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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沈中民二終字第2344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遼寧某某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陽市東陵***路**號。
法定代表人:楊某某,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吳建平,遼寧申揚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該公司工作人員。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某某醫(yī)學院,住所地沈陽市于洪區(qū)黃河北大街146號。
法定代表人:肖某某,該學院院長。
委托代理人:吳永新、丁睿,遼寧開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遼寧某某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二建)因與被上訴人某某醫(yī)學院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沈陽市于洪區(qū)人民法院(2013)于民二初字第253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3年12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董菁擔任審判長,與代理審判員劉冬(主審)、代理審判員朱聞天組成合議庭,于2013年12月1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遼寧某某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吳建平、李某某,被上訴人某某醫(yī)學院的委托代理人吳永新到庭參加了訴訟。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05年10月26日,某某醫(yī)學院、遼寧某某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雙方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簡稱“合同”),約定由遼寧某某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某某醫(yī)學院國際護理綜合樓工程(以下簡稱“涉訴工程”),合同價款為38,746,305元。合同第三部分第23.2條:合同價款采用固定總價合同方式確定。(1)風險范圍以外合同價款調整方法:現(xiàn)場簽證、執(zhí)行現(xiàn)行定額,按實際發(fā)生計算。第23.3條:合同價款的其他調整因素:固定價款以設計圖紙為準,因設計變更增項部分另行計算,計算方法執(zhí)行現(xiàn)行定額,按實際發(fā)生結算。第24條:工程預付款發(fā)包人向承包人預付工程款的時間和金額或占合同價款總額的比例:無??刍毓こ炭畹臅r間、比例:無。第26條:工程款(進度款)支付雙方約定的工程款(進度款)支付雙方約定的工程款(進度款)支付的方式的時間:每月30日按已完成形象工程量的80%付款,工程驗收合格后并工程結算支付工程總價90%,余10%作為質保金,質保金按保修合同約定,按期返還。合同約定主體工程要求獲省優(yōu)(含省優(yōu))以上獎項,如未達到省優(yōu)、市優(yōu)獎項,承辦人將被罰款伍拾萬元人民幣。涉訴工程開工日期為2005年10月27日,該工程現(xiàn)已竣工驗收。截止到2009年,遼寧某某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先后給付某某醫(yī)學院工程款共計肆仟壹佰余萬元。最后一筆款項支付時間為2009年7月8日。
沈陽市財政局教科文處(以下簡稱“教科文處”)委托沈陽市基本建設工程預決算審核中心(以下簡稱“審核中心”)對涉訴工程進行審核,審核中心委托遼寧東聯(lián)工程造價咨詢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事務所”)對涉訴工程結算審核。2008年7月,審核中心出具《項目審核報告書》(內含審核報告(1)及事務所出具的《某某醫(yī)學院國際護理綜合樓工程結算審核報告(1)》)。其中,審核報告(1)第六條載明:審核中心已對事務所的審核結果進行復核確認:審核結論只作為教科文處投資控制及核撥項目財政建設資金的參考。原、被告間除事務所出具的《審核報告(1)》外,未進行結算。
