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甲與郭某乙、郭某丙、郭某丁、郭某戊、郭某己、郭某庚遺囑繼承糾紛一案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2-13閱讀量:(1771)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南寧市興寧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興民一初字第1655號

原告郭某甲。

委托代理人郭伉,廣西鈺錦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郭某乙。

被告郭某丙。

被告郭某丁。

被告郭某戊。

被告郭某己。

被告郭某庚。

原告郭某甲與被告郭某乙、郭某丙、郭某丁、郭某戊、郭某己、郭某庚遺囑繼承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農慧蘭適用簡易程序,于2013年10月2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書記員韋娜擔任記錄。原告郭某甲的委托代理人郭伉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郭某乙、郭某丙、郭某丁、郭某戊、郭某己、郭某庚經(jīng)本院合法送達傳票,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郭某甲訴稱:原、被告的父親郭某某于2006年8月18日病故,母親陳蘅于2012年12月22日病故。父母生前各位被告均已結婚分家,只有原告與父母共同在南寧市濟南路***號*棟*單元*號房居住生活,直至父母病故。因原告沒有房產及住處,此前的2003年12月25日,父親親筆留言稱,原濟南路***號郵局宿舍*—*—***房郭某某之房產權在辭世后由七子郭某甲繼承……;父母為避免發(fā)生繼承糾紛,又于2005年12月24日立下遺囑《關于房屋產權繼承議定書》,明確上述房屋產權交給七子郭某甲繼承,其余六位子女如無異議,請在議定書上簽名以示同意。6位被告均在議定書上簽了名,同意父母的決定。父母過世后,單位要拆舊建新房,原告找6位被告協(xié)助辦理房屋產權過戶登記,4位哥哥均無異議,只有2位姐姐被告郭某戊、郭某己拒不協(xié)助。原告及4位哥哥多次找她們協(xié)商、做工作無果。原告無奈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1、判決原告全部繼承原、被告父母生前遺留的坐落于南寧市濟南路***號*棟*單元*號房產;2、本案訴訟費用由原告承擔。

被告郭某戊、郭某己辯稱:一、先父郭某某立“遺囑”一事,當時兩被告作為女兒在其“遺囑”簽字,只作當時見證而已,“遺囑”是否有效由法庭裁決。二、先父母相繼謝世后,兩被告從未向有關部門及家中各人提出“遺產”分割,做何來“遺產”糾紛之事?三、倘若“遺產”與兩被告無關,請“繼承”人勿打擾兩被告正常的生活。

被告郭某乙、郭某丙、郭某丁、郭某庚未作答辯,亦未提交證據(jù)。

經(jīng)審理查明:被繼承人郭某某(19**年*月**日出生)于2006年8月18日死亡。郭某某的父母均已先于郭某某死亡。郭某某與被繼承人陳某(19**年*月**日出生)于1947年登記結婚,陳某于2012年12月22日死亡,陳某的父母均已先于陳某死亡。郭某某、陳某共同生育了郭某乙、郭某丙、郭某丁、郭某戊、郭某己、郭某庚、郭某甲。

南寧市濟南路***號*棟*單元*號房是郭某某于1993年12月向南寧市郵政局購買房改出售的成本價房,房屋登記產權人為郭某某(產權證編號:邕房權證字第0118****號,建筑面積59.16平方米)。

2003年12月25日,郭某某自書一份書面留言,內容為:“原濟南路***號郵局宿舍*-*-***房郭某某之房屋產權在辭世之后由七子郭某甲繼承,任何人不得侵占和干涉,特寫此字作為證據(jù)。”郭某某在其上簽名并注明“郭某某親筆留言”。

2005年12月24日,郭某某、陳某以及郭某乙、郭某丙、郭某丁、郭某戊、郭某己、郭某庚、郭某甲在《關于房屋產權繼承議定書》上簽字,該議定書內容以打印形式作出,內容為:“本人郭某某、陳某,是南寧市郵政局退休老職工,現(xiàn)住南寧市濟南路***號市郵政局職工宿舍*棟*單元*樓*號房(房屋面積為59.16平方米,產權證為邕房產字0118****號),屬于我們倆的私人財產。本人生育子女五男二女共七人,除七子郭某甲從小與我同住40余年并無其他住處外,其他六個子女都已成家立業(yè),各有房屋和住處,故在我有生之年將此房屋產權交給七子郭某甲繼承,其余六位子女如無異議,請在議定書上簽名以示同意,以免今后發(fā)生爭議,特立此據(jù)。”在上述簽名中,“五女簽名”一欄署名為“郭某萍”。

經(jīng)查,郭某己無曾用名,郭某己在應訴后向本院遞交的書面《聲明》上,其以“郭某萍”署名。

原告郭某甲于2013年8月10日委托廣西華正房地產土地評估咨詢有限公司對南寧市濟南路***號*棟*單元*5號房的市場價值進行評估,該評估公司于2013年8月12日作出房地產估價報告,確定該房的市場價值為242200元。

以上事實,有邕房權證字第0118****號房屋產權證、戶口簿、死亡證明、聲明、《關于房屋產權繼承議定書》、南寧市興寧區(qū)朝陽街道辦事處朝陽社區(qū)居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jù)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當事人有答辯及對對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jù)進行質證的權利,本案被告郭某乙、郭某丙、郭某丁、郭某戊、郭某己、郭某庚經(jīng)本院合法送達傳票,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視為其已放棄相應的答辯和質證權利。

南寧市濟南路***號*棟*1單元*號房系由被繼承人郭某某在其與陳某的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購買,是郭某某和陳某的夫妻共同財產,由兩人共同共有。郭某某和陳某的父母均先于兩人死亡,兩人共同生育郭某乙、郭某丙、郭某丁、郭某戊、郭某己、郭某庚、郭某甲,故郭某某、陳某的法定繼承人為郭某乙、郭某丙、郭某丁、郭某戊、郭某己、郭某庚、郭某甲。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五條規(guī)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公民可以依照法律規(guī)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本案中,被繼承人郭某某于2003年12月25日自書一份留言,該書面留言中對其名下財產進行處分的意思表示明確,符合自書遺囑的法律要件,對該遺囑的效力本院予以確認。但因該自書遺囑處分的訟爭房屋系郭某某與陳某的夫妻共同財產,訟爭房屋的1/2產權份額為陳某所有,剩余1/2產權份額系郭某某的遺產,故郭某某在該自書遺囑中處分其名下訟爭房屋1/2產權份額的行為合法有效。郭某某、陳某于2005年12月24日以打印件的形式作出《關于房屋產權繼承議定書》,將訟爭房屋產權全部交給原告郭某甲繼承,郭某某、陳某均在其上簽名,雖然被告郭某己的署名為“郭某萍”,但結合其應訴答辯內容,可認定其在議定書上簽名的真實性,據(jù)此,本案的七位法定繼承人均在議定書上簽名確認,表明本案所有法定繼承人對上述訟爭房產的分配方案沒有異議,可認定《關于房屋產權繼承議定書》是被繼承人郭某某、陳某的真實意愿,故該議定書合法有效。原告郭某甲主張依照該議定書全部繼承訟爭房屋,符合法律及該議定書的約定,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南寧市濟南路***號*棟*單元*號房(產權證編號:邕房權證字第0118****號,建筑面積59.16平方米)由原告郭某甲繼承。

案件受理費2486元,由原告郭某甲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于上訴期滿之日起七日內向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開戶行:某行南寧市竹溪分理處,開戶名稱: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訴訟費專戶,賬號:0102*******017),逾期未交納又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農慧蘭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書記員  韋 娜

遺囑繼承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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