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甲與黃某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0-27閱讀量:(1168)

福建省漳州市薌城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薌民初字第1290號

原告陳某甲(曾用名陳某乙),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薌城區(qū)。

法定代理人陳某丙,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漳州市薌城區(qū)。

委托代理人歐文聰,福建方圓人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鄭雅靜,福建方圓人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黃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薌城區(qū)。

委托代理人孫武輝,福建簪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王海生,福建簪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陳某甲與被告黃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楊國成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某渭及其法定代理人陳某丙、委托代理人歐文聰,被告黃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海生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陳某甲訴稱,原告于1999年9月18日在下班途中不慎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顱腦損傷,評定為三級智力殘疾,監(jiān)護人為其父親陳某丙。2003年10月原告父母為原告購買了薌城區(qū)管仔頭20號202室房屋并辦理過戶手續(xù)登記在原告名下。2004年4月原被告經人介紹認識,于2004年8月3日登記結婚。20**年*月*日生育一子陳某丁。雙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礎薄弱,加之雙方的性格差異極大,根本無法溝通,婚后未能建立穩(wěn)固的夫妻感情。由于原告身體原因,被告對原告的態(tài)度十分冷淡,常常無故辱罵原告及原告父母姐妹,甚至動手毆打原告的母親。被告長期拒絕原告將婚生子帶回大房農場與原告父母見面,導致家庭關系極度惡化,夫妻感情徹底破裂。請求法院判決原、被告離婚,婚生子陳某丁由原告撫養(yǎng),夫妻共同財產“樂善藥店”歸被告所有。

被告黃某某辯稱,原、被告婚后相處較為和諧,共同生活長達十年,建立了穩(wěn)定的夫妻感情?;楹箅m有因家庭瑣事爭吵,但被告珍愛家庭,關心原告,并為原告的事業(yè)發(fā)展費心勞神。原被告不存在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雙方于2004年4月經人介紹認識,于2004年8月3日登記結婚,于20**年*月*日生育一子陳某丁。

另查明,原告陳某甲為智力殘疾人,殘疾等級為三級。

本院認為,原、被告雙方因家庭瑣事產生矛盾,并未存在原則上分歧,并未導致夫妻感情破裂。只要雙方以家庭及子女的利益為重,互諒互解,互相溝通,雙方還有和好的可能?,F(xiàn)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訴請離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陳某甲要求與被告黃某某離婚的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123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楊國成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日

書記員  陳瑞芳

離婚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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