2012年4月23日,一審法院根據(jù)某某醫(yī)學院申請,委托遼寧省建設科學研究司法鑒定所對于某某醫(yī)學院國際護理綜合樓工程是否存在質量問題進行鑒定,若存在質量問題,提供維修方案。2012年7月31日,遼寧省建設科學研究司法鑒定所出具SFJD2012-23-1號司法鑒定檢驗報告書,對地熱盤管滲漏問題出具鑒定報告。鑒定意見:1、A區(qū)即A-G軸間—∽八層地熱盤管滲漏情況。A區(qū)共有2支地熱盤管有滲漏問題,分別為一層D-22-24軸間北墻面分集水器組中的第1、第2支盤管回路有滲漏問題。其他樓層地熱盤管未發(fā)現(xiàn)有滲漏問題。2、B區(qū)即S-Y軸間—∽八層地熱盤管滲漏情況。B區(qū)共有4支地熱盤管有滲漏問題,分別為三層22-V-Y軸間西墻面分集水器組的第3支和第5支盤管回路,四層7-V-Y軸間東墻面分集水器組的第8支盤管回路,五層22-V-Y軸間東墻面分集水器組的第8支盤管回路。其他樓層地熱盤管未發(fā)現(xiàn)有滲漏問題。3、C區(qū)即G-S軸間一層地熱盤管滲漏情況。C區(qū)一層地熱盤管未發(fā)現(xiàn)有滲漏現(xiàn)象。修復處理意見:建議對存在滲漏問題的地熱盤管首先按該工程的竣工圖確定其具體位置,然而剔除現(xiàn)有地面面磚、地面抹灰層及現(xiàn)有地熱盤管,再按原設計要求對地熱盤管工程及地面面層進行重新施工處理。另外,建議采暖前應對該工程的分集水器及主管線閥門及連接處進行全面檢查,同時清洗地熱盤管及管道里的污垢以確保采暖系統(tǒng)正常運行。
2012年10月23日,遼寧省建設科學研究司法鑒定所出具SFJD2012-23-2號司法鑒定檢驗報告書,對墻面頂層開裂問題、內墻開裂問題、部分沉降縫未作保溫處理問題出具鑒定報告。鑒定意見:1、墻面頂層開裂問題。該工程一層18-19-G-S軸間混凝土屋面與上部砌體之間交匯處普遍存在水平開裂、墻面抹灰裂縫寬度約在2mm∽20mm之間,局部位置墻面抹灰脫離;一層10-17-G-S軸間茶座室用房圓弧屋面混凝土板與其上部砌體部分交匯處存在水平開裂,墻在抹灰裂縫寬度約在2mm∽15mm之間.2、內墻開裂問題。2.1、A座(A-G軸間)內墻開裂問題。A座部分內墻存在開裂情況,典型裂縫分為三種情況具體如下:第一,一層8-10-1/F軸間、一層6-8-1/F軸間及一層5-6-1/F軸間三道填充墻由于沉降造成墻體局部位置的水平裂縫及門、窗洞口的斜裂縫;第二、混凝土柱及剪力墻和填充墻之間由于溫度應力的作用同時混凝土構件與填充墻體交匯處未采取防開裂處理措施(如市設纖維網等)造成的混凝土構件與填充墻交匯處的豎向裂縫;第三,由于溫度應力造成填充墻中部豎向填充墻門、窗洞口處的斜裂縫。2.2、B座及連廊(G-S軸間)內墻開裂問題。B座部分內墻存在開裂情況,典型裂縫分為三種情況具體如下:第一,一層走廊南墻1-5軸間、一層走廊5-6軸間、一層1/5-T-2/T軸間及一層走廊西端橫隔墻四道填充墻由于地基沉降造成墻體局部位置的水平裂縫及門、窗洞口的斜裂縫;第二,混凝土柱及剪力墻和填充墻之間由于溫度應力的作用同時混凝土構件與填充墻體交匯處未采取防開裂處理措施(如布設施纖維網等)造成的混凝土構件與填充墻交匯處的豎向裂縫;第三,由于溫度應力造成填充墻中部豎向裂縫及墻門、窗洞口處的斜裂縫。3、部分沉降縫未作保溫處理問題。該工程變形縫處已填塞保溫巖棉,但變形縫上部巖棉現(xiàn)多數(shù)已脫落并堆積在變形縫底部。修復處理意見:1、墻面頂層開裂問題。對該工程一層18-19-G-S軸間混凝土屋面與上部砌體之間水平開裂和一層10-17-G-S軸間茶座室用房圓弧屋面混凝土板與其上部砌體部分交匯處水平開裂的處理意見如下:對18-19-G-S軸間混凝土屋面的開洞位置封圈做一道寬度為100mm,高度與原有板上砌體等高的混凝土帶,對一層10-17-G-S軸間茶座室用房圓弧屋面沿屋面邊緣做一道寬度為100mm,高度與原有板上砌體等高的混凝土帶。先將屋面防水層及保溫層局部拆除,再將混凝土板上部的砌體部分清除。將現(xiàn)有混凝土屋面及梁頂鑿毛處理并植入垂直于板頂面的豎向“門”字型豎向鋼筋,再綁扎縱向架立鋼筋并按原有砌體高度支撐并澆筑C30細石混凝土,最后再按原設計要求修補保溫及防水層。具體做法見附件五。2、內墻開裂問題。對該工程A座一層8-10-1/F軸間、一層6-8-1/F軸間及一層5-6-1/F軸間三道填充墻和B座一層走廊南墻1-5軸間、一層走廊5-6軸間、一層1/5-T-2/T軸間及一層走廊西端橫隔墻四道填充墻由于地基沉降造成墻體局部位置的水平裂縫及門、窗洞口的斜裂縫,建議采用墻設雙面鋼筋網砂漿面層方法進行加固,具體做法見附件六。對其他由于溫度應力產生的豎向及斜裂縫采用如下方法進行處理:先剔除裂縫處左、走或者上、下各300mm寬的墻面抹灰、騎縫滿鋪500mm寬玻璃絲纖維網(縫左、右或者上、下各250mm寬),最后抹M10水泥砂漿找平。3、部分沉降縫未作保溫處理問題。先將現(xiàn)有變形縫處蓋板拆除,再對該工程變形縫巖棉脫落處按原設計要求填塞保溫巖棉,并按原設計恢復并變形縫蓋板。
2013年8月15日,遼寧志某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出具遼志鑒字(2013)第031號鑒定報告,對于某某醫(yī)學院國際護理綜合樓部分拆除、維修工程的造價鑒定為137,754.28元。
