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訴王某甲離婚糾紛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1-22閱讀量:(1041)

安徽省合肥市瑤海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瑤民一初字第02353號

原告:張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肥東縣。

委托代理人:李寄,安徽皖建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瑤海區(qū)。

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張某訴被告王某甲離婚糾紛一案,依法由審判員孫睿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6月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寄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王某甲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某訴稱:雙方于2008年經人介紹相識,見一面之后,在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思想影響下,于2008年底草率辦理了婚禮,后在2009年5月27日登記結婚,并于2009年10月16日生育了兒子王某乙。由于婚前雙方缺乏了解,婚后張某才發(fā)現雙方在脾氣、性格上差異巨大,難以共同生活。婚后王某甲常外出吃飯喝酒到三更半夜回家,對家里的家務不聞不問,雖然王某甲母親幫忙照看小孩,但其母親也因照顧小孩的事情經常對張某冷言冷語,家庭氣氛緊張壓抑,給張某身心造成很大傷害。另外,婚后王某甲收入頗豐,卻從未給張某經濟上支持,張某自己打工補貼家用,獨立償還最近兩年的房貸,張某無法感受到家庭的溫暖,并感覺在家中毫無尊嚴。目前雙方因感情不和已分居兩個月。

張某認為,由于婚前雙方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導致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現在雙方僅有夫妻之名,無夫妻之實,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張某希望結束這一名存實亡的婚姻,重新開始生活。為此,現向貴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1、張某與王某甲離婚;2、兒子王某乙由張某撫養(yǎng),王某甲每月支付撫養(yǎng)費2000元至兒子年滿18周歲;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被告王某甲未到庭應訴,也未向本院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經審理查明:張某與王某甲于2008年農歷正月經人介紹相識,后自由戀愛,并于2008年11月18日舉行結婚儀式。2009年5月27日,雙方登記結婚,婚后于2009年10月16日生育一子,取名王某乙。雙方婚前、婚后感情尚可,后因日常瑣事產生矛盾,張某認為,王某甲沒有承擔家庭生活開支,未能盡到應盡的家庭義務,影響了夫妻感情,故訴至本院要求與王某甲離婚。

上述事實,有結婚證及到庭當事人當庭陳述等證據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本案張某與王某甲系自主婚姻,有一定的感情基礎,婚后因雙方未能正確處理好家庭矛盾,為生活瑣事有時爭執(zhí),致使夫妻感情產生隔閡,但未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現雙方關系失和,主要是未能正確對待婚姻和妥善處理家庭中的矛盾所致。雙方今后應審慎對待婚姻,王某甲應加強與張某的溝通,多盡家庭義務,與張某共同搞好家庭關系。鑒于張某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二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張某以此為由要求離婚,證據不足,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張某要求與被告王某甲離婚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950元,減半收取475元,由原告張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孫 睿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書 記 員 程艷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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