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劉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0-21閱讀量:(1805)

河南省南陽市臥龍區(qū)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3)宛龍刑初字第630號

公訴機關南陽市臥龍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某,男,19**年**月**日出生。

辯護人劉文俊,河南大為律師事務所律師。

南陽市臥龍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宛龍檢刑訴(2013)42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南陽市臥龍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劉光宇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及其辯護人劉文俊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南陽市臥龍區(qū)人民檢察指控:2013年7月18日21時15分許,被告人劉某駕駛豫R85***號輕型廂式貨車沿南陽市龍祥路自南向北行駛至蒲山鎮(zhèn)丁莊新村南側路段時,遇到陳某某駕駛的豫RT06***號小型轎車停放在道路東側車行道上,韓某某駕駛的豫RT3008號小型轎車停放在道路西側,在兩車互相倒客過程中,被告人劉某駕駛豫R85***號輕型廂式貨車將站在東側道路上的行人李某某、樊某某、田某某、包某某、陳某某撞傷,又與同向停放在道路上的陳某某駕駛的豫RT06***號轎車相撞,造成兩車受損,李某某、樊某某后經(jīng)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jīng)南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安全事故處理二大隊認定:劉某夜間雨天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未降低行駛速度,遇情況觀察不周,措施不當,未按照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是造成該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應承擔該事故的主要責任;陳某某、韓某某應分別承擔該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責任。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劉某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公訴機關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劉某的供述、被害人許某某、田某某、陳某某陳述、證人汪某某、汪某甲、韓某某的證言、鑒定意見、書證等相應的證據(jù),要求依法判處。

被告人劉某對公訴機關的指控無異議。

被告人劉某的辯護人提出:1、被告人劉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可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2、被告人劉某認罪態(tài)度好,又有悔罪表現(xiàn),可依法酌定從輕處罰。3、被告人劉某家屬與五受害人已達成民事和解協(xié)議,得到了五受害人的諒解,五受害人家屬建議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劉某從輕或減輕處罰。4、被告人劉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并非全部責任。請求人民法院對其從輕處罰。

被告人劉某的辯護人向法庭提交三份書證:1、協(xié)議書。2、諒解書。3、收條。

經(jīng)審理查明:2013年7月18日21時15分許,被告人劉某駕駛豫R85***號輕型廂式貨車沿南陽市龍祥路自南向北行駛至蒲山鎮(zhèn)丁莊新村南側路段時,遇到陳某某駕駛的豫RT06***號小型轎車停放在道路東側車行道上,韓某某駕駛的豫RT3***號小型轎車停放在道路西側,在兩車互相倒客過程中,被告人劉某駕駛豫R85***號輕型廂式貨車將站在東側道路上的行人李某某、樊某某、田某某、包某某、陳某某撞傷,又與同向停放在道路上的陳某某駕駛的豫RT06***號轎車相撞,造成兩車受損,李某某、樊某某后經(jīng)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案發(fā)后,被告人劉某用其手機18537733***撥打110、120報警,并在現(xiàn)場被隨后趕到的民警帶回南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事故二大隊調查詢問。經(jīng)南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安全事故處理二大隊認定:劉某夜間雨天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未降低行駛速度,遇情況觀察不周,措施不當,未按照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是造成該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應承擔該事故的主要責任;陳某某、韓某某應分別承擔該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責任。2013年11月20日被告人劉某家屬

與被害方樊某甲(樊某某之父)、李某甲(李某某之子)、包某某、田某某、陳某某達成調解協(xié)議,由被告人劉某親屬支付樊某甲(樊某某之父)人民幣40000元,賠償李某甲(李某某之子)人民幣40000元,賠償包某某人民幣12500元,賠償田某某人民幣12500元,賠償陳某某人民幣5000元。并已履行。被害方對被告人劉某表示諒解,建議對被告人劉某從輕處罰。

另查明,本案被害人李某某、樊某某親屬及被害人包某某、田某某、陳某某已就民事賠償部分在本院民一庭立案起訴。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予以證明:

1、被告人劉某供述:

2013年7月18日21時許,我在單位吃完飯,就一個人私自駕駛著公司的豫R85***號奧鈴牌廂貨車回家,當我駕車沿著龍祥路自南向北行駛至丁莊路口南邊不遠處時出事了,有一輛出租車停在路東快車道上,還有幾個人站在尾部,我快到跟前時十幾米時才發(fā)現(xiàn),因為對向車道過來兩三輛小車,燈光比較亮,我的視線不好,于是就踩剎車,由于下雨天路上滑,結果車輪打滑,我車沒有剎住,沖過去撞到了那幾個人,其中有三個人站在出租車尾部中間,把他們擠在我車和出租車之間,接著我車又撞著了出租車尾部并把它向前撞出去四米多才停下來,那三個人倒在了兩個車子中間的路上,另外兩個站在出租車邊上的人也被我撞著了。事故發(fā)生后我下車一看,有人受傷,我就先打了120,接著打了110,是用我的手機打的,后被帶到事故大隊了。

2、被害人陳述:

(1)被害人許某某陳述:

2013年7月18日20時50分許,我和另外三個在山東打工的南召老鄉(xiāng)(李某某、樊某某、包某某)乘火車到達南陽,直接在南陽搭乘一輛出租車回南召,走到半路(事發(fā)地點),出租車司機把車停下了,對面過來一輛出租車停在我們車的左后方,司機下車去那個出租車司機說話,大約過了兩三分鐘讓我們下車,拿行李換乘那輛出租車回南召,于是我們四人下車和司機在出租車后備箱位置站著,在議論換乘車輛的事,我不知道咋回事從我們剛坐過的那輛出租車后邊來了一輛車撞著我們,我就喊著叫別人報警,我當時清醒,見到他們幾個人在地上躺著,后來120車去將我們拉走到醫(yī)院。

(2)被害人田某某陳述:

2013年7月18日晚上七點多,我在南召縣汽車站出來攔了輛出租車坐上,當時車上已經(jīng)有三個男的了,后來我們往南陽方向來。轎的司機在路上遇到南陽市的轎的車往北去,有一輛停了下來,兩個司機商量換人的事,我們給了錢后,我們四個都下去往公路對面去,他們三個先過公路,我后過,有一個人已經(jīng)坐到南陽的車上了,還有幾個往車前面去解手了,我到了南陽的轎的車右前門處,忘記坐上了沒有就發(fā)生了交通事故,我記得南陽轎的車上的人下來后有點不高興,不想先給錢,他們正在拿行李時發(fā)生了事故。

(3)被害人陳某某陳述:

2013年7月18日20時40分左右,我駕駛豫RT06***出租車在南陽火車站拉四個人到南召縣,當走到龍祥路和丁莊路口時,對面過來一南召出租車,會車前他先向我車摁喇叭,閃燈,示意我停車,我們停車后,(南召出租車停在路西邊快車道上,在我車的左后方,兩車相距十幾米),于是我們商量好換人拉,我車上的人下車后,我到后備箱給他們拿東西,還在商量什么時候給錢的問題,商量后他們準備付錢時,一輛往北的輕卡朝我們撞過來了,當時我站在我車尾部左邊,面朝北和一個乘客談價錢,所以一點也沒有察覺,覺得很突然。

3、證人證言:

(1)證人汪某某證言:

2013年7月18日晚我領兩個人坐出租車回南陽,我弟弟汪某甲坐在副駕駛位置,我和另外兩個人在后排坐著。……我們坐的出租車沿著龍祥路自北向南行駛,見對面過來一輛出租車,兩個出租車按了喇叭都停下來,他們商量后要倒客,有幾個人在南陽出租車后邊拿行李時,從南邊過來一輛貨車撞著拿行李的人和南陽的出租車。

(2)證人汪某甲證言:

我記得七月十八號那天晚上下著大雨,我和哥哥王某丁還有我哥的同事三人在南召坐了一輛南召的出租車回南陽。…..在路上我們遇到了南陽的出租車,南召的出租車司機示意對方停下來,我們車在靠路邊也停下來,他們商量后要倒客,有幾個人在南陽出租車后邊拿行李時,從南邊過來一輛貨車撞著拿行李的人和南陽的出租車。

(3)證人韓某某證言:

2013年7月18日晚上19時許,我駕駛豫RT3***號出租車,在南召縣城拉了四個乘客去南陽,當我行駛到一個叫丁莊的地方時,遇到一輛南陽出租車,在我們倆車互相倒客的過程中出事故了,一輛從南邊過來的白色箱式貨車撞著了南陽出租車后邊站著的幾個人,還有南陽出租車。

