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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宜賓市翠屏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翠屏民初字第562號
原告:林某,男,漢族,住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qū)。
委托代理人:陳大剛,四川勝邦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江陵縣某水產品養(yǎng)殖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江陵縣秦市鄉(xiāng)劉港村*組。
被告:劉某某,男,漢族,住湖南省華容縣。
被告:南充某某運業(yè)有限公司,住所地:嘉陵區(qū)耀目路西段*號*單元*層*號。
被告:馮某某,男,漢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區(qū)。
被告:某某財產保險有限責任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錦江區(qū)順城大街*號中環(huán)廣場*座*樓*室。
法定代表人:陳某某,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周某,該公司職員。
被告:孔某某,男,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區(qū)筆雞路*號。
被告:尹某某,男,漢族,住云南省會澤縣五星鄉(xiāng)。
被告: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圓通街*號太平洋大廈。
法定代表人:陸某某,該公司總經理。
原告林某訴被告江陵縣某水產品養(yǎng)殖有限公司、劉某某、南充某某運業(yè)有限公司、馮某某、某某財產保險有限責任公司四川分公司、孔某某、尹某某、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林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陳大剛,被告某某財產保險有限責任公司四川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江陵縣某水產品養(yǎng)殖有限公司、被告劉某某、被告南充某某運業(yè)有限公司、被告馮某某、被告孔某某、被告尹某某、被告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林某訴稱,2013年6月9日7時50分,原告駕駛京PN11**轎車沿渝昆高速內江往宜賓方向行使,在255公里加100米處金坪境內,被被告劉某某駕駛的被告湖北某公司所有的鄂D218**客車追尾碰撞后,碰撞前方尹某某駕駛的被告孔某某所有的云AE09**號貨車。同時,鄂D218**客車又撞上云AEO**7號貨車及未放置警示標志因故障停駛的被告馮某某駕駛的南充某某公司所有的川R467**號牽引車。造成鄂D218**客車、京PNll**轎車、云AEO**7號貨車受損,原告及鄂DZ18**客車乘車人朱某、岳某某受傷,高速某某設施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原告隨即被送往隆昌縣中醫(yī)院治療,于2013年9月30日好轉出院,住院113天。被告某某保險公司支付了原告部分醫(yī)療費用。出院醫(yī)囑為:門診治療,體息一月,加營調理。2013年6月21日,交警內宜高速某某二大隊出具高公交認字(2013)00010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劉某某、馮某某負事故同等責任,被告尹某某無責任。2013年11月7日,內江協(xié)力司法鑒定中心出具內協(xié)司鑒中心(2013)臨鑒字第1437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原告損傷為十級傷殘。為了維護原告合法權益,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湖北某公司、劉某某、南充某某公司、馮某某、孔某某、尹某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賠償原告損失合計121548.98元(其中醫(yī)療費21683.0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130元,營養(yǎng)費1130元,誤工費14249.55元,護理費5650元,交通費5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殘疾賠償金40614元,鑒定費850元,京PNll**轎車報廢損失32742.40元);判令被告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在保險責任范圍內承擔保險賠償責任;判令被告湖北某公司、劉某某、南充某某公司、馮某某、孔某某、尹某某承擔本案訴訟費用。訴訟中,原告變更誤工費為16601.90元,殘疾賠償金為44736元,變更總損失為128023.33元。
被告江陵縣某水產品養(yǎng)殖有限公司、被告劉某某、被告南充某某運業(yè)有限公司、被告馮某某、被告孔某某、被告尹某某未作答辯。
被告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辯稱,1、被保險人與保險人之間所簽訂的保險合同的基本組成部分包括《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及其所適用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神行車保系列產品保險單》及其所適用的《神行車保機動車綜合險·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應當根據(jù)該保險合同的具體約定予以確定。本案中,被保險人孔某某與保險人之間建立了交強險以及商業(yè)三者險保險合同關系,被保車輛云AE09**。保險期間自2013年3月23日起,期間為一年,事故發(fā)生于2013年6月8日,在保險期間內。2、關于交強險的賠償限額和賠償范圍,根據(jù)國務院制定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賠償。3、關于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賠償,按合同約定,保險機動車乙方無事故責任或無過錯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4、本案中投保人孔某某與保險人建立了交強險以及商業(yè)三者險保險合同關系,事故中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劉某某、馮某某負事故的同等責任,被告尹某某為無責。對原告主張的有關費用應根據(jù)有關證據(jù)和法律、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以及保險合同條款的約定依法予以處理。5、本案為交通事故引發(fā)的侵權責任糾紛,保險公司并非侵權責任人,有關訴訟費、鑒定費等費用不應由保險公司承擔。
