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生與曾某安勞務合同糾紛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2-26閱讀量:(1405)

湖南省益陽市赫山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湘0903民初2697號

原告陳某生,男,19**年**月**日出生,住益陽市**區(qū)。

委托代理人諶*志,湖南省益陽市**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被告曾某安,男,19**年**月**日出生,住益陽市**區(qū)。

委托代理人曹偉,湖南公言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原告陳某生(以下簡稱原告)與被告曾某安(以下簡稱被告)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羅妮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諶*志、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曹偉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被告系親屬關系,2012年至2014年間,被告承包了**湖危橋和**港工區(qū)危橋改造,原告一直在被告工地做事,后原、被告經結算,截止至2014年1月30日,被告尚欠原告工資款7918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討未果,故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工資款79180元,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被告辯稱,原、被告系合伙關系,原告沒有在被告工地做事,該欠條是被告為了向赫山區(qū)農村公路管理所共同催要工程款而虛構出具的,被告并未欠原告工資款。

原告就其主張,提供證據欠條1張,用以證明原告在被告承包工地處務工,被告欠原告工資款79180元的事實。

被告經質證認為,對該證據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有異議,原、被告系該工程的共同承包人,被告出具的欠條系催要工程款而虛構的,并非真實欠款。

被告就其主張?zhí)峤涣巳缦伦C據:

1、視聽資料1份,用以證明原、被告系合伙關系,該欠條的出具系虛假出具,并非真實欠款;

2、收條1份,用以證明案外人陳運輝夫妻與被告合伙投資12萬元承包工程,被告向陳運輝出具的收條和欠條都未收回的情況;

3、證人趙某洲、湯某梅、劉某雄、李某希、李某的證言各1份,且證人趙某洲、湯某梅、劉某雄、李某希均到庭作證,用以證明本案欠條系被告為了向某某區(qū)農村公路管理所討要工程款,邀集親戚朋友去催討時虛假出具的。

原告對被告提交的證據經質證認為,證據1中原告與被告的通話記錄的真實性與關聯性有異議,錄音內容與本案待證事實均無關聯性,且被告言語具有誘導性,內容中原告并未承認原、被告系合伙關系,亦未承認欠條系虛假出具。對被告與案外人潘麗英的談話內容有異議,不能證明原、被告系合伙關系,且潘麗英與原告有利害關系;對證據2的真實性、關聯性均有異議,與本案無關,不能達到被告證明目的;對證據3證人證言的真實性、關聯性均有異議,該證人與被告有利害關系,證詞的內容與本案無關,不能證明被告出具給原告的借條是虛構的。

對于原、被告雙方提交的證據,綜合雙方的質證意見,本院認證如下,原告提交的證據欠條1張,該欠條上寫的是“欠原告工程款”,并不是工資款,與原告主張的訴訟請求不符,且原告未提交相關的證據予以佐證,不能達到其證明目的,本院不予認可;被告提交的證據1,錄制時被告未告知原告,且形成時間在本案起訴后,不符合證據的“三性”,本院不予認可;被告提交的證據2,證實的內容與本案無關聯性,本院亦不予采信;對證據3,該組證據證人趙某洲、湯某梅、劉某雄、李某希均出庭作證,其證言能夠相互印證案件事實,內容真實,且與本案具有關聯性,故本院對證人趙某洲、湯某梅、劉某雄、李某希的證言中證明欠條的出具情況部分予以確認,對其他證明內容以及證人李暢的證言,本院不予認定。

根據原、被告的當庭陳述以及本院采信的證據,本院確認以下案件事實:

原、被告系親戚關系,2012年8月份,被告承包了**湖危橋和**港工區(qū)危橋改造工程,2014年9月份,被告因需向赫山區(qū)農村公路管理所討要工程款,遂邀集了并未在其承包工地務工的湯某梅、劉某雄、李某希等親友十余人到被告家,當場給湯某梅、劉某雄、李某希及原告等親友出具了欠條,出具給原告的欠條內容為“截止2014年元月30日止,**湖危橋改造工程、**港工區(qū)橋共計欠原告工程款柒萬玖仟壹佰捌拾元(79180.00元)”,欠條落款為“2014年1月30日”,同時附帶備注“余款盡量于三個月付清”。出具欠條當時,原告及其妻子并未在場,被告寫好欠條后,邀案外人趙慶洲一起到益陽市***宮附近找到原告妻子,將該欠條交給原告妻子。后原告持該欠條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工資款。

另查明,原、被告既沒有簽訂書面的勞務合同,亦沒有口頭約定勞務協議,更沒有約定勞務報酬數額和計算方式,沒有進行過工資結算。原告在庭審中還陳述不知道自己務工天數,更不清楚該欠條款項的組成,該欠條原告是從其妻子處獲得的。

本院認為,合同雙方應按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義務。勞務合同關系中提供勞務者只有向接受勞務者提供了勞動才能主張獲得報酬的權利。原告主張自身為提供勞務者,要求被告支付勞務報酬,但原告既不能陳述其與被告約定的勞務報酬數額、計算方式、務工時長以及該欠條款項的組成,亦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已向被告提供了勞務,且被告為反駁原告訴訟主張,提供了相應的、充分的證據予以證明,原、被告之間未形成勞務合同關系,因此原告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故本院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陳某生的訴訟請求。

本案案件受理費1780元,減半收取890元,由原告陳某生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

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羅妮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七日

書記員  李亮

勞務合同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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