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黃某甲、韋某甲、吳某甲、韋某乙、許某犯詐騙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2-13閱讀量:(1270)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凌云縣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4)凌刑初字第83號

公訴機關(guān)廣西自治區(qū)凌云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黃某甲,居民。因涉嫌詐騙罪,于2014年9月19日被凌云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F(xiàn)羈押于凌云縣看守所。

辯護人張東垣,廣西鈺錦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人韋某甲,居民。因涉嫌詐騙罪,于2014年9月19日被凌云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F(xiàn)羈押于凌云縣看守所。

辯護人彭劍波,廣西創(chuàng)想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人吳某甲,居民。因涉嫌詐騙罪,于2014年9月19日被凌云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F(xiàn)羈押于百色市第二看守所。

辯護人陳正寬,廣西濟文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人韋某乙,曾用名韋,個體戶。因涉嫌詐騙罪,于2014年10月27日被逮捕,同日由凌云縣公安局決定取保候?qū)彙?/p>

俐某辯護人傅偉,廣西中名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人許某,個體戶。因涉嫌詐騙罪,于2014年10月27日被逮捕,同日由凌云縣公安局決定取保候?qū)彙?/p>

辯護人陳榮兵,廣西凌盛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凌云縣人民檢察院以凌檢刑訴(2014)12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某甲、韋某甲、吳某甲、韋某乙、許某犯詐騙罪,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當日立案受理,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12月1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凌云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吳長勛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黃某甲及其辯護人張東垣、韋某甲及其辯護人彭劍波、吳某甲及其辯護人陳正寬、韋某乙及其辯護人傅偉、許某及其辯護人陳榮兵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凌云縣人民檢察院指控:

1、2013年12月底,被告人黃某甲、韋某甲來到凌云縣城,經(jīng)黃某甲介紹,被告人吳某甲認識所謂的“風水大師”韋某甲,黃某甲吹噓韋某甲是著名的風水大師,可以布局改變命運。韋某甲假裝用吳某甲的生辰八字推算后告知吳某甲:“如要改變現(xiàn)狀就必須換個地方住,把正在經(jīng)營的‘某緣’婚紗店擴大規(guī)模,并由其幫布風水局后,才能事事順利,賺到大錢,還可以免費幫開光一塊‘玉佩’辟邪。”吳某甲信以為真,答應(yīng)讓韋某甲幫布風水,黃某甲告知吳某甲布風水局要收費38,000元人民幣。后被告人黃某甲、韋某甲在凌云縣城幫吳某甲找到住房,并由韋某甲對該住房和經(jīng)營的門店布風水,利用封建迷信騙取吳某甲7,600元。

2、2014年初,被告人黃某甲、韋某甲再次來到凌云縣城,在吳某甲的“某緣”婚紗店,被告人許某認識了黃某甲和韋某甲。韋某甲同樣用許某的生辰八字推算,然后告知許某必須搬家,并由其對許某經(jīng)營的“某某照明”燈具店布風水和開光一塊“玉佩”,才能生意興隆,事事順利,騙取許某的信任,同時黃某甲要求支付許某好處費68,000元人民幣。許某信以為真,答應(yīng)讓黃某甲和韋某甲在凌云縣城幫找到房子,并由韋某甲對該住房和“某某照明”燈具店進行測量、布局、改變門店的大門朝向和店內(nèi)收銀臺的擺設(shè)等。黃某甲、韋某甲利用封信迷信活動騙取許某9,800元。

3、2014年2月份,經(jīng)被告人許某和吳某甲介紹,被告人韋某乙認識了被告人黃某甲、韋某甲。韋某甲用同樣的手段為韋某乙測算生辰八字,以幫韋某乙找新房布風水局就能生活幸福,取得韋某乙的信任,并要求支付98,000元作為報酬。后黃某甲、韋某甲在“中國某某財產(chǎn)保險公司凌云分公司”職工住宿樓幫韋某乙找到了一套出租房,并利用封建迷信活動,騙取韋某乙1萬元。

