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景訴被告河南某某置地有限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2-27閱讀量:(1484)

河南省泌陽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泌民初字第092號

原告丁某景,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楊某華,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姚某喜,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告河南某某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泌陽縣某某小區(qū)。

法定代表人姚某民,任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王瑋,河南民青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丁某景訴被告河南某某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楊某華、姚某喜,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王瑋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丁某景訴稱,2007年12月31日原告在某某小區(qū)購買了第XX號樓XX號鋪,購買后,與被告簽訂了某某新城商鋪委托管理合同,合同約定,前四年每年被告支付租金11156元,后二年每年租金15618元。2011年以前每年房租11156元,2011年房租為15860元。自2010年至2012年,被告未履行義務。經(jīng)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支付。為此,特具文起訴,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房租費26774元。

被告某某公司辯稱,公司按規(guī)定履行了義務,產(chǎn)權(quán)與丁某景和宋聯(lián)某某公司無關(guān),本案已處理過多年,丁某景不可能不知道法院已拍賣,作為公司沒有義務通知原告。因此,原告請求沒有事實依據(jù),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jīng)審理查明,原、被告雙方于2007年12月31日簽訂了《某某新城商鋪委托管理合同》,合同編號:YFNOT-20XX-00XX,其內(nèi)容為:“合同雙方當事人:甲方(買受方):丁某景;乙方(出賣方):河南省懿豐置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簽署:甲方(簽章):丁某景,法定代表人:或授權(quán)代理人:簽約日期:2007年12月31日;乙方(簽章)河南省某某置地有限公司鋪(合同專用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權(quán)代理人:姚某民,簽約日期:2007年12月31日”。同日丁某景簽訂“授權(quán)委托書”,編號:YFJWF-20XX-00XX,其內(nèi)容為:“委托人:丁某景,身份號:412929XXXXXXX8668,地址:河南省唐河縣某某鄉(xiāng)某某村,郵編:4637XX,聯(lián)系電話:135XXXX0938。受托人:河南省某某置地有限公司鋪,聯(lián)系電話:0396-790XXXX、0396-790XXXX。委托人系泌陽縣某某·盛景新城XX號樓XX號商鋪(以下簡稱商鋪)的所有權(quán)人。依據(jù)委托與受托人簽定的《某某新城商鋪委托管理合同》,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對商鋪進行經(jīng)營管理,受托人全權(quán)代表委托人簽署《商鋪租賃合同》及其他相關(guān)法律文件,同時,受托人全權(quán)代表委托人處理與承租人產(chǎn)生的一切承租事宜。委托期限:自本授權(quán)委托書簽署之日起至2013年10月31日。特此授權(quán)。委托人(簽字):丁某景,2007年12月31日”。2009年10月31日前涉案門面房房租,丁某景已收取。原告以自2010年至2012年,被告未履行義務,經(jīng)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支付房租為由,具文起訴來院。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房租費26774元。

另查明,2009年7月3日泌陽縣人民法院依據(jù)生效判決發(fā)出通知,對位于泌陽縣城文化路東段某某小區(qū)第XX號樓XX號商鋪(面積約74.2平方米)即原告丁某景的房產(chǎn)依法進行拍賣,泌陽縣人民法院委托駐馬店市某某拍賣有限公司進行拍賣。2009年8月8日由拍賣人駐馬店市某某拍賣有限公司簽訂了“拍賣成交確認書”,買受人王某嶺,拍賣標的名稱:位于泌陽縣文化路東段盛景新城XX號樓XX號商鋪,面積約74平方米;拍賣標的價款:22.1萬元,支付方式:現(xiàn)金;支付時間:2009年8月15日前。同日簽訂了“競買合同”。2009年8月26日泌陽縣人民法院下發(fā)了執(zhí)行裁定書和協(xié)助執(zhí)行通知書,將原宋某恒、丁某景位于泌陽縣文化路東段某某新城第XX號樓XX號商鋪的財產(chǎn)權(quán)過戶給買受人王某嶺所有。同年9月25日出賣人河南某某置地有限公司與買受人王某嶺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該房屋歸王某嶺所有。

以上事實,有當事人陳述,委托合同、租金收條、執(zhí)行通知書、拍賣成交確認書等書證材料在卷,相互印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原、被告雙方于2007年12月31日簽訂了《某某新城商鋪委托管理合同》,2009年7月3日泌陽縣人民法院依據(jù)生效判決發(fā)出通知,對位于泌陽縣城文化路東段某某小區(qū)第XX號樓XX號商鋪(面積約74.2平方米)依法進行拍賣,2009年8月26日泌陽縣人民法院下發(fā)了執(zhí)行裁定書和協(xié)助執(zhí)行通知書,將原宋某恒、丁某景位于泌陽縣文化路東段某某新城第XX號樓XX號商鋪的財產(chǎn)權(quán)過戶給買受人王某嶺所有。同年9月25日出賣人河南某某置地有限公司與買受人王某嶺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該房屋歸王某嶺所有。原、被告雙方于2007年12月31日簽訂了《某某新城商鋪委托管理合同》也隨即終止。故原告請求被告支付房租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丁某景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470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駐馬店市中組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羅 強

審 判 員  禹曉晴

人民陪審員  楊恒亮

二〇一四年八月一日

書 記 員  王太巖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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