4、鑒定意見

(1)南陽市公安局交通事故尸體檢驗報告

樊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其顱腦損傷,導致中樞衰竭死亡;

(2)南陽市公安局交通事故尸體檢驗報告

李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其顱腦損傷,導致中樞衰竭死亡;

(3)包某某、陳某某、田某某的醫(yī)院診斷證明

證明三人因交通事故的受傷情況。

(4)交通事故車輛技術檢驗意見書第A806號

豫R85***奧鈴牌箱式貨車:所檢制動系統(tǒng)、轉向系統(tǒng)技術性能符合要求,燈光系統(tǒng)除左前照燈受外力作用損壞,后位燈、制動燈常亮外,其它所檢燈光工作正常。

(5)交通事故車輛技術檢驗意見書第807號

豫RT06***捷達轎車:所檢制動系統(tǒng)、轉向系統(tǒng)設置齊全,燈光系統(tǒng)尾燈受外力作用損壞,其它所檢燈光設置齊全。

(6)交通事故車輛技術檢驗意見書第897號

豫RT06***捷達轎車:所檢制動系統(tǒng)、轉向系統(tǒng)設置齊全,燈光系統(tǒng)尾燈受外力作用損壞,其它所檢燈光設置齊全。

(7)交通事故車輛技術檢驗意見書第A896號

豫R85***奧鈴牌箱式貨車:所檢制動系統(tǒng)、轉向系統(tǒng)技術性能符合要求,燈光系統(tǒng)除左前照燈受外力作用損壞,后位燈、制動燈常亮外,其它所檢燈光工作正常。

(8)南陽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二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劉某夜間雨天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未降低行駛速度,遇情況觀察不周,措施不當,未按照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是造成該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應承擔該事故的主要責任。陳某某駕駛機動車在車行道內臨時停車,未緊靠道路右側,占用道路與駕駛豫RT3***號小型轎車的韓某某互相倒客,從事非交通活動,妨礙其它車輛通行,是造成該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韓某某在道路上與駕駛豫RT06***號小型轎車的陳某某互相倒客,從事非交通活動,妨礙其它車輛通行,是造成該道路交通事故的另一次要原因,陳某某、韓某某應分別承擔該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責任。李某某、樊某某、包某某、田某某、許某某不承擔該道路交通事故的責任。

5、書證:

(1)被告人劉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證明被告人劉某的年齡等基本情況,說明被告人劉某已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2)南陽市120急救指揮中心證明

證明事故發(fā)生后接到15136660300(汪某甲)求救電話,隨后18537733***(劉某)就同一事件撥打120求救電話。

(3)南陽市公安局110案件登記表

證明事故發(fā)生后劉某用18537733***撥打110報警。

(4)前科材料

證明被告人劉某無犯罪前科。

(5)南陽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二大隊到案經(jīng)過

證明劉某于2013年7月18日晚在事故現(xiàn)場被民警帶回事故大隊接受調查。

(6)扣押物品清單

證明扣押劉某駕駛證、行駛證、豫R87156號貨車。

(7)駕駛證信息查詢、機動車信息查詢

(8)現(xiàn)場勘查、檢驗筆錄、現(xiàn)場照片

(9)協(xié)議書、收條、諒解書

證實2013年11月20日被告人劉某家屬與被害方樊某甲(樊某某之父)、李某甲(李某某之子)、包某某、田某某、陳某某達成調解協(xié)議,由被告方賠償樊某甲(樊某某之父)人民幣40000元,賠償李某甲(李某某之子)人民幣40000元,賠償包某某人民幣12500元,賠償田某某人民幣12500元,賠償陳某某人民幣5000元。并已履行。被害方對被告人劉某表示諒解,建議對被告人劉某從輕處罰。

以上證據(jù),經(jīng)庭審出示、質證,在卷能相互印證,被告

人劉某及其辯護人也不持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駕駛機動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三人受傷,情節(jié)特別惡劣,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對被告人劉某犯交通肇事罪的指控,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劉某交通肇事后撥打120搶救傷者,并向公安機關110報告,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綜合考慮被告人劉某的犯罪性質、造成的后果、認罪態(tài)度、自首、賠償、被害方諒解等量刑情節(ji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劉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上訴到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審 判 長 曾 江

審 判 員 杜 帥

人民陪審員 王宏偉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書 記 員 李治邦

交通肇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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