某某醫(yī)學院一審請求法院依法判令:一、被告返還原告工程款534,515元;二、判令原告對工程質量問題自行維修,所需維修費用共計935,000元由被告承擔;三、被告支付原告賠償金1,000,000元;四、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原審法院認為:某某醫(yī)學院、遼寧某某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間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系雙方當事人在自愿、平等、協(xié)商一致的基礎上達成的,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其內容不違反法律及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為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按照協(xié)議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關于某某醫(yī)學院要求遼寧某某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返還工程款的訴訟請求,因雙方對于涉訴工程的工程量及工程價款除《項目審核報告書》外并未進行最后結算,而《項目審核報告書》不能作為確定工程價款的依據(jù)。故在無法確定工程款的具體數(shù)額的情況下,某某醫(yī)學院該項訴訟請求,原審法院無法支持。
關于某某醫(yī)學院要求的賠償金1,000,000元的問題,因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對于獲得省優(yōu)、市優(yōu)的標準、條件等均未進行具體明確的規(guī)定,無法明確分清責任主體,故某某醫(yī)學院要求遼寧某某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賠償1,000,000元的請求,原審法院無法支持。
關于某某醫(yī)學院要求的工程維修款問題,對于本案涉訴工程是否存在質量問題及修復方案、修復費用,原審法院已委托相關評估部門進行了司法鑒定。在確定工程質量確實存在問題的情況下,遼寧某某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即應按評估報告中的費用進行給付。雖遼寧某某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表示工程已過質保期,但質量問題系在質保期間產生,不能免除遼寧某某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給付責任。
原審法院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被告遼寧某某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工程維修費用137,754.28元;二、駁回原告其他訴論請求。如被告未按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6556.1元,由原告承擔25074.75元,被告承擔1481.35元。鑒定費463,000元,由被告遼寧某某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擔。
宣判后,遼寧某某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訴,上訴請求:一、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二、由被上訴人承擔全部上訴費用。主要事實與理由: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全面、不清楚。一審判決“關于上訴人支付被上訴人維修費款項137754.28元”與事實不符。事實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于2005年10月26日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2008年7月竣工,該合同附件3-《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書》中明確約定工程質量保修范圍和內容、質量保修期。況且上訴人在保修期屆滿后,在2010年7月2日,對相應部分進行了維修,并得到了被上訴人的認可,詳見維修明細單。被上訴人于2013年8月15日提出申請由遼寧省建設科學研究司法鑒定所出具遼志鑒字(2013)第031號鑒定報告,已在超過保修期后作出的,因此上訴人不應承擔維修費的給付義務,更不能承擔鑒定費用的給付義務。二、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一審判決在上述事實認定不清的情況下,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之規(guī)定,作出的判決明顯缺乏事實根據(jù),且適用法律錯誤。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據(jù)此,上訴人依法提出上訴請求上級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實,正確適用法律,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被上訴人某某醫(yī)學院答辯稱同意一審法院判決。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法院查明事實基本一致。
