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洪某與池州市某某商貿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1-17閱讀量:(1536)
安徽省池州市貴池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貴民一初字第00618號
原告:洪某,女,19**年*月生,漢族,住安徽省池州市。
委托代理人:朱攀,安徽始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池州市某某商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姚卓聞,安徽天貴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尹艷群,安徽天貴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洪某與被告池州市某某商貿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周建設適用簡易程序,于2013年6月1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洪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攀、被告池州市某某商貿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尹艷群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洪某訴稱:被告是古井貢酒池州市總經(jīng)銷商。原告于2011年3月11日經(jīng)招聘到被告處工作,從事古井貢酒的銷售工作。雙方口頭約定每月基本工資為人民幣1500元,另按銷售業(yè)績提成。原告每周一、三、五到公司報到參加早會,受被告管理;被告通過其公司會計個人農行卡為原告發(fā)放工資。原告在被告處工作期間,被告一直未與原告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未為原告辦理社會保險。為此,原告于2013年2月離開公司,并向池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原告認為裁決結果明顯不當。現(xiàn)請求人民法院判決:1、解除原、被告之間的勞動關系;2、被告補發(fā)原告2013年2月份工資800元;3、被告支付原告自2011年4月11日至2012年3月11日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22000元;4、被告為原告補繳自2011年3月至2013年2月期間的各項社會保險。
池州市某某商貿有限公司辯稱:被告系古井白酒經(jīng)銷商,酒廠為了促進銷售,常常在銷售地聘請促銷員,工資報酬等均由廠家支付,被告亦對原告進行管理,原告上班時間由其自行支配。故原、被告間不存在任何勞動關系,請求人民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jīng)審理查明:洪某于2011年3月開始從事古井白酒的促銷工作,月工資1550元。2011年3月14日,池州市某某商貿有限公司向洪某出具了服裝押金條,收取了100元服裝押金,該款已退。洪某因二倍工資支付等問題于2013年4月向池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該仲裁委認為根據(jù)現(xiàn)有證據(jù)無法證明洪某受池州市某某商貿有限公司管理及由其支付勞動報酬,遂于2013年5月8日作出了(2013)池勞仲裁字31號仲裁裁決:駁回洪某全部仲裁請求。洪某對該仲裁裁決不服,訴至本院,請求法院判決支持其上述訴求。
上述事實,有庭審筆錄、當事人的陳述及原、被告提供的相關證據(jù)予以證明。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是否建立了勞動關系,要看是否符合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規(guī)定的情形。池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認為根據(jù)現(xiàn)有證據(jù)無法證明洪某受池州市某某商貿有限公司管理及由其支付勞動報酬,遂裁決駁回洪某全部仲裁請求,該裁決并無不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洪某的訴訟請求。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周建設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
書記員 白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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