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1-29閱讀量:(1626)

廣東省博羅縣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5)惠博法刑一初字第466號

公訴機關博羅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朱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新田縣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經(jīng)博羅縣公安局決定,于2015年1月26日被博羅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經(jīng)博羅縣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15年2月6日被博羅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F(xiàn)羈押于博羅縣看守所。

辯護人朱廷鋒,廣東格雷兄弟律師事務所律師。

博羅縣人民檢察院以博檢公訴刑訴〔2015〕41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博羅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泓言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朱某某及其辯護人朱廷鋒到庭參加了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5年1月25日20時許,被告人朱某某駕駛一輛重型自卸貨車,由惠州市往廣州方向行駛,當行駛至G324線886KM+650M(博羅縣龍華鎮(zhèn)山前路段)處左轉時,碾壓到相對方向行駛而來的一輛自行倒地的摩托(由被害人殷某某駕駛,搭乘被害人徐某某),最終造成徐某某當場死亡及殷某某受傷的嚴重后果。事故發(fā)生后,朱某某立即報警,并在現(xiàn)場等待公安民警前來處理。經(jīng)博羅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朱某某應負事故主要責任,殷某某應負事故次要責任,徐某某不負事故責任。

公訴機關就上述指控的事實提供了相關證據(jù),認為被告人朱某某的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鑒于被告人是自首,且和被害人達成和解協(xié)議,得到被害人的諒解,建議對被告人判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可適用緩刑。

被告人朱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以及提出的量刑建議均無異議。

辯護人朱廷鋒辯稱:被告人朱國保有自首情節(jié),并賠償了被害人的經(jīng)濟損失,得到被害人的諒解,請求法庭對被告人從輕處罰。

經(jīng)審理查明,2015年1月25日20時許,被告人朱某某駕駛一輛重型自卸貨車,由惠州市往廣州方向行駛,當行駛至G324線886KM+650M(博羅縣龍華鎮(zhèn)山前路段)處左轉時,碾壓到相對方向行駛而來的一輛自行倒地的摩托(由被害人殷某某駕駛,搭乘被害人徐某某),最終造成徐某某當場死亡及殷某某受傷的嚴重后果。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朱某某立即報警,并在現(xiàn)場等待公安民警前來處理。經(jīng)博羅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人朱某某應負事故主要責任,殷某某應負事故次要責任,徐某某不負事故責任。案發(fā)后,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和解協(xié)議,被告人一次性賠償了死者家屬經(jīng)濟損失35萬元和傷者殷某某的經(jīng)濟損失1萬元,得到了死者家屬及傷者對被告人從寬處罰的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朱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公訴機關提交,且經(jīng)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1、受理案件登記表,證實公安機關接到被告人的報案后,依法對本案立案偵查。

2、現(xiàn)場勘查筆錄和照片,證實案發(fā)現(xiàn)場在G324線886KM+650M(博羅縣龍華鎮(zhèn)山前路段)。

3、證人楊某某、楊某甲的證言,均證實案發(fā)當時他們的摩托車跟在由殷某某駕駛搭乘徐某某摩托車的后面,看到殷某某駕駛的摩托車倒地后,被開過來的貨車輾壓造成徐某某當場死亡及殷某某受傷。陳某某的證言,證實其兒子殷某某案發(fā)當晚與“阿彬”等四人駕駛摩托車出去玩不久,就發(fā)生交通事故。

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辯解,供稱案發(fā)當時其駕駛一輛重型自卸貨車,由惠州市往廣州方向行駛,當行駛至G324線886KM+650M處左轉時,碾壓到相對方向行駛而來的一輛自行倒地的摩托車,造成一人當場死亡及一受傷。事故發(fā)生后,其立即報警,并在現(xiàn)場等待公安民警前來處理。在庭審過程中被告人當庭自愿認罪。

5、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證明被告人朱某某應負事故主要責任,殷某某應負事故次要責任,徐某某不負事故責任。

6、死亡證明,證明徐某某死亡。

7、到案經(jīng)過,證明2015年1月25日20時許被告人駕駛貨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后,立即報警,并在現(xiàn)場等待交通警察前來處理,而被帶走,接受調查。

8、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證實被告人犯罪時達到完全刑事責任年齡。

9、診斷證明書,證明殷某某全身多處受傷。

10、司法鑒定意見書,證實無號牌二輪摩托車倒地前的瞬間速度為64.35K㎞/h。

11、協(xié)議書、諒解書及收據(jù),證實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和解協(xié)議,被告人一次性賠償了死者家屬經(jīng)濟損失35萬元和傷者殷某某的經(jīng)濟損失1萬元,得到了死者家屬及傷者對被告人從寬處罰的諒解。

本院認為,被告人朱某某交通安全意識淡薄,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致一人死亡一人受傷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負該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據(jù)此,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所犯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鑒于被告人朱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當庭自愿認罪,有悔改表現(xiàn),有自首情節(jié),且被告人一次性賠償了死者家屬經(jīng)濟損失35萬元和傷者殷某某的經(jīng)濟損失1萬元,得到了死者家屬及傷者對被告人從寬處罰的諒解,犯罪情節(jié)較輕,可從輕處罰并依法適用緩刑。對辯護人的上述辯護意見予以采信。公訴機關提出對被告人朱某某判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可適用緩刑的量刑建議,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且被告人無異議,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周子雄

審 判 員  鄧建新

人民陪審員  利國安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書 記 員  鄧耀輝

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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