4、2014年5月份,被告人黃某甲、韋某甲來到凌云找到被告人吳某甲、許某和韋某乙商談,讓三人作為在凌云拉風水生意的業(yè)務(wù)員,尋找詐騙對象,并對三人進行培訓,培訓的內(nèi)容是如何把韋某甲的封建迷信活動向他人推介,并承諾拉得一“客戶”就從所得報酬中給予三人30%的提成,被告人吳某甲、許某和韋某乙同意。同年6月7日,經(jīng)韋某乙介紹,被害人吳某乙在“匯某”婚紗攝影會所認識了黃某甲和韋某甲,由韋某甲用測算生辰八字的方式騙取吳某乙的信任,由黃某甲和韋某甲幫找房子和布風水及開光一塊“玉佩”辟邪,黃某甲借機要求支付13萬元的報酬和1,680元的開光費。后黃某甲、韋某甲幫吳某乙在凌云縣城的“山水某某”商品房小區(qū)找到一套適合吳某乙的房子,并且在吳某乙的新房子內(nèi)用羅盤、武帝尺、圈尺等輔助工具進行風水測量、設(shè)計,還在客廳內(nèi)擺設(shè)神臺做“法”,發(fā)功驅(qū)邪,布風水局。6月12日,吳某乙到凌云縣前進街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將131,680元人民幣通過銀行轉(zhuǎn)帳方式轉(zhuǎn)到韋某乙的銀行帳戶上,后韋某乙把贓款的70%即92,176元轉(zhuǎn)到吳某甲的帳戶上,再由吳某甲轉(zhuǎn)到黃某甲的銀行帳戶上,黃某甲、韋某甲平分各得46,088元,吳某甲、韋某乙、許某三人分要贓款的30%即39,504元,用于三人合伙生意開支。

為指控上述犯罪事實,公訴機關(guān)提供了相關(guān)證據(jù),并認為被告人黃某甲、韋某甲、吳某甲、韋某乙、許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風水迷信活動騙取他人錢財,其中黃某甲、韋某甲共同詐騙四次,詐騙數(shù)額159,080元,數(shù)額巨大,被告人吳某甲、韋某乙、許某共同詐騙一次,詐騙數(shù)額131,680元,數(shù)額巨大。五被告人的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和第二百六十六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黃某甲、韋某甲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規(guī)定,應(yīng)當按照各自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吳某甲、韋某乙、許某起次要作用,是從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應(yīng)當減輕處罰。被告人韋某乙、許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規(guī)定,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黃某甲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無異議,并自愿認罪,要求對其適用緩刑。

辯護人張東垣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無異議,但黃某甲有以下從輕減輕處罰情節(jié):其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及其他同案犯的犯罪事實,具有坦白表現(xiàn);黃某甲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較小,起次要作用;黃某甲是初犯、偶犯,并當庭自愿認罪,認罪態(tài)度好,其家屬也賠償了受害人損失,取得了諒解。建議對黃某甲適用緩刑。

被告人韋某甲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罪名無異議,并自愿認罪,要求對其適用緩刑。

辯護人彭劍波辯稱,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第4起中,韋某甲沒有對吳某甲、韋某乙、許某進行培訓,沒有用生辰八字假裝推算。而韋某甲具有以下從輕減輕情節(jié):風水學不等同于封建迷信,韋某甲屬從犯,也是初犯,其當庭自愿認罪,認罪態(tài)度好,其家屬積極賠償了受害人的損失,并取得被害人諒解,而受害人對本案的發(fā)生也有過錯。綜上,建議對韋某甲適用緩刑。

被告人吳某甲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無異議,并自愿認罪,要求對其適用緩刑。

辯護人陳正寬辯稱,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第4起中30%的贓款,實際投入店里的錢為27,004元,另12,500元用于韋某乙個人開支。公訴機關(guān)認定黃某甲和韋某甲是主犯,另外三人是從犯是正確的,吳某乙是韋某乙聯(lián)系的,吳某甲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最小。吳某甲具有以下從輕減輕情節(jié):吳某甲具有坦白情節(jié),其分贓最少,也已退賠并取得被害人諒解;吳某甲屬初犯、偶犯,其當庭自愿認罪,具有悔罪表現(xiàn),而受害人吳某乙也有過錯。因此,對吳某甲應(yīng)該適用緩刑。

被告人韋某乙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無異議,并自愿認罪,要求對其適用緩刑。

辯護人傅偉辯稱,30%贓款實際掌握在吳某甲手上,韋某乙當時待產(chǎn),沒有直接掌控這筆錢,該款全部用于三人合伙生意,沒有用于個人開支;而吳某甲曾向韋某乙、許某說如拉不到看風水業(yè)務(wù),就要退出,韋某乙迫于壓力才參與的,其屬脅從犯;案發(fā)后,韋某乙積極向受害人賠禮道歉,取得被害人諒解,其主觀惡性較小。綜上,韋某乙符合緩刑適用條件。

被告人許某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無異議,并自愿認罪,要求給予重新做人的機會。

辯護人陳榮兵辯稱,許某被騙的是13,400元,而不是9,800元。而許某犯罪后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屬自首;其是黃某甲、吳某甲脅迫才加入到業(yè)務(wù)中,屬脅從犯;許某取得了受害人諒解。建議對許某免予刑事處罰。

經(jīng)審理查明:

