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wù)指南 - 律師案例 - 金某某與徐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2-14閱讀量:(1062)
浙江省樂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浙0382民初7512號
原告:金某某。
委托代理人:胡仕演,浙江擇法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徐某某。
原告金某某與被告徐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黃敏適用簡易程序于2016年8月3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胡仕演,被告徐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金某某起訴稱:2015年,被告向原告購買鐵皮,鐵皮款共7萬元,被告出具欠據(jù)。后經(jīng)催討,被告于2016年7月31日還款5000元,重新出具金額為65000元的欠據(jù)。現(xiàn)原告多次催討,余欠款項至今未償還,故起訴要求判令:1、被告徐某某支付原告貨款65000元并賠償利息損失(自2016年8月8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貸款利率計算至法院判決實際履行之日止)。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徐某某答辯稱:1、欠款65000元屬實。2、一共欠11多萬元,一直有還款,原告的貨物質(zhì)量有問題,我退還給原告但他不要,我向他的同行詢問,說是偽劣產(chǎn)品,我買的是好的產(chǎn)品,但原告給的是劣質(zhì)產(chǎn)品。
經(jīng)審理查明:2015年間,被告向原告購買鐵皮,2016年7月31日經(jīng)結(jié)算,確認被告尚欠原告鐵皮款65000元。上述款項被告至今未償還。
以上事實身份證、戶籍證明、欠款憑單及原、被告的庭審陳述等在案佐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徐某某欠原告貨款的事實有欠款憑單為憑,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被告徐某某應(yīng)當予以償付?,F(xiàn)原告要求被告徐某某支付貨款并賠償利息損失,于法有據(jù),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認為貨物存在質(zhì)量問題,但未提供證據(jù)予以證明,本院不予采納。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百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徐某某應(yīng)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金某某貨款65000元并賠償利息損失(以65000元為基數(shù),自2016年8月8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至本判決確定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轉(zhuǎn)付。
案件受理費1420元,減半收取710元,由被告徐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黃 敏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代書 記員 黃一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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