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某某與宋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2-21閱讀量:(1480)

江蘇省無錫市惠山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惠洛民初字第00482號

原告陸某某。

委托代理人蔡昀軒(受陸某某特別授權委托),江蘇景豐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楊士?。ㄊ荜懩衬程貏e授權委托),江蘇景豐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宋某某。

原告陸某某與被告宋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1月1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陸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蔡昀軒、楊士俊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宋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陸某某訴稱:其在洛社鎮(zhèn)開設福利彩票銷售店,自2012年起,宋某某多次上門購買中國福利彩票刮刮樂卡,共計結欠陸某某彩票價款30000元,2012年9月5日宋某某向陸某某出具借條一張,該結欠價款轉化為借款,約定于月底歸還,陸某某催討不著該借款,現(xiàn)訴至法院,要求宋某某歸還借款3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30000元為基數(shù),自2012年10月1日起至判決給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被告宋某某未作答辯。

經(jīng)審理查明:2012年9月5日,宋某某向陸某某出具借條一張,其上載明:“今借陸某某三萬元,刮刮樂,于月底結清。”關于借條的形成經(jīng)過,陸某某陳述,2012年9月5日當天,宋某某不斷地刮獎,一天之內(nèi)刮了30000元金額的刮刮樂,宋某某當天未付款,向陸某某出具借條一張,該彩票價款轉化為借款?,F(xiàn)陸某某催討不著借款,于2014年9月3日訴至本院。

以上事實,有借條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jù)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宋某某結欠陸某某的借款系宋某某結欠的陸某某彩票價款轉化而成,宋某某未按約歸還,致成糾紛,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宋某某結欠陸某某借款30000元,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理應歸還。因宋某某逾期未還款,陸某某要求宋某某支付自2012年10月1日起的逾期利息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jù),應予支持。被告宋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應視為其放棄舉證、質證與抗辯的權利。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宋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歸還陸某某借款3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30000元為基數(shù),自2012年10月1日起至判決給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36元、公告費800元,合計1436元,由宋某某負擔。(該款已由陸某某預交,宋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直接支付給陸某某,本院不再退還。)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jù)《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guī)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審 判 長  趙旭東

人民陪審員  孫耀龍

人民陪審員  馮建良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張少云

書 記 員  劉 琳

借貸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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