另查明,1、一審庭審期間雙方對訴爭工程于2007年6月30日竣工驗收無異議。2、根據(jù)一審法院庭審筆錄記載,庭審中詢問遼寧某某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醫(yī)學院陳述存在質量問題是否屬實?”遼寧某某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回答“沒有證據(jù)證明存在質量問題,說的問題在維修竣工單中已經反應出來,我們均做過維修,無法考證是否是維修之外的,依據(jù)合同,遼寧某某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負有維修義務,僅是維修義務并非質量問題,如果需要維修,在保修期內可以維修,除了防水外幾乎都過期了。暖氣熱不熱不是施工方問題,需要鑒定證明責任……”
3、一審法院庭審期間,遼寧某某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對遼寧省建設科學院研究院司法鑒定所SFJD2012-23-1、SFJD2012-23-2兩份鑒定報告的質證意見是無異議,并提出對SFJD2012-23-2鑒定報告鑒定很客觀,也很準確,對鑒定報告中第四部分鑒定意見以及第五部分修復處理意見沒有異議。學校在第三年竣工時給我發(fā)了個公函,要求我們對工程有六項進行維修,我們對工程進行了維修,當時沒有發(fā)現(xiàn)這些問題。某某醫(yī)學院對兩份鑒定報告無異議。4、一審法院庭審期間,遼寧某某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對遼寧志某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工程造價司法鑒定報告(遼志鑒字(2013)第031號)的質證意見是真實性沒有異議,但認為是訴爭工程未驗收的情況下某某醫(yī)學院投入使用,認為已超出保修期限,工程未驗收使用,某某醫(yī)學院因質量不合格主張權利不應支持。某某醫(yī)學院質證對鑒定結論無異議。
上述事實,有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審核報告、收據(jù)、司法鑒定報告書、司法鑒定檢驗報告書等證據(jù),經原審法院庭審質證及本院審查,予以確認,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關于本案訴爭工程是否存在質量問題,雖然現(xiàn)在工程已過質保期,但根據(jù)某某醫(yī)學院提供的證據(jù)表明在質保期內雙方就工程質量問題進行過溝通、協(xié)調及維修,遼寧某某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也予以認可,且遼寧某某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沒有證據(jù)證明鑒定報告所提的質量問題系其他原因導致,遼寧某某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可以免責,故一審法院采納遼寧省建設科學院研究院司法鑒定所SFJD2012-23-1、SFJD2012-23-2兩份鑒定報告作為認定質量問題依據(jù)并無不當,應予采納。關于維修費用,雖然遼寧某某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對遼寧志某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工程造價司法鑒定報告(遼志鑒字(2013)第031號)提出異議,但其質證意見同報告作出的維修費用之間無直接關系,故一審法院以該鑒定報告為依據(jù)認定的維修費用是客觀的,應予采納,對遼寧某某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訴理由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6556.1元,由遼寧某某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董 菁
代理審判員 劉 冬
代理審判員 朱聞天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
書 記 員 董曉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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