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張某與汪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1-23閱讀量:(1109)
安徽省和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和民一初字第00034號
原告:張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戶籍地安徽省馬鞍山市和縣。
委托代理人:何彬,安徽和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汪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戶籍地安徽省馬鞍山市和縣。
原告張某訴被告汪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謝慶升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汪某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張某訴稱:被告汪某長期不歸家,夫妻感情破裂,要求離婚。
被告汪某未予答辯。
原告在庭審中提供了以下證據(jù):
1、原告身份證和戶口簿,證明:原、被告的身份信息。
2、婚姻登記記錄證明,證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記結(jié)婚。
3、民事判決書,證明:被告汪某曾于2013年7月向本院提起離婚訴訟,法院判決不準離婚。
本院認為:證據(jù)1、2、3,真實合法有效,證明原、被告雙方身份信息、結(jié)婚登記以及被告于2013年7月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離婚,本院判決不準離婚的事實,對該證據(jù)予以采信。
結(jié)合原、被告當庭陳述及對以上證據(jù)的認證,本案查明事實有: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記結(jié)婚,2012年底分居,次年,被告訴訟來院要求離婚,本院判決不準離婚。至今未生育子女。
本院認為:夫妻應當以感情為基礎,判定離婚的法定標準是夫妻感情是否確已完全破裂。本案原告張某與被告汪某于2012年底分居,2013年7月,被告訴訟來院要求離婚,本院判決其不準離婚后,雙方仍無盡夫妻責任和家庭義務,原、被告的夫妻關(guān)系名存實亡,故對原告要求離婚的主張,應予支持。原告庭審后表示基于雙方生活一段時間,可適當予以補償,本院予以采信。為保障婚姻自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準予原告張某與被告汪某離婚;
二、原告給予被告經(jīng)濟幫助2000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00元,減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張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謝慶升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書記員 李 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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