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與杜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1-23閱讀量:(1231)

天津市濱海新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濱港民初字第4064號

原告李某某,無職業(yè)。

委托代理人周暉,天津師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杜某。

委托代理人楊秀發(fā),天津行通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楊富剛,天津行通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李某某與被告杜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劉風星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暉,被告杜某的委托代理人楊秀發(fā)、楊富剛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某某訴稱,原、被告系朋友關系,被告以清償債務和做生意為名,于2010年3月至2011年12月期間分七次共向原告借款1300000元。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委托第三人趙潤鵬于2013年5月18日和2013年6月28日向原告償還借款共計585000元,尚欠715000元。故起訴請求:1.判令被告償還原告欠款715000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杜某辯稱,原、被告系情人關系。借條是在被迫的情況下簽的,不是被告的真實意思表示,被告并沒有實際借款,雙方沒有形成借貸關系,故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以前是情人關系?,F原告以被告杜某于2010年3月1日至2011年12月期間向其借款1300000元,除償還585000元外,尚欠715000元為由,起訴被告要求償還,并提供七張借條的復印件。庭審中,被告對借條復印件內容的真實性不予認可,并表示如果原告提供的借條原件與復印件一致,亦是在受脅迫的情況下書寫的,根本沒有借款行為的發(fā)生。法庭告知原告在三天內提供借條原件,但原告在法庭指定的時間內未能提供。

以上事實有當事人當庭陳述,借條復印件等證據證明,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本案中,原告雖然出具了有被告簽名的七張借條的復印件,但其未能提供原件,對其真實性無法確認,同時原告也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已經實際提供了借款。因此,原告的訴請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李某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475元人民幣,由原告李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劉風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

書記員  劉 濤

民間借貸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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