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鄭某某與龐某某居間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0-19閱讀量:(2502)
內蒙古鄂爾多斯市東勝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東民初字第1162號
原告鄭某某,女,漢族,19**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牟某,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系東勝區(qū)某居房產信息服務部職員。
委托代理人張某甲,男,漢族,198**年**月**日出生,系東勝區(qū)某居房產信息服務部職員。
被告龐某某,女,漢族,19**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蘇梓益,內蒙古鄂爾多斯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鄭某某訴被告龐某某居間合同糾紛一案,依法由代理審判員劉媛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鄭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牟某、張某甲,被告龐某某的代理人蘇梓益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3年6月至10月期間被告人及其家屬主動約本公司職員姜某某凡,帶領被告看房多達23余處,期間于2013年7月24日,被告又一次主動給本公司經紀人姜某某凡打電話約看金水源文青苑小區(qū)**號樓**單元**室。事后,被告與業(yè)主私下達成協(xié)議,以至于成交。其次2013年7月29日我公司經紀人姜某某凡帶領客戶宋先生看了文青苑此套房子,7月31日客戶與本公司簽署了房屋買賣意向金合同(金水源文青苑**號樓**單元**室),交來購買此房意向金5000元。但由于被告私下與此套房業(yè)主成交,導致我公司客戶宋先生沒能購買到此套房產。被告在通過中介看完房源而并未通過中介與業(yè)主私自成交的行為,違反了看房確認書第五條的規(guī)定,屬于違約行為?,F原告訴至法院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賠償東勝區(qū)某居房產信息服務部中介費10000元及經濟損失費10000元(宋先生購買此房所應收取的中介服務費),共計20000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原告就其訴訟主張向法庭提交如下證據:
證據一:19張《房屋買賣看房確認書》,證明原被告方簽署了19份房屋買賣看房確認書,帶被告看了23套房屋。并且由被告購買了東勝區(qū)金水源文青苑小區(qū)**號樓**單元**室。
證據二:編號0000923號房屋買賣看房確認書、委托訂購意向書二份、客戶身份者復印件,證明被告私下已經成交了這套房屋東勝區(qū)金水源文青苑小區(qū)**號樓**單元**室,但是原告并不知情,還在繼續(xù)出售這套房屋并且已經賣出去了,給原告方造成了損失10000元。
被告龐某某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1、被告不存在違約,也沒有私下與業(yè)主達成交易,所以不應給付中介費。2、被告沒有給原告帶來任何損害,更沒有賠償的義務。
被告針對其答辯理由向法庭提交如下證據:
證據一:2013年6月8日,7月20日看房確認書二份,證明東勝區(qū)金水源文青苑小區(qū)**號樓**單元**室房主在多家中介公司發(fā)布了房源,被告及其家屬也在通過多家中介公司購買多套房源,蘇某在是被告龐某某的公公。
證據二:2013年7月30日存量房買賣合同一份、2013年7月30日收據一支,證明被告親屬通過鄂爾多斯市起點房地產經紀有限責任公司購買了東勝區(qū)金水源文青苑小區(qū)**號樓**單元**室,且已支付了中介費,被告親屬并非私自與售房人購買的房屋,不存在違約或侵害,且此時被告還在繼續(xù)購房中,所以才會繼續(xù)在原告處看房。
以上證據經過庭審質證,被告對原告提供的證據一的真實性、證明的問題沒有異議,但是該文書只是房屋買賣看房確認書,協(xié)議明文規(guī)定看房是免費的,且看房不代表必須成交。對證據二的真實性及證明的問題均不認可,該證據是原告與第三方之間簽訂的真實性被告無存考證,即使該證據是真實的,也不能證明被告與東勝區(qū)金水源文青苑小區(qū)**號樓**單元**室的業(yè)主私下成交,更不存在損失的問題。原告對被告提交的證據質證意見為,對證據一的真實性不認可,在原告給被告介紹這套房屋的時候,被告說沒有看過這個房屋,所以我們帶被告去看的,才簽的看房確認書。對證據二的真實性不予認可,被告雙方是簽署了,但是是虛假的,因為被告曾威脅我們,如果我們不給打折就拿此證據來威脅我們,所以這個證據是偽造的,實際收費不是這樣的。認可在起點房地產成交,但是不認可收費。本院審查認為,原被告提交的證據符合證據的有效性要件要求,本院予以采納。
