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孔某某與王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2-27閱讀量:(1245)
銅川市耀州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陜0204民初1054號
原告孔某某,女,漢族,。
委托代理人薛源,陜西秦人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某,男,漢族。
原告孔某某與被告王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審判員劉俊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孔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薛源、被告王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孔某某訴稱,2015年12月23日被告王某某因資金困難為由向原告借款15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為半年,2016年6月23日還清該筆借款,借款利息為月息3分,利息按月支付。同時,被告給原告出具150000元借條一張。原告將150000元出借給被告后,被告未按約定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借款期限屆滿后,被告亦不償還該借款,經(jīng)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經(jīng)濟困難為由而未償還。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判令被告償還原告借款150000元;2、請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利息自借款之日至清償之日止(利息按照3分/月計息);3、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王某某辯稱,2015年期間,其先后4次向原告借款50000元、30000元、60000元、10000元,總計150000元。最初約定月息5分,后因付息困難,被告請求降息,后利息降為月息3分,被告給原告出具了一張150000元的總借條。請求原告免除利息,并給予其一定的時間償還借款。
原告孔某某為證明自己的主張?zhí)峤唤钘l1份,來源于被告向原告出具,為證明2015年12月2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0元的事實,借款期限為半年,雙方約定借期內(nèi)利息為月息3分,利息按月支付。
被告王某某未提供證據(jù)。
對于原告提供的證據(jù),被告無異議,予以確認。
經(jīng)審理查明,2015年期間,被告王某某以資金周轉(zhuǎn)償還其他債務為由分四次向原告孔某某借款,借款金額分別為50000元、30000元、60000元、10000元,共計150000元,2015年12月23日王某某向孔某某出具了內(nèi)容為“借條今借到孔某某人民幣壹拾伍萬元整,用期半年,2016年6月23日還清。王某某2015年12月23日每月18日付息”的借條一份??啄衬硨⑺拇谓杩罹熏F(xiàn)金方式交付于王某某。雙方口頭約定借期內(nèi)利息為月息3分。
本院認為,被告王某某向原告孔某某借款150000元,原告已將150000元交付于被告。出借人已足額履行了向借款人支付借款的義務,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蹲罡呷嗣穹ㄔ?lt;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以下簡稱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原、被告約定借期內(nèi)利息為月息三分,即年利率36%,違法了法律規(guī)定,借款期限為六個月,借期內(nèi)利息應按年利率24%計算為18000元(自2015年12月23日起計算至2016年6月23日止)。原告主張自2016年6月24日至2016年8月12日、自2016年8月13日至借款還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計算,即借貸雙方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原告該主張是其對自己權利的處分,應予支持。綜上所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二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第(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原告孔某某償還借款本金150000元、利息18000元(自2015年12月23日起計算至2016年6月23日止),共計168000元;
二、被告王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原告孔某某支付逾期利息。(自2016年6月24日起計算至借款還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計算逾期利息);
三、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規(guī)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300元,減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王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向陜西省銅川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雙方當事人在法定上訴期內(nèi)均未提出上訴或僅有一方上訴后又撤回的,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應自覺履行判決的全部義務。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決內(nèi)容生效后,權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申請執(zhí)行的期限為二年,該期限從法律文書規(guī)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代審判員 劉俊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袁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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