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王某交通肇事罪一審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0-20閱讀量:(1290)
黑龍江省勃利縣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5)勃刑初字第50號
公訴機關勃利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漢族,小學文化。因本案于2015年2月5日被勃利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逮捕,同年7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辯護人張仁東,黑龍江佳良律師事務所律師。
勃利縣人民檢察院以黑勃檢訴刑訴(2015)2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勃利縣人民檢察院代理檢察員賈飛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及其辯護人張仁東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5年1月22日5時許,被告人王某無證駕駛無號牌五征牌三輪車,去西虹立交橋附近接侄子,當其在勃利鎮(zhèn)友誼東街由東向西行駛至與元明路交匯處時,因迎面會車受到對方車輛燈光刺激,將路口處由北向南行走的王某某(女,69歲)撞傷,被告人王某立即停車,撥打“120”急救電話,將王某某送往勃利縣人民醫(yī)院搶救,隨即撥打“110”電話報警,并如實供述其肇事的事實。被害人王某某經搶救無效,于次日死亡。經法醫(yī)鑒定,被害人王某某系生前頭部挫傷致顱腦損傷死亡。經勃利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人王某無證駕駛無號牌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未讓行,沒有確保行車安全,依法負該起事故的全部責任,王某某無責任。
經本院主持調解,被告人王某與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某波、張某麗、張某燕、張某基自愿達成賠償協(xié)議,王某一次性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某波、張某麗、張某燕、張某基訴請的醫(yī)療費、護理費、伙食補助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各項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80,000.00元,此款已履行完畢。被告人王某取得了被害人家屬的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在開庭審理中亦無異議,并有公訴機關出示,經過法庭質證、認證的書證被告人戶籍證明、到案經過說明、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被害人死亡醫(yī)學證明書、居民死亡殯葬證、火化證明、諒解書;證人張某某證言;被告人王某供述;交通事故車輛痕跡檢驗鑒定、交通事故車輛安全性能檢驗鑒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血液中乙醇含量檢驗報告書、法醫(yī)學尸體檢驗報告;現(xiàn)場勘查筆錄、現(xiàn)場平面圖及照片等證據(jù)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無證駕駛無號牌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未讓行,未能確保行車安全,繼而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嚴重后果,并負該起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訴機關建議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可宣告緩刑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王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量刑建議無異議。辯護人張仁東辯護,被告人王某具有積極賠償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自首的量刑情節(jié),其辯護意見得當,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王某自動投案,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積極賠償并取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酌情對其從輕處罰。綜上,結合被告人王某犯罪的性質及情節(jié),并考慮到其平時表現(xiàn)一貫良好,無前科劣跡,確有悔罪表現(xiàn),適用緩刑,更有利于對其進行改造。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七臺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審 判 長 喬 艷
代理審判員 馮海洋
人民陪審員 王殿清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書 記 員 邵京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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