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云龍區(qū)人民檢察院訴被告人劉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2-20閱讀量:(1341)

江蘇省徐州市云龍區(qū)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6)蘇0303刑初47號

公訴機關徐州市云龍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某,男。2016年1月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1月21日被逮捕?,F羈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辯護人吳磊,江蘇義行律師事務所律師。

徐州市云龍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云檢訴刑訴(2016)4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徐州市云龍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徐蒙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及辯護人吳磊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

2014年9月27日22時40分許,被告人劉某駕駛普通桑塔納教練車,沿徐州市云龍區(qū)黃山大道由東向西行駛至闖關東飯店門口附近,對路面情況觀察疏忽,與騎自行車由西向東行駛的徐某某碰撞發(fā)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徐某某受傷,后被告人劉某駕車逃逸。經徐州醫(yī)學院司法鑒定所鑒定,被害人徐某某左肩部的損傷程度構成輕傷二級,左下肢的損傷程度構成重傷二級,右下肢的損傷程度構成輕傷二級。經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云龍大隊認定,被告人劉某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被害人徐某某無責任。

案發(fā)后,被告人劉某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后被告人劉某的親屬代為賠償被害人徐某某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32.9萬元,取得了徐某某的諒解。

被告人劉某對上述事實及指控的罪名均無異議,辯護人認為被告人劉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系初犯、偶犯,案發(fā)后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具有悔罪表現,建議對被告人劉某從輕處罰。

上述事實,被告人劉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被害人徐某某的陳述,證人朱某某、甄某某的證言,被告人劉某的供述,戶籍證明,事故現場照片,診斷證明,駕駛證、行駛證復印件,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云龍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徐州市醫(yī)學院司法鑒定所鑒定意見,談話筆錄、收條、諒解書,到案經過、發(fā)結案報告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傷,且肇事后逃逸,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劉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予以采納。關于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劉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案發(fā)后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有悔罪表現,可以從輕處罰的意見,經查證屬實,予以采納;被告人劉某已取得被害人徐某某的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劉某的犯罪情節(jié)和悔罪表現,本院已對其平時表現和監(jiān)管措施進行了落實,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本院決定對其適用緩刑。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劉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張宏志

代理審判員  薛傳耀

人民陪審員  周迎東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書 記 員  遆 樂

交通肇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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