被告某某財產保險有限責任公司四川分公司辯稱,1、對交警隊的責任認定書沒有異議;2、川R467**號牽引車在我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責任險,因本次交通事故系多輛車發(fā)生事故,我們要求按責任比例承擔賠償。
經審理查明,2013年6月9日07時30分,被告馮某某駕駛川R467**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川R0926號掛車,沿渝昆高速某某內江往宜賓市方向行使,行至G85渝昆高速某某(內宜段)255KM+100M路段處(宜賓市翠屏區(qū)境內)時,車輛發(fā)生故障,斜停于客貨車道和應急車道。07時50分許,原告林某駕駛京PNll**小型轎車行至該路段時,被被告劉某某駕駛的鄂D218**中型普通客車追尾碰撞,并碰撞前方由被告尹某某駕駛的云AE09**重型倉柵式貨車。同時,鄂D218**中型普通客車又撞上云AEO**7重型倉柵式貨車和川R0926號掛車。造成鄂D218**、京PNll**、云AEO**7車不同程度受損,原告林某、鄂DZ18**中型普通客車乘車人朱某、岳某某受傷,高速某某設施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原告林某受傷后,在隆昌縣中醫(yī)醫(yī)院住院治療,于2013年9月30日出院,住院113天,產生醫(yī)療費20403.03元,出院醫(yī)囑,建議休息1月,加營調理。
2013年6月21日,四川省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高速某某支隊內宜高速某某二大隊出具高公交認字(2013)第00010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劉立東承擔此事故同等責任,被告馮某某承擔此事故同等責任,原告林某、被告尹某某、朱某、岳某某不承擔此次事故責任。
2013年10月17日,原告林某委托內江協(xié)力司法鑒定中心對其傷殘等級進行鑒定。同年11月7日,該中心出具內協(xié)司鑒中心(2013)臨鑒字第1437號《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被鑒定人林某右下肢損傷評定為十級傷殘。用去鑒定費800元、建檔照相費50元。
另查明,車牌號為鄂D218**中型普通客車車輛登記所有人屬被告江陵縣某水產品養(yǎng)殖有限公司,事故發(fā)生時該車由被告劉立東駕駛,被告劉立東具有駕駛資格。該車未投保交強險。
車牌號為川R467**重型半掛牽引車行駛證登記所有人為被告南充某某運業(yè)有限公司,事故發(fā)生時該車由被告馮某某駕駛,被告馮某某具有駕駛資格。該車在被告某某財產保險有限責任公司四川分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
車牌號為云AEO**7重型倉柵式貨車行駛證登記所有人屬被告孔某某,事故發(fā)生時該車由被告尹某某駕駛,被告尹某某具有駕駛資格。該車在被告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
車牌號為京PN11**小型轎車行駛證登記所有人屬北京卓志飛高光電設備有限公司,事故發(fā)生時該車由原告林某駕駛,原告林某具有駕駛資格。
又查明,原告林某系城鎮(zhèn)居民家庭戶。原告林某在住院治療期間,被告某某財產保險有限責任公司四川分公司為其墊付了醫(yī)療費10000元。2013年11月18日,原告林某在隆昌城南東華醫(yī)院購藥1280元。
上述事實有原告林某的身份證、戶口薄復印件,四川省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高速某某支隊內宜高速某某二大隊高公交認字(2013)第00010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隆昌縣中醫(yī)醫(yī)院疾病診療證明、病歷、出院證及醫(yī)療費票據(jù),內江協(xié)力司法鑒定中心內協(xié)司鑒中心(2013)臨鑒字第1437號《鑒定意見書》、鑒定費發(fā)票,被告某某財產保險有限責任公司四川分公司的營業(yè)執(zhí)照、法人身份證明書,被告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組織機構代碼證、營業(yè)執(zhí)照、法人身份證明書和當事人陳述等隨案佐證,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應受法律保護。四川省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高速某某支隊內宜高速某某二大隊出具的高公交認字(2013)第00010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劉立東承擔此事故同等責任,被告馮某某承擔此事故同等責任,原告林某、被告尹某某、朱某、岳某某不承擔此次事故責任的認定符合本案事實及相關法律規(guī)定,且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事故當事人對事故責任認定未提出異議,本院予以采信。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本案中,交通事故涉及到多輛機動車發(fā)生的事故,被告尹某某駕駛的云AEO**7重型倉柵式貨車在被告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限期內,因交警隊認定被告尹某某不承擔此次事故責任,因此,被告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應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元;無責任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元內承擔民事責任。
被告馮某某駕駛的川R467**重型半掛牽引車在被告某某財產保險有限責任公司四川分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限期內,因交警隊認定被告馮某某承擔此事故同等責任,因此,被告某某財產保險有限責任公司四川分公司應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50%的賠償責任。但承擔此事故同等責任的被告劉立東駕駛鄂D218**中型普通客車未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多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損害,其中部分機動車未投保交強險,當事人請求先由已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shù)?,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保險公司就超出其應承擔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強險的投保義務人或者侵權人行使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此,先由被告某某財產保險有限責任公司四川分公司承保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過交強險限額的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被告劉立東承擔50%的賠償責任。原告林某無證據(jù)證明肇事車輛鄂D218**中型普通客車所有人被告江陵縣某水產品養(yǎng)殖有限公司對損害的發(fā)生有過錯,故被告江陵縣某水產品養(yǎng)殖有限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肇事車輛川R467**重型半掛牽引車在被告某某財產保險有限責任公司四川分公司投保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內,因此,被告馮某某承擔50%的賠償責任,由被告某某財產保險有限責任公司四川分公司承擔。
