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彭某江訴程某寶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2-26閱讀量:(1543)
襄陽市樊城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鄂0606民初3157號
原告彭某江,男,19xx年xx月出生,漢族,隨州市人,住隨州市。
委托代理人黃靜,湖北真武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田玲,湖北真武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程某寶,男,19xx年xx月出生,漢族,住廣水市。
委托代理人劉海英,湖北法正大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彭某江與被告程某寶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由審判員陳明軍獨任審判,于2016年8月2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彭某江的委托代理人黃靜、田玲,被告程某寶及其委托代理人劉海英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彭某江訴稱,2013年,被告程某寶在承包麻竹高速項目工程期間雇請原告做工。2014年12月20日,原告在施工中摔倒,導致尿道撕裂、雙側陰囊血腫。后原告先后在南漳縣中醫(yī)院、華中科技大學同濟醫(yī)學院附屬醫(yī)院4次住院治療,并于2015年7月23日出院,被告支付了部分醫(yī)療費用。2015年11月19日,襄陽中立法醫(yī)司法鑒定所出具鑒定意見書,原告的傷情構成《道標》九級傷殘。為賠償事宜雙方多次協(xié)商未果,原告遂訴至人民法院。請求判令被告賠償住院伙食補助費1350元(45天×30元/天)、營養(yǎng)費3000元(30元/天×100天)、護理費12339元(31138元/年÷365天×145天,護理時間為住院45天加后期護理100天)、誤工費17922元(44496元/年÷365天×145天)、殘疾賠償金47376元(11844元/年×20年×20%)、交通費4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鑒定費800元,合計96787元;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程某寶辯稱,1、原、被告之間確系雇傭關系,被告受傷系其在下班時間未遵守工地管理相關規(guī)定,在工地擅自小便因躲避路人時不慎摔倒受傷,其存在重大過失,應減輕或免除被告責任。2、原告受傷后,被告墊付醫(yī)療費、護理費、營養(yǎng)費、交通費等共計65000元,原告自身責任重大,請求法院按過錯比例承擔責任,多余部分返還給被告。3、原告現(xiàn)已痊愈,傷殘等級鑒定意見系其自行委托的鑒定機構出具,申請重新鑒定。4、原告私自轉院,人為擴大損失,該部分損失不予認可。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12月20日11時30分左右,彭某江受程某寶雇請,在麻竹高速公路修橋工地從事搭鋼管架工作期間,因腳未踩穩(wěn),不慎騎跨在工地鋼架上受傷。彭某江受傷后被送往南漳縣中醫(yī)醫(yī)院住院治療24天,住院治療經(jīng)過:彭某江因“尿道騎跨傷至尿道口出血、陰囊血腫三小時余”入院,于2015年1月11日行尿道造影檢查顯示:后尿道遠端狹窄。建議行后尿道狹窄手術治療,向患者及家屬談話告知病情及手術治療方案,患者及家屬要求轉上級醫(yī)院進一步治療。出院診斷為:1、后尿道狹窄;2雙側陰囊出血;3、右腎囊腫。出院醫(yī)囑:建議行后尿道狹窄手術治療。2015年3月12日,彭某江轉至華中科技大學同濟醫(yī)學院附屬同濟醫(yī)院住院治療11天,并于3月18日行“尿道狹窄切除+尿道吻合術”。出院診斷為尿道外傷。出院醫(yī)囑及病情證明建議:1、出院后3周于醫(yī)院拔除導尿管,并立即行尿道擴張1次,每周一次,共4次,之后2周一次,共4次,之后4周一次,共4次,如有尿液變細及時擴張;2、多飲食,注意休息,預防感冒,保持大便通暢;3、如有不適隨診。同年4月15日,彭某江在華中科技大學同濟醫(yī)學院附屬同濟醫(yī)院住院治療5天,并行“尿道狹窄內(nèi)切開術”。出院診斷:尿道狹窄。出院醫(yī)囑及病情證明建議:注意休息,多飲水;短期抗感染治療;不適隨診,3周后來院復診,拔除尿管,定期尿道擴張。同年7月18日,彭某江在華中科技大學同濟醫(yī)學院附屬同濟醫(yī)院住院治療5天,并于7月21日行“經(jīng)尿道尿道內(nèi)切開術”。出院診斷:尿道狹窄;尿道擴張術后。出院醫(yī)囑及病情證明建議:注意休息,多飲水;短期抗感染治療,注意膀胱造瘺管清潔,避免感染;不適隨診,3周后來院復診,拔除尿管,定期尿道擴張。同年11月19日,經(jīng)彭某江自行委托,襄陽中立法醫(yī)司法鑒定所出具鑒定意見書:彭某江后尿道狹窄切除擴張術后之損傷構成《道標》九級傷殘。彭某江為此支付鑒定費800元。2016年8月23日,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程某寶以該法醫(yī)學鑒定系原告單方委托為由,書面申請重新鑒定,本院未予準許。