經審理查明,原告東勝區(qū)某居房產信息服務部與被告龐某某簽訂了19份《房屋買賣看房確認書》,合同均約定,甲方:龐某某,乙方:鄂爾多斯市東勝區(qū)某居房產信息服務部,乙方為甲方提供房屋帶看及購買的居間房屋,甲方與乙方介紹的房屋出售人簽署房屋買賣合同之時,乙方鄂爾多斯市東勝區(qū)某居房產信息服務部有權依法收取居間信息費用及相關服務費用;自協(xié)議簽署后十二個月內,如甲方或甲方同行的看房人或甲方的代理人、近親屬等關聯人自行與本協(xié)議載明房屋的出售人達成交易的,或者甲方或與甲方同行的看房人或甲方的代理人、近親屬等關聯人實際使用了本協(xié)議載明的房屋的,甲方應按房屋實際成交價格的百分之二向乙方支付居間房屋費用。
另查明,原告按照《房屋買賣看房確認書》為被告龐某某提供了帶看金水源文青苑小區(qū)**號樓**單元**室等的居間服務。
又查明,被告龐某某的親屬蘇某在與鄂爾多斯市起點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簽訂了關于金水源文青苑**#-**-***的看房確認書。并于2013年7月30日,與出售人朱某麗、居間方鄂爾多斯市起點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簽訂了存量房買賣合同,約定,買賣雙方商定上述房產成交價為42萬元。買賣雙方簽訂房屋買賣相關合同當日,買賣雙方支付居間方服務傭金,傭金標準,房屋成交價格1%,出售應即時向居間方支付傭金4200元,買受方應即時向居間方支付傭金4200元。
再查明,鄂爾多斯市起點房地產經紀有限責任公司于2013年7月31日給蘇某在出具了收取4200元居間服務費的收據。
本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房屋買賣看房確認書》系雙方當事人所作的真實的意思表示,且沒有違反法律,故為有效合同,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履行義務。對于原告主張的房屋中介費10000元,原告在庭審中根據被告龐某某與業(yè)主的房屋成交價42萬元,將該項訴訟請求調整為8600元。本院認為,原告主張被告龐某某是私下與業(yè)主達成房屋買賣協(xié)議,而被告龐某某所提供的證據顯示金水源文青苑小區(qū)**號樓**單元**室房屋買賣的成立是被告的親屬通過鄂爾多斯市起點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提供的居間服務與出售人達成的,并不是私下成交亦或通過本案的原告促成了合同的成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條規(guī)定:”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即居間人只能在居間有結果時才可以請求報酬。故原告請求被告支付居間費用沒有法律依據以及不符合雙方在《房屋買賣看房確認書》中的收取服務費的規(guī)定,故本院對請求中介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關于原告主張的違約金,原告認為被告龐某某利用原告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卻”跳”過中介公司購買房屋,從而使中介公司無法得到應得的傭金,并且由于被告龐某某與業(yè)主私下成交,導致原告的客戶沒能購買到金水源文青苑小區(qū)**號樓**單元**室,使原告失去了促成該客戶房屋成交從而收取中介費的機會。本院認為,雖然原告也為被告提供了居間服務,但原告方也通過其他公眾可以獲知的正當途徑獲得同一房源信息,買方有權選擇報價低、服務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買賣合同成立,而不構成”跳單”違約。并且本案中,原產權人通過多家中介公司掛牌出售同一房屋,被告或其親屬通過不同于原告的中介公司了解到同一房源信息,并通過該中介公司促成了房屋買賣合同成立,因此,被告并不構成違約,綜上,本院對原告的該項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條、第四百二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規(guī)定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鄭某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原告鄭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劉 媛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連瑞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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