現(xiàn)對本案原告林某造成的損失及請求,根據(jù)法律有關規(guī)定的賠償項目和標準予以核定如下:1、醫(yī)療費,原告林某在隆昌城南東華醫(yī)院購藥1280元,庭審中原告林某未提供診斷證明書、處方箋證明該費用系用于本次交通事故,故該費用本院不予支持,經審核,本院核定醫(yī)療費為20403.03元。庭審中原告林某、被告某某財產保險有限責任公司四川分公司均同意在醫(yī)療費中扣除自費藥3000元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本院予以準許。故醫(yī)療費本院支持17403.03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為1695元(113天×15元/天),原告林某主張住院伙食補助費1130元,本院予以支持。3、營養(yǎng)費,根據(jù)受害人傷情參照醫(y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醫(yī)囑明確加營調理,故本院綜合考慮酌情確定營養(yǎng)費為1000元。4、誤工費,訴訟中被告某某財產保險有限責任公司四川分公司對原告林某提出的41795元/年的計算標準沒有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原告林某受傷至定殘前一日,誤工時間為150天,故誤工費為17414.58元(41795元/年÷12月÷30天×150天),原告林某主張誤工費16601.90元,本院予以支持。5、護理費原告林某主張5650元,在標準范圍內,本院予以支持。6、交通費,本院酌情支持300元。7、精神損害撫慰金,本院支持3000元。8、殘疾賠償金,本院支持44736元(22368元/年×20年×10%)。9、鑒定費,本院支持850元。10、京PN11**小型轎車報廢損失,因原告林某未提供相應證據(jù)證明京PN11**小型轎車歸其所有,亦沒有證據(jù)證明其向京PN11**小型轎車行駛證登記所有人北京卓志飛高光電設備有限公司支付了相關損失費用,故該項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原告林某因本次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有醫(yī)療費17403.0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130元,營養(yǎng)費1000元,誤工費16601.90元,護理費5650元,交通費3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殘疾賠償金44736元,鑒定費850元,共計90670.93元。此款由被告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在其承保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無責任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林某12000元(其中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元范圍內賠償:誤工費11000元;無責任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元范圍內賠償:營養(yǎng)費1000元)。由被告某某財產保險有限責任公司四川分公司在其承保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林某70137.90元(其中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范圍內賠償:誤工費5601.90元,護理費5650元,交通費3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殘疾賠償金44736元,鑒定費850元,此項下合計60137.90元;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范圍內賠償:醫(yī)療費10000元)。超出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部分合計8533.03元(包括醫(yī)療費7403.0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130元。)由被告某某財產保險有限責任公司四川分公司在其承保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林某50%,即4266.52元。由被告劉立東賠償原告林某50%,即4266.52元。因被告某某財產保險有限責任公司四川分公司已實際為原告林某墊付醫(yī)療費10000元,為減少當事人的訴累,本院予以一并處理,此款在被告某某財產保險有限責任公司四川分公司在應支付原告林某的賠償款中扣除。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某財產保險有限責任公司四川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林某64404.42元;
二、被告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林某12000元;
三、被告劉立東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林某4266.52元。
如果被告某某財產保險有限責任公司四川分公司、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劉立東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730元,由被告劉立東負擔1365元,被告馮某某負擔1365元,此款原告林某已預交,被告劉立東、馮某某承擔部分直付原告林某。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宜賓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李洪海
代理審判員 王 東
人民陪審員 楊 敏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書 記 員 高 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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