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孔某某訴張某某不當?shù)美m紛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1-03閱讀量:(8468)
甘肅省永靖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永靖民初字第1145號
原告孔某某,中專文化,系某某職工,住甘肅省永靖縣。
委托代理人羅琳才,臨夏平湖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某,又名張某甲,初中文化,農(nóng)民,住甘肅省永靖縣。
原告孔某某與被告張某某不當?shù)美m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9月1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孔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羅琳才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張某某經(jīng)傳票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被告未作書面答辯。
經(jīng)審理查明,2007年9月28日,被告張某某向原告所在的永靖縣農(nóng)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劉家峽信用社借款2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為一年,貸款月利息為12.15‰。合同到期后,被告張某某拒不履行還款義務,永靖縣農(nóng)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劉家峽信用社根據(jù)內(nèi)部“誰放貸誰負責”的管理制度,以貸款戶名張某某,貸款賬戶:×××,還款賬戶名孔某某,于2010年6月26日、9月20日、12月20日、12月31日、2011年2月26日、6月25日、10月25日、12月25日、12月25日、2012年6月8日、12月10日分別從原告孔某某的工資中扣除3,000元、3,000元、2,000元、1,000元、2,000元、4,000元、4,000元、1,000元、1,000元、6,000元、4,945.97元。另查,中國人民銀行2010年度執(zhí)行的最新銀行存貸款年基準利率為5.40%。
以上事實,有原、被告身份證號復印件、被告在永靖縣農(nóng)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劉家峽信用社保證擔保借款合同、農(nóng)戶短期借款申請書、甘肅省農(nóng)村信用社借款借據(jù)及甘肅省農(nóng)村信用社貸款本金利息收回憑證及利息清單及庭審筆錄等證據(jù)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不當?shù)美侵笡]有合法根據(jù),取得不當利益并造成他人損失的法律現(xiàn)象。發(fā)生不當?shù)美麜r,因取得利益的一方?jīng)]有取得利益的合法根據(jù),受有損失的一方也沒有失去利益的合法根據(jù),所以受損害的一方有權要求得利的一方返還所得的利益,不當?shù)美囊环接辛x務返還所得利益。本案中,被告張某某于2007年9月28日向永靖縣農(nóng)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劉家峽信用社借款2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為一年,合同到期后,并未償還借款本息,而由永靖縣農(nóng)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劉家峽信用社根據(jù)其內(nèi)部規(guī)定,從原告孔某某的個人工資中扣除被告張某某應償還的借款本息31,945.97元,致使原告孔某某遭受工資減少經(jīng)濟損失;原、被告之間的債務關系符合不當?shù)美臉嫵梢?,原告孔某某請求被告張某某返還借款及利息的主張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對于原告訴請借款本息的孳息,根據(jù)中國人民銀行2010年度年基準利率標準5.40%,原告以月利率12.15‰主張孳息,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jù),而應以中國人民銀行2010年度年基準利率標準5.40%計算,故其主張借款本息的孳息的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采信。綜上所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百三十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張某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nèi)返還原告孔某某為其償還的永靖縣農(nóng)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劉家峽信用社借款20,000元及利息11,945.97元;
二、被告張某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內(nèi)向原告孔某某支付上述借款及利息所產(chǎn)生的孳息7,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49元,由被告張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甘肅省臨夏回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李文忠
人民陪審員 田瑞亭
人民陪審員 王瑩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書 記 員 孔維澤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fā)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fā)《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