一、2013年,被告人黃某甲與韋某甲相識后,兩人協(xié)商由韋某甲負責看風水,黃某甲負責推薦和介紹客戶,收入五五分成。2013年12月底,被告人黃某甲、韋某甲來到凌云縣城,經(jīng)黃某甲介紹,被告人吳某甲認識了所謂的“風水大師”韋某甲。黃某甲吹噓韋某甲是著名的風水大師,可以布局改變命運,韋某甲假裝推算后告知吳某甲如要改變現(xiàn)狀就必須換個地方住,把正在經(jīng)營的“某緣婚紗店”擴大規(guī)模,并由其幫布風水局后,才能賺到大錢。吳某甲信以為真,答應(yīng)讓韋某甲幫布風水,黃某甲告知吳某甲布風水局要收38,000元人民幣。后被告人黃某甲、韋某甲在凌云縣城幫吳某甲找到住房,并由韋某甲對該住房和經(jīng)營的門店布風水,吳某甲支付了7,600元,后黃某甲、韋某甲平分了該款。

二、2014年初,被告人黃某甲、韋某甲再次來到凌云縣城,在吳某甲的“某緣婚紗店”,被告人許某認識了黃某甲和韋某甲。韋某甲用同樣的手段,告知許某必須搬家,并由其對經(jīng)營的“某某照明”燈具店和新的住房布風水,才能生意興隆,事事順利,同時,黃某甲要求許某支付68,000元人民幣。許某信以為真,由黃某甲和韋某甲在凌云縣城幫找房子,并由韋某甲對該住房和“某某照明”燈具店進行風水布局。許某支付了9,800元,后黃某甲、韋某甲平分了該款。

三、2014年2月份,經(jīng)被告人許某和吳某甲介紹,被告人韋某乙認識了被告人黃某甲、韋某甲。韋某甲用同樣的手段,以幫韋某乙找新房布風水局就能生活幸福為由,取得韋某乙的信任,黃某甲要求韋某乙支付98,000元人民幣。后黃某甲、韋某甲在“中國某某財產(chǎn)保險公司凌云分公司”職工住宿樓幫韋某乙找到了一套出租房,并幫其布置風水。韋某乙支付了1萬元,后黃某甲、韋某甲平分了該款。

四、2014年5月份,被告人黃某甲、韋某甲來到凌云找到被告人吳某甲、許某和韋某乙,讓三人作為在凌云做風水生意的業(yè)務(wù)員,告知如何把韋某甲向他人介紹,并承諾拉得一“客戶”就從所得報酬中給予三人30%的提成,被告人吳某甲、許某和韋某乙同意。2014年6月7日,經(jīng)韋某乙介紹,被害人吳某乙在“匯某婚紗攝影會所”認識了黃某甲和韋某甲,韋某甲同樣假裝測算,獲取了吳某乙的信任,由黃某甲和韋某甲幫找房子和布風水及開光一塊“玉佩”辟邪,黃某甲借機要求支付13萬元和1,680元的開光費。后黃某甲、韋某甲幫吳某乙在凌云縣城的“山水某某”商品房小區(qū)找到一套房子,并在吳某乙的該新房內(nèi)用羅盤、武帝尺、圈尺等輔助工具進行風水測量、設(shè)計,并進行了布風水局。2014年6月12日,吳某乙到凌云縣前進街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將131,680元人民幣通過銀行轉(zhuǎn)帳方式轉(zhuǎn)到韋某乙的銀行帳戶,后韋某乙把該款的70%即92,176元轉(zhuǎn)到吳某甲的帳戶,再由吳某甲轉(zhuǎn)到黃某甲的銀行帳戶,黃某甲、韋某甲平分該款;吳某甲、韋某乙、許某三人分得的30%即39,504元,用于三人合伙生意開支。

2014年8月15日,被告人韋某乙主動向公安機關(guān)投案;2014年9月18日,被告人許某主動向公安機關(guān)投案。

在庭審中,五被告人及其親屬賠償了被害人吳某乙的全部損失,并取得了諒解;許某也認可被騙金額為9,800元,而黃某甲、韋某甲及其親屬也賠償了吳某甲、韋某乙、許某的損失,獲得其諒解,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jù)證實: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人員基本信息及戶籍證明,到案經(jīng)過,韋某乙的投案自首書,吳某乙的轉(zhuǎn)賬憑證,黃某甲、吳某甲、韋某乙的開卡登記和銀行卡交易記錄,企業(yè)變更通知書及營業(yè)執(zhí)照,吳某甲、韋某乙、許某三人的合作協(xié)議書,吳某甲、黃某甲出具給韋某乙的收條,黃某甲審訊及辨認犯罪現(xiàn)場的視頻資料,韋某甲、吳某甲的審訊視頻資料,扣押清單;

