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雷某彬訴張某明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2-28閱讀量:(1216)
四川省瀘州市江陽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1)江陽民初字第1775號
原告雷某彬,男,19**年*月*日生,漢族,居民,住瀘州市某某區(qū)。
委托代理人鐘毅,四川為普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明,男,19**年*月*日生,漢族,居民,住瀘州市江陽區(qū)。
原告雷某彬訴被告張某明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2年2月1日開庭公開審理了本案,原告雷某彬及委托代理人鐘毅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張某明經(jīng)本院公告?zhèn)鲉疚吹酵⒓恿嗽V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雷某彬訴稱:2011年4月16日,被告張某明為購買汽車缺乏流動資金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約定一個月歸還,后被告未償還,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償還借款。
被告張某明未作答辯。
經(jīng)審理查明:2011年4月16日,被告張某明向原告借款200000元,付款方式為:其中180000元系原告委托張某玉通過中國某某銀行匯款給被告,20000元系原告支付現(xiàn)金給被告,被告于當日向原告出具借條,借條注明:今借到雷某彬現(xiàn)金貳拾萬元整。后被告未償還原告借款。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償還借款200000元。
以上事實,有當事人的陳述,雙方的身份證明、借條、匯款憑證等書證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原告雷某彬與被告張某明之間的債權(quán)債務關(guān)系明確,被告張某明負有償還原告借款的義務,原告請求被告張某明償還借款的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一百零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張某明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雷某彬借款2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4300元、財產(chǎn)保全費1520元,合計5820元,由被告張某明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楊 莉
代理審判員 伍 杰
代理審判員 張朝亮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日
書 記 員 何 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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