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某某犯尋釁滋事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0-13閱讀量:(1983)

安徽省渦陽縣人民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

(2014)渦刑初字第00204號

公訴機關安徽省渦陽縣人民檢察院。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石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安徽省渦陽縣人,個體,住安徽省渦陽縣**街道**街。

法定代理人石某富(系石某某之父),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安徽省渦陽縣人,個體,住安徽省渦陽縣**街道**街。

訴訟代理人段宇,安徽彭線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楊某某,曾用名楊某磊,乳名磊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安徽省渦陽縣人,農(nóng)民,戶籍地渦陽縣**鎮(zhèn)開發(fā)區(qū)***,現(xiàn)住安徽省渦陽縣**街道**路北頭。2003年4月10日因犯詐騙罪被渦陽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2006年1月20日因犯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分別被渦陽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和三年,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八年,2011年8月16日刑滿釋放。又因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13年11月26日到渦陽縣公安局投案后被依法刑事拘留,2014年1月2日經(jīng)渦陽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次日由渦陽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現(xiàn)羈押于渦陽縣看守所。

辯護人段瑞強,安徽永恒律師事務所律師。

安徽省渦陽縣人民檢察院以渦檢公訴刑訴(2014)15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某某犯尋釁滋事罪,于2014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在訴訟過程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石某某要求被告人楊某某賠償各種經(jīng)濟損失五十萬元。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5月13日公開開庭合并審理了本案,渦陽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員秦紅出庭支持公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石某某的法定代理人石某富及其訴訟代理人段宇,被告人楊某某及其辯護人段瑞強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安徽省渦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3年3月23日23時許,在渦陽縣城關街道曼哈頓酒吧,被告人楊某某伙同他人無故將被害人石某某的頭面部打傷。經(jīng)渦陽縣公安局法醫(yī)鑒定,石某某的傷屬輕傷。

為證實指控的犯罪事實,公訴人當庭宣讀和出示了被告人楊某某的供述,被害人石某某陳述,證人劉某、王某某等人的證言,渦陽縣公安局對傷者石某某的傷情鑒定意見,渦陽縣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等相關書證。

據(jù)此,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楊某某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楊某某的供述和辯解:指控的傷害是事實,不是尋釁滋事,我自己一個人,沒伙同他人。

被告人楊某某辯護人的辯護意見:被告人楊某某應該是投案自首,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毆打被害人的事實。被害人的鼻骨骨折不構(gòu)成輕傷。

經(jīng)審理查明,2013年3月23日23時許,在渦陽縣城關街道曼哈頓酒吧,被告人楊某某伙同他人(具體人員不詳),持空啤酒瓶及磚頭等無故將在該酒吧玩的被害人石某某頭面部打傷。經(jīng)渦陽縣公安局法醫(yī)鑒定,石某某的傷屬輕傷。

另查明,被害人石某某傷后入渦陽縣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九天,經(jīng)安徽莊子司法鑒定所鑒定,石某某的傷屬九級傷,休息期限16周,營養(yǎng)期限8周,護理期限6周,共花去醫(yī)藥費9264元、護理費4095元(42天×97.5元/天)、住院伙食補助費270元(9天30元/天)、營養(yǎng)費1680元(56天×30元/天)、整容費10000元、鑒定費2000元。共計27309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告人楊某某的供述和辯解:2013年3月23日,我在家跟媳婦生氣,酒后到曼哈頓網(wǎng)吧,下樓時見一群人,一個高個子罵我一句,朝我胸口推了一下,我朝他臉上打了一拳,把他打倒之后朝他頭上踢了幾腳。

2、被害人石某某陳述:我同劉某等4人到曼哈頓唱歌,在上樓時碰到兩個人叫劉某下樓,說有事找他,劉某下樓后遭到毆打,我慌忙拉架并掏手機報警,對方上來10來人用磚頭、啤酒將我頭部砸傷。

3、證人劉某的證言:在舞池里跳舞時,有兩個年輕人撞我?guī)状?,后那兩個年輕人讓其下樓,在樓下遭到十多人的毆打,石某某打電話報警時,被啤酒瓶、磚頭砸傷。

4、證人王某某的證言:有兩個男的讓劉某到一樓聊聊,到樓下時,看見樓下有十幾人手里拿空酒瓶,石某某就打電話報警,這些人就開始打石某某。

5、證人殷某的證言:劉某遭到毆打,石某某報警時,被幾人用啤酒瓶、木棍打傷。

6、證人李某的證言:聽店里的經(jīng)理劉某說,那天打架的人他認識,他把店里的監(jiān)控刪了。

7、證人劉某的證言:在曼哈頓有人打架,是用酒瓶和掃把打的,有一男子被打的躺在地上。其中一個叫楊某某的男子和幾個人一起打那個傷者,我上前勸說,楊某某用掃把指著我,不讓我問。曼哈頓的監(jiān)控錄像是我刪除的,是俺店里老板李某的丈夫金偉讓我刪除的。

8、渦陽縣公安局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證明石某某的傷屬輕傷。

9、安徽莊子司法鑒定所鑒定意見書:證明石某某的傷屬九級傷。

10、渦陽縣人民醫(yī)院醫(yī)藥費發(fā)票等票據(jù),證實被害人住院的花費情況。

以上證據(jù),已經(jīng)當庭舉證、質(zhì)證,應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其行為已構(gòu)成尋釁滋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楊某某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在五年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應從重處罰。對被告人楊某某的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楊某某系投案自首、被害人的鼻骨骨折不構(gòu)成輕傷的辯護觀點,因與本院查明的事實不符,不予采信,由于被告人楊某某的犯罪行為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石某某所造成的直接經(jīng)濟損失,依法應予賠償;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石某某提出的合理賠償請求,應予支持;對其不合理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根據(jù)本案的具體情節(jié),案經(jīng)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楊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之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26日起至2015年3月25日止)

二、被告人楊某某賠償被害人石某某經(jīng)濟損失27309元,限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nèi)全部付清;

三、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石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上訴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李蘇軍

審 判 員 武 磊

人民陪審員 張占偉

二〇一四年六月四日

書 記 員 張雨晨

尋釁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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