮(zhèn)某某街,系公司員工。

第三人劉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威遠縣人,城鎮(zhèn)居民,住威遠縣嚴陵鎮(zhèn)中心街。

原告孫某某訴被告冷某某、第三人威遠縣某某商貿有限公司、劉某某與公司有關的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王紅頵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孫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劉朝映、被告冷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許強、第三人威遠縣某某商貿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某、第三人劉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威遠縣某某商貿有限公司20名股東依據(jù)《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提議召開股東臨時會議,于2015年7月6日以直接送達、郵寄送達、公告送達等方式向全體股東送達了《關于召開威遠縣某某商貿有限公司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并于2015年7月25日在威遠縣嚴陵鎮(zhèn)某某賓館召開了股東大會。到會20名股東同意劉某某等三人為新一屆董事,組成新一屆公司董事會,董事會推舉劉某某為董事長兼公司法定代表人。到會20名股東同意孫某某等三人為新一屆監(jiān)事,組成新一屆公司監(jiān)事會,監(jiān)事會推舉孫某某為監(jiān)事會召集人。董事會決議形成后,被告拒絕移交公章等憑證,致使決議無法執(zhí)行,特訴請法院判令1、被告冷某某立即履行2015年7月25日威遠縣某某商貿有限公司臨時股東會決議,按決議辦理公司董事、董事長(法定代表人)、副董事長、監(jiān)事、監(jiān)事會召集人的工商變更登記;2、被告立即向威遠縣某某商貿有限公司董事長、法定代表人劉某某移交威遠縣某某商貿有限公司印章(包括公章、財務章、合同章等印章)、營業(yè)執(zhí)照、機構代碼證、會計賬簿、合同等全部財會、經營資料。

被告冷某某辯稱:威遠縣某某商貿有限公司屬威遠縣城區(qū)集體餐飲服務公司改制成立,其中的問題是歷史遺留問題,本案不屬民事訴訟的受案范圍,原告的主體資格不適,原告訴稱的2015年7月25日召開的股東大會不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股東大會的程序、內容均不合法,請求人民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第三人威遠縣某某商貿有限公司辯稱:2015年7月25日召開的股東大會,大部分股東都不知道,應為無效,原告孫某某不是公司股東。

第三人劉某某辯稱:2002年企業(yè)改制后,被告沒有作為,已沒有當法定代表人的權利了。

經審理查明:威遠縣某某商貿有限公司于2002年6月19日成立,公司由50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注冊資本為人民幣30萬元,法定代表人為冷某某。公司章程主要規(guī)定,股東大會會議按一股一票行使一個表決權經全體商定,一股一票行使一個表決權;股東會分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股東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一般在本年十二月或次年元月舉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開臨時股東會:1、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時,2、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議時,3、三分之一以上監(jiān)事提議時;公司召開股東會議,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通知以書面形式發(fā)送,并載明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及其他有關事項;股東大會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主持股東大會,出席會議的股東要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公司的董事為王某某、劉某某、冷某某,公司監(jiān)事為丁某某、陳某某、唐某某。公司章程還規(guī)定了其他事項。2004年10月,威遠縣某某商貿有限公司對公司的有關情況進行了公示,股東由登記的50名變更為30名,但未在股權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xù)。2015年7月10日,威遠縣某某商貿有限公司20名股東以郵寄、張貼通知的形式通知威遠縣某某商貿有限公司全體股東定于2015年7月25日下午2時30分在某某旅館五樓會議室召開臨時股東大會。2015年7月25日,威遠縣某某商貿有限公司21名股東參加召開了臨時股東大會,臨時股東大會由原告孫某某主持,并形成《決議》:1、到會20名股東同意劉某某、吳某某、曾某某三人為公司新一屆董事,組成新一屆公司董事會,占到會股東人數(shù)的95.23%。新一屆董事會產生之時原董事會即行終止。2、到會20名股東同意孫某某、丁某某、石某某三人為公司新一屆監(jiān)事,組成新一屆公司監(jiān)事會,占到會股東人數(shù)的95.23%。新一屆監(jiān)事會產生之時原監(jiān)事會即行終止。3、到會21名股東同意公司清資核產及授權公司董事會進行清資核產,占到會股東人數(shù)的100%。同日,公司董事會形成《決議》:2015年7月25日下午公司董事劉某某、吳某某、曾某某依據(jù)《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召開了公司董事會,推舉劉某某為公司董事長,吳某某為公司副董事長。同日,公司監(jiān)事會形成《決議》:2015年7月25日下午公司監(jiān)事孫某某、丁某某、石某某依據(jù)《公司章程》第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召開了公司監(jiān)事會,推舉孫某某為公司監(jiān)事會召集人。

以上事實有《基本情況(開業(yè))》、《威遠縣某某商貿有限公司章程》、《公示材料》、《關于召開威遠縣某某商貿有限公司股東會的通知》、《郵寄單》、《照片》、《威遠縣某某商貿有限公司臨時股東大會會議記錄》、《決議》以及當事人的陳述等證據(jù)證明。

本院認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九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jiān)事會或者不設監(jiān)事會的公司的監(jiān)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之規(guī)定,威遠縣某某商貿有限公司20名股東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議,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條“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shù)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zhí)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或者執(zhí)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jiān)事會或者不設監(jiān)事會的公司的監(jiān)事召集和主持;監(jiān)事會或者監(jiān)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之規(guī)定,2015年7月25日下午威遠縣某某商貿有限公司21名股東參加召開的臨時股東大會的主持人孫某某既不是公司的董事,也不是公司的監(jiān)事,也不是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由其主持臨時股東大會不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超越了股東會的職權,程序不合法,所形成的決議依法應認定無效。原告要求被告冷某某執(zhí)行股東會決議,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因此,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五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孫某某的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100元,減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孫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內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紅頵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書記員  陳雅玲

與公司有關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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