2、吳某乙出具給五被告人的收據(jù)及對五被告人出具的諒解書,吳某甲出具給黃某甲、韋某甲的收條及諒解書,韋某乙、許某出具給黃某甲、韋某甲的諒解書;

3、拘留證、拘留通知書及延長拘留期限通知書,提請批準逮捕書及批準逮捕決定書,逮捕證及逮捕通知書,黃某甲、韋某甲的取保候?qū)徤暾垥安蛔兏鼜娭拼胧┩ㄖ獣?,韋某乙、許某的取保候?qū)徤暾垥叭”:驅(qū)彌Q定書;

4、證人楊某、班某、黃某乙、羅某、黃某丙、黃某丁的證言;

5、被害人吳某乙的報案報告及其陳述;

6、被告人黃某甲辨認現(xiàn)場筆錄、辨認手機短信及照片,被告人韋某甲辨認作案工具筆錄及照片,韋某乙、許某、吳某乙辨認嫌疑人筆錄及照片,韋某乙辨認銀行卡筆錄及照片,許某辨認手機短信及照片,韋某乙、許某辨認現(xiàn)場筆錄及照片;

7、被告人黃某甲、韋某甲、吳某甲、韋某乙、許某的供述。

關(guān)于韋某甲的辯護人提供易學等相關(guān)資料以證明韋某甲從輕減輕情節(jié)的證據(jù)問題,因該證據(jù)只能證明存在該學術(shù),對被告人韋某甲犯罪情節(jié)不具有證明力,故對該證據(jù)不予認定。關(guān)于吳某甲的辯護人提出其三人30%的贓款未完全投入合伙生意的辯解,因該贓款是吳某甲、韋某乙、許某三人內(nèi)部分贓問題,不影響犯罪數(shù)額的認定,對該辯解不予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甲、韋某甲、吳某甲、韋某乙、許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風水迷信虛構(gòu)事實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其中黃某甲、韋某甲共同作案四次,騙取人民幣159,080元,數(shù)額巨大;被告人吳某甲、韋某乙、許某共同作案一次,騙取人民幣131,680元,數(shù)額巨大;五被告人的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規(guī)定,構(gòu)成了詐騙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黃某甲與韋某甲相互配合,其所起作用相當,均是主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的規(guī)定,應(yīng)當按照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故黃某甲的辯護人提出黃某甲起次要作用及韋某甲的辯護人提出韋某甲是從犯的辯解不予采納。被告人吳某甲、韋某乙、許某是在被詐騙后才加入,且也只是負責尋找作案對象,詐騙得逞的關(guān)鍵是黃某甲、韋某甲所起的作用,因此,該三被告人起次要作用,是從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應(yīng)當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罰。被告人韋某乙、許某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屬自首,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黃某甲、韋某甲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并當庭自愿認罪,認罪態(tài)度好,具有悔罪表現(xiàn),且也賠償了吳某乙、吳某甲、韋某乙、許某全部損失,取得了諒解,對其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的規(guī)定,本院決定對黃某甲、韋某甲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被告人吳某甲、韋某乙、許某也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并當庭自愿認罪,認罪態(tài)度好,具有悔罪表現(xiàn),且也賠償了吳某乙全部損失,根據(jù)三被告人是從犯、韋某乙和許某又有自首的量刑情節(jié),對其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本院決定依法對吳某甲、韋某乙、許某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關(guān)于韋某甲、吳某甲的辯護人提出被害人存在過錯的辯護意見,因被告人的行為足以誤導被害人,使其相信布置風水可以改變命運,被害人不存在過錯,對該辯護意見不予采信。關(guān)于韋某乙、許某的辯護人提出韋某乙、許某屬于脅從犯的辯護意見,因無證據(jù)證明其在犯罪過程中是受到脅迫才參與犯罪,故對該辯護意見不予采納。關(guān)于許某的辯護人提出對許某免予刑事處罰的辯護意見,因其參與詐騙的財物數(shù)額巨大,不符合免予刑事處罰的法定條件,對該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綜上,為嚴肅國法,打擊犯罪,保護公民的合法私人財產(chǎn)不受侵犯,維護穩(wěn)定的社會治安秩序,根據(jù)五被告人在本案中的犯罪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guān)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yīng)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黃某甲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二、被告人韋某甲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三、被告人吳某甲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四、被告人韋某乙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五、被告人許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六、被告人韋某甲的作案工具即紅外線儀器一套、三角支撐架一套、魯班尺一把、皮尺和羅盤各一個,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審 判 長  滕樹敏

審 判 員  韋佳利

人民陪審員  卜 升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書 記 員  許斯雯

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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