另查明,麻竹高速公路橫穿高速路的汽車橋建設勞務分包工程系程某寶個人從中鐵十一局承包。彭某江受傷后,程某寶為其支付人民幣65000元(其中醫(yī)療費49500元)。
上述事實,有雙方當事人陳述,原告提交的錄音資料、出院記錄、病情證明、檢查報告單、鑒定意見書、鑒定費票據(jù)、結婚證、交通費票據(jù)等證據(jù);被告程某寶提供的收條等證據(jù),在卷證實。
本院認為,公民的身體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jù)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在本案中,彭某江為程某寶承包的項目工程提供勞務,二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程某寶應當保障彭某江為其提供勞務期間的人身安全,彭某江不慎在工地上受傷,程某寶未盡到安全管理義務,存在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原告彭某江作為成年人,在工地干活期間未注意自身安全,亦存在一定過錯,應相應的減輕被告程某寶的責任。結合本案實際情況,認定被告程某寶承擔85%的賠償責任,另15%的賠償責任由原告彭某江自行承擔。原告的損失中,醫(yī)療費495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900元(20元/天×45天)、護理費3839元(31138元/年÷365天×45天,護理時間為住院期間)、誤工費17922元(44496元/年÷365天×110天)、殘疾賠償金47376元、交通費酌定3000元、鑒定費800元,合計123337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認。原告訴請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訴請的營養(yǎng)費無醫(yī)囑予以證實,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的上述損失,由被告程某寶賠償85%即104836.45元,扣減程某寶已支付65000元,被告程某寶還應賠償原告的各項損失計39836.45元。另15%即18500.55元由原告自行承擔。原告的傷情構成九級傷殘,身體及精神上均遭受傷害,本院考慮原告的實際情況,精神損害撫慰金酌情支持4000元。被告程某寶申請對原告自行委托的傷殘等級鑒定進行重新鑒定,但未提供證據(jù)予以反駁,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規(guī)定的相關情形,本院不予準許。原告基于病情、醫(yī)療環(huán)境及醫(yī)生建議轉至上級醫(yī)院治療,符合常理,故被告程某寶辯稱原告系自行轉院、人為擴大損失,不承擔該部分損失的賠償責任,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程某寶另辯稱彭某江系在下班時間未遵守工地管理相關規(guī)定,在工地擅自小便躲避路人時不慎摔倒受傷,自身存在重大過失,因其未提供證據(jù)予以佐證,該辯稱事實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程某寶賠償原告彭某江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39836.45元;
二、被告程某寶賠償原告彭某江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4000元;
三、駁回原告彭某江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列應付款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逾期支付,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60元,由原告彭某江負擔160元,被告程某寶負擔3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jù)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13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款匯至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襄陽萬山支行,開戶名: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17-4*********656。上訴人也可以將上訴案件受理費直接交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nèi)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陳明軍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 楊慧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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