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張某寶與葉某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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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三峽壩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鄂三峽民初字第00596號
原告張某寶。
委托代理人張海燕,湖北百思特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被告葉某。
被告中國某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某自治縣支公司,住所地某某鎮(zhèn)某某路**號。
法定代表人郭某接,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劉某新。
委托代理人楊某平。
原告張某寶訴被告葉某、被告中國某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某自治縣支公司(以下簡稱某財保某某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婁曉春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寶及其委托代理人張海燕、被告葉某、被告某財保某某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劉某新、楊某平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某寶訴稱,2014年1月21日8時5分,原告張某寶騎自行車途經(jīng)某某路“太平鳥”門前被被告葉某駕駛轎車追尾,致原告張某寶受傷及自行車受損的交通事故,經(jīng)認定被告葉某負主要責任,原告張某寶負次要責任。原告受傷后被送往宜昌市某某醫(yī)院住院治療96天,被診斷為腰1椎體壓縮性骨折,多處軟組織挫傷,出院后醫(yī)生建議院外逐步起床功能鍛煉,加強營養(yǎng)、全休兩月。后被宜昌大公法醫(yī)鑒定所司法鑒定為傷殘X級,其院外護理時限為30日。葉某所駕轎車在第二被告處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險。訴訟請求:1、判令二被告賠償原告損失共計66658元(殘疾賠償金29778元、誤工費15080元、護理費128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880元、營養(yǎng)費1920元、交通費700元、鑒定費15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2、由二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在被告葉某提出為原告墊付費用要求在本案中一并處理后,原告同意將葉某和某財保某某支公司墊付費用納入訴訟請求。
被告葉某辯稱,一、答辯人對于交通事故發(fā)生的事實經(jīng)過及責任認定均無異議,對原告因此受傷表示慰問,愿意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二、我的車輛在中財保長陽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原告的損失應由保險公司承擔;三、交通事故發(fā)生后,我墊付了原告醫(yī)藥費19770.81元,其中10000元由保險公司預付,支付護理費2000元,支付生活費200元,請求在本案一并處理;四、原告各項損失請法院依法核定。
被告某財保某某支公司辯稱,一、原告在這次交通事故中受傷,我們表示同情,愿意按照交強險法律規(guī)定或商業(yè)三者險合同的約定進行賠償。二、這次交通事故發(fā)生后,保險公司已經(jīng)預付了搶救費、醫(yī)療費10000元;三、我們認為原告的部分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四、鑒定費和訴訟費不屬于保險公司的賠償范圍。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1月21日8時5分,原告張某寶騎助力自行車途經(jīng)某某路“太平鳥”門前與被告葉某駕駛轎車側面掛撞,致原告張某寶受傷、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宜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事故處理大隊將事故責任劃分為被告葉某負主要責任,原告張某寶負次要責任。原告受傷后被送往宜昌市某某醫(yī)院住院治療96天,由葉某墊付醫(yī)療費9770.81元、某財保某某支公司墊付醫(yī)療費10000元。原告?zhèn)樵\斷為腰1椎體壓縮性骨折,多處軟組織挫傷。出院醫(yī)囑:院外逐步起床功能鍛煉,加強營養(yǎng);全休兩月,不適隨診。2014年5月16日,宜昌大公法醫(yī)司法鑒定所出具(2014)臨鑒字第314號《司法鑒定意見書》,評定張某寶傷殘程度十級,院外護理時限30日。被告葉某為所駕轎車在某財保某某支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不計免賠責任限額50萬元的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另,原告認可被告葉某為其支付護理費2000元、生活費100元,并稱2000元護理費已包含在永樂家政出具的10400元收據(jù)中。
上述事實,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病歷、住院費發(fā)票、出院記錄、出院診斷證明、《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費發(fā)票、護理協(xié)議書及收據(jù)、護理費收條、返聘協(xié)議、誤工證明、工資條、營業(yè)執(zhí)照、葉某駕駛證、行車證、保單、保險條款、當事人陳述等證據(jù)在卷佐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葉某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輛與張某寶駕駛助力自行車側面掛撞,致原告張某寶受傷,應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根據(jù)《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責任劃分,被告葉某應承擔此事故主要責任,原告張某寶承擔次要責任,二人七三分責。被告某財保某某支公司應在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保險責任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損失。住院伙食補助費按宜昌市內(nèi)出差伙食補助標準每日20元計算。事故發(fā)生時,原告年滿67周歲,殘疾賠償金按13年計算?!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誤工時間根據(jù)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xù)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原告按照醫(yī)院的診斷證明計算誤工時間156天(96天+60天)應予支持。保險公司對《鑒定意見書》中原告院外護理時間30天有異議,認為護理時間不應超過誤工休息時間,而事實上,原告請求的護理時間并未超過誤工時間。原告住院期間的護理費有護理協(xié)議書及家政公司出具的收據(jù)予以證明,系實際發(fā)生的費用,應予支持。其院外恢復期間的護理費按照居民服務業(yè)在崗職工年均收入水平計算。原告張某寶雖然在基本工資、崗位工資上有固定收入,但福利和績效工資是不固定的,原告不能證明其實際減少的收入,也未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其誤工費按宜昌上年度企業(yè)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計算。交通費支持200元,精神撫慰金過高,支持1000元。綜上所述,因交通事故造成原告損失計算如下:1、醫(yī)療費19770.81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1920元(20元/天×96天),3、營養(yǎng)費1920元(20元/天×96天),4、殘疾賠償金29778元(22906元/年×13年×10%)、5、護理費12538元(10400元+26008元/年÷365天×30天),6、誤工費14634元(32373元/年÷365天×156天),7、交通費200元,8、精神撫慰金1000元,9、鑒定費1500元,合計83260.81元。由被告某財保某某支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nèi)賠付68150元,下余醫(yī)療費9770.81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920元、營養(yǎng)費1920元,共13610.81元,由被告某財保某某支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責任限額內(nèi)賠付9528元(13610.81元×70%)。鑒定費1500元由被告葉某賠償1050元(1500元×70%)。三方抵扣后,保險公司賠付67678元(68150元+9528元-10000元),由原告張某寶取得56857元(67678元+1050元-9770.81元-2000元-100元),被告葉某取得10821元(9770.81元+2000元+100元-1050元)。綜上所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某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某自治縣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nèi)在鄂E5R***車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責任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張某寶損失56857元;
二、被告中國某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某自治縣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nèi)在鄂E5R***車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責任限額內(nèi)給付被告葉某10821元;
三、駁回原告張某寶的其他訴訟請求。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332元,由原告張某寶負擔100元,被告葉某負擔232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婁曉春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書記員 鐘 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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